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2018-01-22 22:27纪泽东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中阿商事

纪泽东

1.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宁夏工商联,宁夏 银川 750001

调解,古来有之,不仅用来解决国内民商事纠纷,也被用于解决涉外经济案件。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公记茶栈李雨亭被控拖欠俄商阜昌行借款及担保借款,福防厅受理该案之后,“饬据福防同知吕渭英事同两造齐到南台商会,经会董多人委婉调停,劝令阜昌行买办刘世逸体念李雨亭亏累为难,所欠茶银核计减让”。[1]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时代,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深度和广度也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经济纠纷也将步入增长期和多发期,如何更好的化解经济贸易纠纷,确保“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需要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中国与阿拉伯国家间的经济贸易,是“一带一路”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企业与阿拉伯国家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也同样是“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商事调解机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方法。

一、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的性质

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商事调解,是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对人民调解的定义,涉外商事调解可以定义为:当分属不同经济体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商事纠纷时,根据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商事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全部同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的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其商事贸易纠纷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⑴涉外性或者外部性。根据商事纠纷主体是否属于同一个经济体,将商事纠纷划分为内部商事纠纷和涉外商事纠纷。因历史等原因,我国领土范围内,存在着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个经济体,我国涉外商事调解主要解决的商事纠纷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事主体与港澳台以外的其他经济体的商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贸易纠纷。⑵平等性。涉外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是不同经济体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⑶自愿性。涉外商事调解依托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由其共同的意思自治决定。⑷民间性。也称非官方性,涉外商事调解是一种私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不同经济体的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解决商事纠纷的合意而进行的活动,调解过程不依赖于公权力。⑸非复杂性。涉外商事调解所能解决的经济贸易纠纷是依据商事纠纷主体之前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清晰或者能够明确,在调解过程中,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妥协让步能够解决。(6)可重复性。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失败后,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合意,就可以提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涉外商事调解同其他涉外纠纷解决途径的主要区别

调解、仲裁、诉讼是请求第三方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三种主要方式,同样是请求第三方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三种主要途径。但涉外调解与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却有着显著不同的功能取向。

首先,性质不同。涉外调解属于民商事主体请求第三方给予私力救济的方式,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跨经济体的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实践和运用,是全球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中一种非公权力治理。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属于司法或准司法的救济途径,依托单一经济体自身公权力或不同经济体公权力间的协助对当事人给予救济。

其次,商事纠纷的复杂情况、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涉外调解中,调解组织基于当事人共同解决问题的诚意,在调解组织的协助下,经过各自利益取舍,寻求最大公约数以解决争议,这就决定了纠纷不可能复杂,涉外调解功能的定位、调解组织的地位也决定了涉外调解纠纷的难度和复杂度不能过于困难和复杂。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则是在仲裁机构、法院的主持下依据证据、评判是非、确定责任,多为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难以达成妥协的纠纷,较涉外调解中的纠纷更加困难、复杂。

第三,管辖依据不同。涉外调解中,调解组织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在涉外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基于司法主权,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但只能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同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于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的现状

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主要指的是中国大陆地区同阿拉伯国家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贸易经济纠纷,依据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商事调解组织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活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是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多元化商业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主要就中国大陆地区与22个阿拉伯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非复杂的商事经济贸易纠纷,在相关商事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在自愿的情况下平等协商,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经济贸易纠纷。近几年,国内外商事纠纷调解组织蓬勃发展,各地先后发起成立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新加波国际调解中心等,他们都在积极参与中阿商事调解工作。

目前,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建设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中阿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开展商事纠纷调解的主要机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分会(宁夏博览局)会务处具体承担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办公室工作[3],受人员编制等制约,秘书处缺乏专职及专业人员从事中阿商事调解推进工作。二是中阿商事调解合作框架有待进一步充实。全球共有22个阿拉伯国家,主要分布在西亚、北非地区,中国同全部22个阿拉伯国家建立外交关系。[2]如前所述,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与7个国家建立了商事调解合作关系,阿拉伯国家覆盖率仅为31.8%。三是涉及阿拉伯国家商事纠纷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仍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涉外商事调解机构数量将持续增加,调解机构的发起主体千差万别,彼此之间合作的意识不强、合作的层次较低,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还未建立。四是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商事纠纷调解的互惠性还不强。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事调解中心为例,其所调解的涉外商事纠纷,绝大多数调解案件由外方当事人发起,中方当事人被动接受,涉外商事调解单向运行,互惠性不强。五是涉外商事纠纷调解还没有纳入到人民调解的框架之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认识还不深入,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对立,呼吁为商事调解立法,未能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法》在调解领域的根本法地位,未能在人民调解的大背景下,就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民调解进行深入探索,仅就商事调解论商事调解,缺少理论及法律支撑。

四、完善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国家层面统筹规划

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中国与中亚国家、中国与南亚国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中国与非洲国家、中国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共同构成了“一带一路”贸易蓝图,涉外商事调解机制作为“一带一路”多元法律保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中国与不同地区之间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涉外商事调解体系,构筑兼容并蓄,各有侧重的保障体系。由司法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托,推进我国涉外商事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网络

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加强与阿拉伯国家有关调解组织的协商,建立健全联合调解机制,力争实现中国与22个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全覆盖。加强同国内涉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机构的整合,建立完善涉阿拉伯国家商事纠纷联动机制。

(三)加强阿拉伯国家法制研究

整合国内力量,对阿拉伯国家进行全面了解,从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文化等领域,多维度、多层次开展调查研究,设立阿拉伯国家大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阿拉伯国家法治环境变化情况,保障涉外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四)发挥涉外商事调解的功能作用

我国涉外商事调解互惠性不强的问题,揭示出我国涉外商事主体运用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意愿还不强烈,涉外商事调解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效应,对解决我国涉外商事纠纷的贡献还不大,涉外商事调解市场继续培育和发展。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调解机构,充实相关人员、完善调解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让涉外商事主体认识、了解涉外商事调解的优势,丰富其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间合作,为涉外商事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当事人的业务需求。

(五)加强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建设

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作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推进的核心机构,应进一步增强其实力,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将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分会(宁夏博览局)剥离,以宁夏内陆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依托,整合相关力量,现行先试,大胆创新,建立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调解的法律高地,构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调解机制中阿商事
开启中阿关系“新时代”
《窄门》中阿丽莎的爱情悲剧探析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成员国间冲突调解机制初探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西域察合台文史籍中阿闌豁阿感光而孕故事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浅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的考察日本商事
商事信托的新发展与法律应对
法国消费争议非讼解决机制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