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风险与防范

2018-01-22 18:43武玉文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立遗嘱公证员

武玉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密山 158308

遗嘱公证是依法对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导致遗嘱牵涉较多的利害关系。另外,公证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也是遗嘱公证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因素。

一、遗嘱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立遗嘱人身份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性的风险

在当前遗嘱设立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点即是立遗嘱人身份的真实性。一旦立遗嘱人采取虚假信息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认真审查,在真正权利人提出质疑时,公证处则会有一定的风险产生。对于遗嘱设立时,遗嘱人需要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设立的遗嘱则无效。因此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要针对立遗嘱人身体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二)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真实与否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遗嘱公证申请时,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到胁迫和欺诈等都会直接关系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旦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会引发法律风险。

(三)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风险

对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需要处分的财产,必然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在遗嘱公证时需要对对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遗嘱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即要保证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会引发风险。

(四)遗嘱公证程序合法性的风险

对于遗嘱公证时所选择的公证机构,可以为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要求立遗嘱人要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办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求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必须为公证员,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则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否则会引发遗嘱公证程序合法的风险。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并且完善遗嘱公证制度,增加防范意识

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遗嘱公证风险的发生,需要建立健全遗嘱公证制度,按照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来进一步完善细节,强化对遗嘱公证的监管,以此来保证遗嘱公证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立完善的公证执行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和公证赔偿等制度,有效的防范遗嘱公证风险的发生。强化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对立遗嘱人身份及行为能力的核实

在立遗嘱人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时,公证员对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进一步询问立遗嘱人,确保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冒充立遗嘱人的情况。公证机构还要对提出遗嘱公证的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核,确保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谈话中寻问家庭成员,本人出生日期,身体状况等手段,观察其表达情况以进行鉴别。对于特殊情况的立遗嘱人,公证员可以上门进行遗嘱公证,如其为间歇性精神患者或是弱智者的情况,要由医院的诊断书,确保其头脑清醒,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三)公证遗嘱的内容应当详细符合实际,语言应该准确、通俗易懂

对于遗嘱公证中的内容,要求公证机构要对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审核,即要为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遗嘱公证内容要做到详细,并与实际相符,遗嘱公证中语言组织要清晰,即立遗嘱人和受益人都能够看懂遗嘱内容。

(四)询问笔录的记录应当尽量详细

在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要详细询问立遗嘱人,并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客观进行记录。具体询问内容主要涉及到立遗嘱人个人及家庭成员状况,明确对立遗嘱人个人身体状况和精神情况进行了解,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对现实的认识和反应能力准确分析。并要对遗嘱确立的财产处理情况及对处分财产的合法证明进行确定。在遗嘱公证时,公证员还要询问立遗嘱人申请遗嘱的行为是否出于自己的意愿和立遗嘱的原因。通过详细的询问,以此来有效的规避遗嘱公证风险的发生。

(五)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

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具有告知的义务。即要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遗嘱公证法律法规和遗嘱公证的相关程序要求,履行相关告知义务,通过出示告知书,并将告知内容向遗嘱相关人员进行讲解,以此来规范遗嘱公证操作,确保遗嘱公证可信度的提升。

三、结语

在当前部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情况,从而导致遗嘱无效情形的出现。因此对于遗嘱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进行执业,有效的规避风险,为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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