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称小议
——由《出境入境管理法》谈起

2018-01-22 18:45毛亚儒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管理法出境入境

毛亚儒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槐泗派出所,江苏 扬州 225100

检验检疫、海关、边检作为守卫我国国门的三家联检机构,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比如《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进出口关税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统观以上法律法规,不难发现,除《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使用了“出境入境”、“入境出境”四字词组,其他法律法规名称均使用了“进出口”、“进出境”、“动植物”等格式一致的词组。

那么是否应该将《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中的“出境入境”也改为“出入境”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

一、同一法律体系中名称用词应当统一

早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明我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转变。但是“有法可依”的法还不尽完善,构成该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法律语言,在统一性上表现得还不够严谨。其中,法律名称作为一法之首,语言表述则须要首先统一起来。对比上文所列举法律法规,涉及“出境入境”的三部制订时间相对较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更是在1995年就已颁布施行,尚在我国立法技术非常滞后的时期。目前该条例已处于修订完善过程中,希望能通过修订也补正一些立法语言上的缺陷,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达成语言形式上的一致。就《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言,经笔者统计,文本中已使用“出入境”47处,其中用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33处、“出入境管理机构”14处,而现实中这些机关和机构也早已用“出入境”字眼命名和挂牌。故可以说,将“出境入境”缩减为“出入境”具有事实上的依据。另文本中提到“入境出境”5处,均使用在外国人相关法条中,笔者认为可以缩减为“入出境”。

二、法律语言的简洁性要求

法律名称是对一法之文本内容的简要概括,应当准确、全面,并且尽可能地简短。按照刘愫贞的总结,立法语言应当具有五个特征,即确切性、简约性、特指性、模糊性、规范性。简约性是指用最简练的语言去表达,以防止条文的冗长、繁琐、累赘和不必要的重复,从而使法律结构更加严谨。从语义上看,“出”与“入”是一对相反的概念,连起来本就是一个词,指出去与进来,近似词为“往来、来往”,均勿需分开。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就使用了“往来”一词。中文语言习惯上,也常在正式的场合或文书中通过词语连用来缩减语句,以增强用语的明确度和庄严感。“出境入境”简化为“出入境”,将相近或相关的词语连用,“缩短词语的长度,是法律语体达到简约的一种修辞方法。”在语言文字的使用中,这体现了古往今来不约而同的经济的观念。

综上,笔者认为在下一步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时,应将名称中“出境入境”、“入境出境”分别替换为“出入境”和“入出境”。

管中窥豹,以上只是一个很小的细节。要真正把好语言关,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还应从立法程序上着手。立法主体要在提高立法语言文字的质量上采取措施,如增加法律语言把关环节,立法过程中聘请法律语言学家,对草案中的语言文字进行推敲、研究,提出修改建议等等。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逐渐形成自己的语言文字大国地位,中国立法在语言文字技术方面,也应当有与这种大国地位相匹配的水准。语言文字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文约而法明,文繁而法晦。不如从法律名称的标准化做起,斟酌立法语言,提高立法技术,最终必将有利于守法和执法,有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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