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校规的合法性

2018-01-22 19:01陈建军魏院珍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校规权利法律

张 荻 陈建军 魏院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广泛的参与,尤其是学生的参与是高校校规取得合法性的中途径[2],但是由于高校学生的流动性,学生的很少参与甚至没有参与高校校规的制定,通常校规是由高校未与学生协商而事先拟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这就造成了部分校规无形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屡有发生,研究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不仅能促进高校的法制化进程,而且能避免类似的诉讼案件再次发生。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是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其权利是一个以公权力为主的复合权利。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个层次。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教育组织,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高校作为管理者,学生作为被管理者,两者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位的授予权、学位的颁发权是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法律条规在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下的教育行政管理权,学位授予权和颁发权是高校保障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因此,在某些方面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应长期存在并且不可或缺。

二是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现在逐步市场化,学生需要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高校与学生是教育服务提供者和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两者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以高校和学生的平等关系为基础的。除了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以外,学生和高校需要依靠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来维持。

高校和学生存在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复合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不同的法律环境中。

二、高校校规的性质

正是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高校校规的性质也更加复杂,因此,首先要理清高校校规的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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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校规的权利来源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高校校规的制定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高校具有校规的制定权是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这是高校的隐形权利。

高校校规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授权,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诸如招生权、惩戒权、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正常实施和运行,必然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加以保障和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校规的制定权是依据章程而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办学自主权的自然延伸。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和学生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即为高校校规,其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高校校规的性质

高校校规虽然享有法律上的自治权,是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准则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基本依据,但是其性质作为一种自治规章。在涉及到相对人重要权利的高校校规,诸如受教育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是具有对外效力;其他涉及学生的一般性权利,在高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高校校规是内部使用规则。高校法规在合法前提下可以视为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和有效延伸。

另一方面,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还有民事法律关系,高校校规的部分权利来源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一般合同是由平等的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而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但高校校规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高校校规制定过程学生很少甚至没有参与,不是学校和学生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属于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高校校规就具有这样的特点[3]。

所以说,高校校规是一种在法律授权下对外具有部分效力的自治章程和高校与学生签订的格式合同,两者的混合体。

三、高校校规法治化的路径选择[4]

格式合同一般具有下面几个特点:(1)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2)重复使用;(3)未与对方协商。这种格式合同减小双方的谈判、交易成本,同时,当事人一方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充分考虑和保障了己方的利益而对对方的利益考虑不足,合同的双方地位不平等。这样会导致合同双方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那么,为了保证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必须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程序要件,即制定的程序合法。

也就是说,高校校规必须保证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一)高校校规内容合法

为了保证高校校规的内容合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立高校校规尤其是法源性校规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5]。

1.合法性原则

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限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违法法律,这就要求高校校规必须严格依照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5],不得与现有法律有抵触。例如,部分学校对于宿舍中的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进行查处和没收,学校的管理权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如,少数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理进行公示,这是学校管理权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这些案件时有发生,高校在制定校规的过程中要对各项条款进行审核,看看校规是否违背了法律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2.参与原则

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和被管理者积极参与高校校规的制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和校规活力的有效手段,能提高学生参与学校各类型活动的积极性。同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学生的特点不断发生变换,校规的制定相对滞后,部分陈旧的校规会阻碍高校快速发展,学生的参与会提高校规修订的频率。

高校应该赋予学生校规制定的参与权,在制定和修改校规过程中积极征求学生意见,如开展听证会、公开起草文件等,尊重并反映利益主体的意志表达。

3.权利救济原则[6]

权利和救济相互依存,权利救济是以权利存在为前提,权利存在也是权力救济的目标。学生的申诉权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校期间,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规定,如果学生对于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规定的期限中,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

校规在制定过程中要体现出这些要求。

(二)高校校规程序合法

校规属于格式条款,其在制定过程中,学生并不知情。根据格式合同的程序性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没有以明确方式在学生入校前提请考生注意,则该项规定对于学生入校以后并没有约束力,校规处于无效的状态。但是再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高校是在学生入学以后,对学生进行校级校规的宣讲,此时格式条款成立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所以高校应当在在招生录取前,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学生学校的校纪校规,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规定。

高校在执行和制定校规过程中,程序合法是学校管理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

四、总结

高校校规是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的一种管理手段,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要始终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7];与时俱进,加强高校校规的清理;规范高校校规的制定程序。

[1]邝洪波.高校法治与学生权益保护[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1.

[2]朱永国.高校校规合法性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52-54.

[3]田鹏慧,张杏钗.高等学校校规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判定[J].高教探索,2004(1):32-34.

[4]黄生贵.必须重视推进高校校规的法治化进程[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2):45-47.

[5]张忠.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校规[J].温州大学学报,2006(4):50-54.

[6]王俊.试论高校校规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J].中州学刊,2005(6):125-127.

[7]巨鹏飞.新阶段高校校规制定应该“以人为本、与时俱进”[J].甘肃农业,2006(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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