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机制的完善研究

2018-01-22 23:16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执行权民事法院

陈 亮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900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律,民事执行活动还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依据,再加上我国基层单位的复杂性,有些法院地域色彩较强,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执行理念、执行程序、执行规定、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有机组成部分的统一称呼。但是,在现实中,申请人在获得法院判决后,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后,往往使这些制度流于形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一、关于民事执行

所谓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行为,也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民事执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二)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三)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二、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执行,归根到底是我国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地方保护问题的阻碍

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阻碍因素就是地方保护的存在。这一点在一些偏远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给我国的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及民事执行中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地方保护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是某些地方领导的主观干预,其次就是相关的协助部门提供的协助不是很到位,再次,基层某些执法人员在私下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的委托执行置之不理;此外,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由于受到地方领导的影响比较大,以此为借口妨碍民事行为的执行。

(二)执行腐败的问题

长期以来,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腐败问题也占有较高的比例。某些执行人员随意接受当事人吃饭,收受贿赂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律的权威,更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超期现象严重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一个案件一般要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超期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案件有时要拖好几年才能执行完毕。可以说,执行效率的低下对于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对国家的利益和我国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四)执行效率低下

执行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超期执行的现象特别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超期执行案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法院以及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其次,就是我国的民事执行案件执行成功率比较低。案件执行超期最终造成的后果就是“正义不会来”,所以,在现实的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却得不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判决书成为一纸空头支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处的过程当中也存在这一定的难度,许多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来逃避法律。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很多瑕疵执行的现象。所谓瑕疵执行实质是由于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在执行的程序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利益的损害。瑕疵执行的原因有很多种,不过大多都是因为公职人员执法懈怠造成的,其次,就是执行的随意性比较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执行的过程做详细的规定,所以,执行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自己的裁量权就比较大。如果执行员有较大的裁量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产生冲突,无法有效的对其进行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财产查找困难,且变现有一定的难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的一些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秘化,很多犯罪分子犯罪的手段相当隐秘,这也给民事执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有些财产根本无从查起,而且即使是查到了,变现问题又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从现阶段我国的执行法律体系来看,最高院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对民事执行出台的解释,必须要在民事执行法律的架构内才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关于民事执行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但是,如果要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其难度又非常的大,短时期内也难以完成。所以说,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还是比较可行的,同时,如果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也间接的提高了民事执行法律的位阶从而也避免了民事执行与其他法规的冲突。

(二)实施权与裁判权的分离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民事执行立法之处对于民事执行权的属性界定还是比较模糊的,其划分的也不是很明确。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一般采用的是具体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于一体的模式,这就造成了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其主观影响比较大,有些可能在执行的过程中独断专行。所以,笔者认为,还应该对制度实现规范化,根据执行权的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将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出来,相互制约,打破原有的集权体制。

(三)完善执行监察制度

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违法以及超期执行等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检查制度不健全的原因造成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主要来自于法院内部和社会两大部分,而在这其中,检察院主要处于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对各种监督方式及机关并没有在条纹上所处细节性的规定,这导致在具体的事件过程中,内部监督的方式效果是不太显著的。在这方面,首先应该扩大监察的范围。其次,还应该执行执行过程公开的政策,能够让社会给予其一定的监督,使执行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得到良好的效果。

(四)不动产全国联网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公开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执行过程的公开首先应该包括公开执行联的条件以及负责执行的人员和法官,其次还应该对执行的细节进行公开;再次,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执行案件,还应该保证其能够进行公开听证,听取民众的意见。此外,有条件的话还应该实现不动产全国联网,降低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稽查的难度,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大大提升执行的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徐军强.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强化[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7,19(01):121-128.

[2]熊跃敏,曹新华.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路径选择与体系构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75-81.

[3]赵绘宇,黄卓昊.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三重制约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03):74-79.

[4]杨凌珊.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论我国民事执行体制的重构——兼论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J].法制与社会,2009(16):181-182.

[5]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J].求索,2009(02):1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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