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纠纷及解决方式之我见

2018-01-22 22:55汤嘉琪王甘霖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债务人审理债权人

汤嘉琪 王甘霖

(650000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呈现的几个特点

1.民间借贷的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之网络特有的属性,使得民间借贷在短时期内迅速的与互联网融合在了一起,随即便产生了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有的程序环节只需坐在电脑前既可完成。网络化不但呈现出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成为整个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2.民间借贷的规模持续扩大

正因为民间借贷服务特有的优势属性,使得大多数迫切需要资金的公民或者企业都会直接选择民间借贷服务而不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2008年,中央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发布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使得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发展势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同时伴随着近年来经济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加强并细化了对借贷业务的手续审查,这就使得民间借贷成为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在急需资金周转时的第一选择。

3.民间借贷的跨区域发展

早期民间结构的服务范围大多呈现一定的区域性,甚至在欠发达地区中,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往往的服务对象都是固定的。随着借贷服务的兴起,借贷服务机构也慢慢开始重视市场效应,全力发展动员客户,广泛大力做好广告宣传。相比较早期的民间借贷机构,现在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都开始尝试跨区域的线下借贷服务,甚至一些全国性的公司企业也将工作方向有所变化,成立了自己的借贷机构,去服务社会。跨区域的民间借贷服务不仅有利于不同区域的资金融合和转移,同时也避免造成资金链断裂的现象。

二、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1.诉讼

诉讼解决所要面临的是高额的诉讼费用、漫长的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缺席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便最后拿到一张胜诉的判决书,案件又要进入到无休止的执行程序,同时我国对于执行期限没有限制,随时发现随时执行。这种实现债权的漫长期限加之立案时缴纳的诉讼费、执行时的执行费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但通过审判机关审理的案件是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债务人耍赖不还钱,司法机构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可以全方位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客观事实所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

2.调解

这是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的解决方式。耗时短,费用低,债务人、债权人在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亲朋好友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这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做出来的调解书同样具有可执行力。经过调解的案件,双方依据调解书达成的责任和义务均可实现,且原有的抵触情绪也会大大降低,从而缓解了矛盾,避免了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现实中,往往也存在因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结果导致债权人以让步得以终结,看起来是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际上却是大大损害和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3.仲裁

仲裁是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认定,在权利义务上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仲裁的机构、地点、程序甚至是仲裁适用的语言,双方都可以协商决定,这也是充分尊重了民事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而且由于仲裁为非公开审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隐私,避免了诉讼中一审、二审的繁杂程序,通过仲裁做出来的法律文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倘若在借贷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那只能通过其它途径进行解决。

三、对人民法院化解借贷纠纷矛盾的建议

1.应缩短民间借贷的诉讼期间,加大执行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一审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程序三个月,也就意味着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在拿到终审判决时,有可能已经经历了九个月的时间,这种漫长的审理期限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经济负担,债权人不能尽早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为了等待法院查明案件,还要承担每日都在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法院应当对民间借贷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快速裁判,缩短审理期限。对于有钱不还的债务人,应从各方面加以批评教育,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穷尽调查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审执”结合,杜绝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现象发生。

2.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强制执行为保障原则

虽然在前文中提到调解有时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无疑是解决借贷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调解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充分尊重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形下作出的调解书,债务人通常会自觉履行,无需法院去强制执行。而且,调解书本身也具有执行力,即便债务人依旧拖债不予偿还,法院依然可以执行。相比较诉讼解决,调解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大化,而且只要双方自愿,法律允许,调解的内容不局限于诉讼请求。

3.提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质量,强化司法威严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要尽可能减少缺席审判的现象,穷尽一切手段给被告送达传票。公告送达的,不能仅仅只张贴公告,还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走访,了解被告家庭情况,联系被告的家人及社会关系,从不同渠道尽可能让被告知晓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在立案时就告知其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谨慎受理保全申请,在被保全对象确无财产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原因后,不予受理其保全申请。

4.加强普法宣传,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风险意识

借助现有媒体对民间借贷业务可能带来的纠纷进行宣传,引导群众正确投资,提高警惕。尤其是针对农民群体,要通过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各级组织展开宣传,培养农民理性消费观,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进而引起各类群体性事件。同时,还要相关部门应加强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法院应强化曝光机制,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名单,通过各种途径及手段让公众知道每一个“老赖”的信息。

总之,民间借贷业务即方便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同时起所带来的纠纷也是有目共睹。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应不断完善审理这类案件的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汤嘉琪(1991~ ),男,甘肃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主攻民商法学;

王甘霖(1994~ ),女,江西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主攻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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