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分析

2018-01-22 16:21邱泽宇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民商法诚信

邱泽宇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北京 100026

民商法指民法和商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体例,为了强调诚信的重要性,我国民商法中也提了许多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内容。但是,法律和信用体系这二者目前还并不能做到完全的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完全融合为一体,因此,法律和信用体系之间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和完善。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缺点

(一)公民个人信用观念不足

虽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因为完善的现代个人信用体系还没能完全形成,建立时间不足,因此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可能会出现缺失的状况。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诚实守信,诚信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诚信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许多的不提倡诚信的社会风气在流传,公民信用度和信用观念在减弱。

(二)信用标准不一

在我国,信用一直是一个道德标准,是较为抽象的,而现代社会的信用标准是一个具象的规范规章,对于个人的信用评价是有着具体的量化标准的,但是我国这方面做的工作不够,没有形成一个类似统一规章之类的标准,很难对公民的信用做出具体的量化评定,从而使得信用的约束力度不足,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个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三)法律与信用之间融合度不够

就我国现在的个人信用体系而言,其完善程度是略显不足的,进行实际应用的时间也比较短,并且在制定时也没有能参考的法律条目,因此其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程度不足,进而导致法律和信用之间的融合度不够。

(四)建设信用体系成本消耗大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物质成本。人力成本指工作人员的劳动,负责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工作人员需要消耗相当多的工作时间去搜集和核对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整合,这个过程需要相当大的工作总量,并且由于法律保障不足,搜集的个人信息不一定准确。物质成本指收集好信息之后的档案建立工作,这些数据需要整合为一个数据库,想要建立这样一个科学完善的包含公民信息数据库并保障好信息安全,要消耗的资源也是巨大的。

二、民商法中的不足

我国的民商法的法律条文中,针对个人信用的部分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的。首先是量的不足,关于个人信用的强调性不够,并且很大程度上个人信用是作为一个道德原则来对待的。其次是定义不明确,一方面,有的条文认为信用是一个道德和法律层次的理念,是一个非具象的观念,而另一方面有的条文将信用应用在具体的例如国家和个人利益等方面,是一个具象的利益观念。还有观点提出信用应用于具体问题中时没有一个完善的规定,会存在缺陷。除了定义上的缺陷,以上几种观点也只停留在理论层次,没有实际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或完善方法,很难投入到实际应用中去。

(一)个人信用观念方面

我国公民的信用观念普遍不足,大多数国民都认为信用是一个抽象的道德观念而不是个人素质的衡量标准,也没能意识到个人信用对自己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需要提升对个人信用的宣传度,可以通过社区工作进行宣传,从基层入手,向公民宣传其重要性,也可以借助目前发达的网络信息环境来进行信用观念的宣传。

(二)个人信用制度方面

在完善好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之后,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来进行对信用的保护和监督。例如在经济活动中记录个人的违章行为,对个人的信用做出评定,从而使得在经济活动中能够提前判断个人可信性,这样不仅能保证经济稳定,也能保证公平。

(三)政府方面

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方面,政府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政府是指导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主导者,政府的指导不仅能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时对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政府应明确好自己的职责,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诚实守信地对此过程做出监督,同时增大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联系,促进二者的融合。

三、总结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经济进入了急速发展的快车道,而经济的发展需要信用的完善,因此,健全个人信用体系非常重要。为了使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相辅相成相融合,社会中的每一方都要积极做出贡献,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要重视起来,从而使得信用的重要性能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经济的良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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