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式众筹法律性质与风险

2018-01-22 18:45张明静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款项众筹病历

张明静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70

一、捐赠式众筹概述

众筹是以支持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为目的,向群众募资的行为,这一概念来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捐赠式众筹是众筹的一种模式,它通过在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并向大众募集资金。和债券众筹、股权众筹不相同的是,捐赠式众筹是一种不计回报的众筹。在我国,捐赠式众筹的表现多为发起人(求助人)通过相关有资历的众筹平台发起众筹项目,以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平台为传播媒介,筹集资金。

二、众筹制度的法律特征

捐赠式众筹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发起人和捐款人之间的一种附义务赠与合同。发起人在众筹项目中说明自身情况、众筹目的以及目标款项的行为可以视为对于一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要约,捐款人在众筹平台上了解项目并做出捐款的行为即为对于该要约的承诺。

三、我国捐赠式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众筹中的信息造假难以辨别

在捐赠式众筹风靡网络的同时,各种“诈捐”事件也层出不穷。目前我国的捐赠式众筹要求必须通过相关有资历的平台进行,不允许个人发布信息进行众筹,但是由于众筹项目的低门槛和互联网的本身的虚拟性,众筹中发起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票据、病历等数据的造假行为较为简单。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其相关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不同于传统慈善中更为严格的审核制度,众筹平台的监管除了要求线上提交相关材料以外,很难做到实际考察。对于社会大众来说,相比于各项信息,吸引大家目光的更多是众筹中的文章的感情色彩和故事情节。目前的趋势大众判断某个众筹平台上的项目是否需要求助在于感情是否足够丰富,经历是否足够悲惨,能否激起大家的同情心,而不是各种病历、医嘱或其他材料。而客观上来看,相关的虚假信息非常容易降低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影响社会诚信。

(二)后期款项用处不明

目前各个众筹项目的普遍情况都是在募集款项之后不再公开款项流向,捐赠者无法了解发起人是否按照最初项目中所注明目的使用众筹款项。对于发起人乱用众筹资金等违约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很难发觉,更不用提追究违约责任。后期款项的使用不够透明这一漏洞非常容易催生利用众筹项目赚钱的现象。

(三)立法规制存在滞后性

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次明确的界定了“慈善”的含义,明确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但是《慈善法》并没有将公益众筹包括在内。

但是在互联网上利用众筹平台进行相关的“诈捐”、“骗捐”行为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造成越来越大的社会危害性。在缺少法律的规制的情况下,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存在一定阻力。

(四)违约责任难以界定

若发起人在众筹项目中明确表示了筹得款项将用于受益人疾病的治疗,但最终用作受益人的生活费用或其他费用,可能会构成对于最初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违约。但现实的情况是筹得款项之后,要做到完全的专款专用非常困难,因此违约责任的界定也变得困难。

(五)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非常模糊

非法集资和慈善众筹之间因为发起人的动机变化非常容易发生转变,如果一开始发起者是以正当理由进行众筹,但在募集到款项之后,又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原来的正当目的,将款项用于其他的地方,则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六)平台监管有心无力

捐赠式众筹门槛低、涉及广的特点决定了对其监管的难度。对于国内主流众筹平台来说,大部分已经做出了在其能力范围内的相对完善的机制,例如大病众筹的发起者需要提交包括各项带有医院公章的证明、相关的病历、自己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在众筹文章中给出完整的经历。但是由于公益众筹的款项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于一些造假行为的监督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并且过分苛责平台可能会导致整个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救助成功率都严重下降,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求助者反而无法利用平台获得求助,打击捐赠式众筹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这种筹款方式的发展。

四、完善方式

(一)完善立法监督

众筹项目在各大社交网站上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目前对于捐赠式众筹的法律依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有利于打击“骗捐”“诈捐”等行为。

(二)加强社会监督

捐赠式众筹的后期款项应该通过具体的程序向社会公布,来抑制违约行为,媒体应该发挥起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对于各项众筹项目的违约行为的零容忍的社会气氛,让可以捐赠式众筹真正的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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