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01-22 23:16张鑫莉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类型化经营者条款

张鑫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一、保留一般性条款,增加相应的类型化条款

由于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断出现,因此尽管2017年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已针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类型化条款的内容,但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未被涉及到。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一般条款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尽管一般条款在判定这类案件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成功解决了在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变数很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被相关法律制度多规制的问题。但在我国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般性条款的作用主要还是依赖于道德因素的考量。道德因素自始至终就因人价值判断的不同,致使灵活性较大,再者而言,在具体的案件中来看,道德因素并非时时刻刻与事实相符合或具有其应有的正当性。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愈发专业化,为依赖于道德性评判的一般性条款增添了诸多障碍,更有甚者还有道德绑架情况的出现。故若当下依旧以一般条款的道德标准来评判网络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可能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失公允,从而损害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对当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尽量全面而又完善地补充其相对应的类型化条款,使其在案件审理时有十分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不至于无法可依。

二、继续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

(一)扩大适用主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认定,主要是立足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而言,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网站、个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些公益性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此外,如若依据主体资格来认定,则无法适应当前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扩大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其实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网络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通常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但有时会发生经营者在国外设立网站同时向国内提供服务,来逃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情况;或是经营者在国外的网站上针对国外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规制的。

(三)补充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具体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层出不穷。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用列举实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法律规范和基本法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同时,也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性。比如可以对恶意抢注、仿冒域名,网络软件恶意干扰,滥用搜索引擎以及网络弹出广告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补充列举,以便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通常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还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在调查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然而实践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赔偿额计算起来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暂没有详尽的规定,即便有也仅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无实际的操作意义。在这样的环境下,就非常不利于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所以应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第一,网络运营商的注意义务与形式审查义务。网络运营商应对其提供的网页等相关内容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注意相关信息核实等,做好事前的相关检查工作。现阶段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主要为事后救济,即在当事人权益得到侵犯之后,网络运营商在接到通知后所进行的审核以及删除等行为。这样便导致受害的当事人的权益其实是无法得以保障的,故应该规定网络运营商对其提供的网页内容等相关服务信息应进行实现审查。第二,网络运营商的协助调查义务。网络运营商作为传输网络信息的中间环节,其提供的服务在客观上为服务对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当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商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因此,网络运营商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交相关网站数据材料,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第三,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在市场自发性的驱使之下,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追逐私利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这就使得法律更应明确其责任,促使经营者严肃对待,端正自身行为,切实意识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后果。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对于维护公平的网络环境意义重大。

三、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同样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很多立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法律解释会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我们应在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法律解释为重要补充。由于我国网络立法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十分普遍,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十分有必要的。随着互联网经济纠纷与诉讼日益增多,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使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法可依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虽然互联网的改革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激烈的网络经济竞争也诱发了大量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最终必然会危及网络经济的安全,制约网络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在实质上依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因此,与时俱进地学习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完善其他相应的法律规范,以适应目前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

[ 参 考 文 献 ]

[1]王永强.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文丛,2001(3).

[2]李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3]吴晨雪.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郑州大学,2016.

[4]范旭君.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长春理工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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