对创建“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8-01-22 19:01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

刘 方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是由“人工智能之父”麦卡锡(Mc Cartney)及一批数学家、信息学家、心理学家、神经生理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在美国Dartmouth大学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它是在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学、神经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其研究领域包括机器人、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二、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潜在的问题

欲思其利,必先虑其害。当我们在为人工智能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便利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其带给我们的挑战。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智能型机器人”的广泛使用,在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或失误,如系统出现故障,对案件当事人带来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又该向谁追偿?人工智能系统出现错误有两种原因导致。一种是侵权人对智能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如黑客、病毒等人为因素的侵入,导致智能系统出现错误。第二种是智能系统自身产品瑕疵导致,该是智能系统制造者,抑或是智能系统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呢?

(二)系统出现错误如何补救

现在我们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当未来踏入超人工智能时代的话,当高度自主、脱离人类控制且独立运行并做出判断的智能机器人造成冤假错案时,我们又该如何补救呢?比如审查报告、起诉书自动生成、案件预测、证据材料自动审查判断如果发生错误怎么办?

(三)人工智能中信息安全防护问题

隐私权的保护,是信息时代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难题。智能革命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亦是隐私安全风险增大和法律保护强化的过程。在检察工作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我们要建立强大丰富的数据库,然而其数据库一旦被黑客攻入,大量当事人信息外泄,无疑将个人暴露在公众之下,这将对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极大挑战。

三、如何完善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因此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这应该分情况考虑,如果是智能系统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出现产品瑕疵的话,应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是,我们检察工作人员在建立数据模型、输入运算程序中出现的失误,那就因检察人员工作疏忽和失误承担责任了。第三种情况是,在没有任何人为原因,由于技术尚不发达,智能系统本身错误的情况下,应该不追究责任。

(二)完善发展人工智能系统,建立人机互为纠偏机制

当人工智能系统出现失误,我们应该如何补救呢?第一,在人工智能系统留有宽裕的修补端口,以便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第二,建立人机互为纠偏机制。当智能系统分析结论与办案人员的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需要做出解释说明,如果是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出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果是因为智能系统分析错误,应对机器建立的数据模型系统重新校对、修正,必要时可由检察部门或案管中心等第三方监管机构做出判别。通过以上两点的完善,有利于司法行为规范和案件质量保证。

(三)建立信息安全防护系统

当前,全国检察院已基本实现了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这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利的科技支撑。为了防止信息外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防止国家秘密外泄,建议检察院在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工作,在严格落实分级保护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管理,防范外部风险的同时,避免内部出现问题。

四、结语

如今智能语音输入法、智能语音讯(询)问与远程提审系统相结合的智能化检察工作已经相继展开,我们的“案管机器人”集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检察办案绩效考核软件、视讯司法警务综合管理平台于一身,逐步全面向全国检察院推广展开智慧检务,相信我们人工智能的检察时代已经到来!我们应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迎接人工智能时代,拥抱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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