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23:16陈寿军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诉讼法证人民事

陈寿军

湖南省耒阳市委党校,湖南 耒阳 421800

民事诉讼法,分别从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四个部分进行详细划分,每个部分若干章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完善补充机修改,都为公平正义的处理给以有力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简述

整理民事诉讼法全文,下面就历年修改的地方做简要的介绍和相应的分析。

(一)增加诉讼文书的派送方式

过去的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到接收人,现在随着时效的要求和科技的进步,条文中增添了可以带转交以拍照或录像等方式确认已送达,还可以用以电子方式送达。派送文书的方式的增添是处理案件更加高效。符合现代科技进步的社会实际情况,化繁而简,方式的多样性供选择,省去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人力。很多条款也都是围绕着当今科技的进步和社会高效率的生活而修改的,运用到实践中,更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此类修正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添处理方式,以供多种情况下的不同选择,简化程序,达到原有的效果,执行依然严谨。

(二)增添了民事诉讼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审判案件的准则,证人证物的诚实可靠,约定法规的遵守,都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明确原则,在此前提下进行的处理方式才是正义之举。

(三)增添条款,确定管辖权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公司内部的矛盾纠纷,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出面处理,更加详细规范管辖权,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浪费时间和人力去选择归哪方处理,也方便当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分析案情。

(四)审判人员有某种情形的,自动回避,其中增添了诉讼代理人

除了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些条件人员应当回避,条件增添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情况,并且说明了此款适用于鉴定人、翻译、书记员等。更加全面的确保了双方的利益和审判的公正性,排除由于关系导致的偏重,有失公正。

(五)明确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原来的诉讼法是只是概说哪类人可以被委托,修改后,明确成条款,分别明确成三条:第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第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增添人员类别,清楚交代,防止概念模糊造成的纠纷。

(六)增添证据包括的形式

证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测笔七种形式的基础上,增添了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渗入我们的生活中,作为证据能很好的诠释事实,详细的记载真相,证据的多样性使案件更加清晰度的展现,有利于取证工作的全面性和顺利完成。另外“结论”用词过重,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容易影响真正的综合结论。“意见”则给以审判人员供参考,不会仅凭一项证据决定结果。

(七)增加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事宜调节的先行调节,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

虽然有类似的说法,但作为单独的一条条款来,更加明确了当事人拒绝调节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虽然调节使先行方式,但不可以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调节。

(八)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增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出示裁定书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除了不予受理外,要明确的给以裁定书,这是严明的体现,材料齐全,使人信服,防止不必要的麻烦。

二、民事诉讼法的完善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部分是使言语表达更加准确,防止歧义;一部分是增添条款,追捕漏洞,修复完善;还有部分是增添方式和情况,尤其是电子技术的进步促成的发展,使审判过程与时俱进。但是其中也有新问题的出现。下面就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讲述一下增添电子方式的弊端,送达后有接受人的承认条件下,仍然存在存在电子文书的情况可能,例如邮件丢失,系统延时,病毒干扰,恶意篡改等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严谨是法律法规中重要的精神组成部分。修改即进步,进步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就如系统漏洞一样,永远也补不全,时光在变,人民的生活和意识观念也在改变,法律完善的过程也要永不停歇。

三、证据制度的完善

法律面前体现的是公正正义,处理好案件必不可少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公正的审判案件有着至关重要影响。过去的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案件受审判人主观影响,或者让案件当事人利用不完善的制度钻空子,拖延处理,甚至以不法的方式篡改证据,反驳证据的存在,造成腐败之风,不公之实。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保证民事诉讼案件处理公正高效的前提,非常必要的手段。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别在诉讼证据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节约审判资源,提高效率,具有很大的意义。

下面就举证问题进行讨论:

(一)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出示能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举证时限应该是强调时限性的,超过时限则要承担其不能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和后果,也就是说,这对承认另一方的观点是有利的,即使另一方并没有举证,为了保证司法的稳定性公正性以及高效性,应当让举证人承担举证的后果,无论利弊。

时限性中的问题存在于过去在审判过程中,有很多人钻空子,拖延审判,比如在最后结案之前的一刻才拿出来有利的证据,想让对方毫无防备,而审判方也面临着这种状况毫无招架能力,为防止错判,不得不浪费时间精力人力再次调查审理。极大的影响了审判的效率,也有可能影响到审判方的判断以及对方的权益,有失审判的公正性。

(二)完善举证责任有效的限制当事人举证人的行为,使其负有法律责任。谁提出自己的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责任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

(三)关于证人的作证行为,证人证言具有很多不确定性,由于很多原因造成有的证言所问非所答,相互矛盾,随机,反复等等,并不能很好的充当证据。所以我们首先要规范证人的范围,比如表达能力,年龄,身体状况等其次,以证人出庭为准则,不能出庭的要规范特殊情况的范畴以及证言的上交模式。还要就是排除干扰,防止一切外人外力给证人带来的干扰。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是必要的,如果证据本身就是侵害他人权益,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搜集获取的,额不具有法律效应。

四、结语

在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成效显著,对于法院,不仅节省时间,还节省人力,提升工作效率,使取证、审理、判决等过程简化明确。对于诉讼当事人,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国家来说,法律更加公正严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还将继续完善,作为我们公正的裁决纠纷的准绳。

[ 参 考 文 献 ]

[1]吕益波.论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审慎行使——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4(01):104-107.

[2]毕玉谦.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应当考虑的若干层面[J].法律适用,2005(0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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