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承认与执行公共政策的适用研究

2018-01-22 19:01洪梦如朱匡胤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商事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洪梦如 朱匡胤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各国出于对本国自身利益保护的需求,在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以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因此,国际私法将公共政策规定为基本法律制度,同时《纽约公约》和相关示范法也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各国对“公共政策”的定义不同,国际范围缺乏统一的规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把它称作公共秩序或称作保留条款,更多用的是“国家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主权”等措辞,而我国《仲裁法》中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术语在本质上都是殊途同归的。①英美法系习惯称之为“公共政策”。不同的国家对“公共政策”有不同的称谓,但其在本质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基本政策和道德的基本理念。②

一、公共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我国曾做出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例,在适用公共政策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持谨慎的态度。

我国首次以公共政策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在1992年的“中国妇女旅行社案”中美方与我方签订合同,但其随后演出过程中出现未经我国文化部审批的内容,致使众多观众要求中途退场,由此产生薪酬矛盾,美方要求提前仲裁。而我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这也是我国首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1995年“永宁案”中就当事人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我国表示合资公司不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所以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所发生的租赁纠纷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③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我国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条款。④上述两个案件中,我国以“公共政策”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的缘由,但对于公共政策是何涵义以及其范围没有明确的说法。

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仍然还在探索如何更好的合理运用公共政策以保护我国司法主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院在商事仲裁领域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较少的以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明显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为由拒绝执行该裁决。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是否以公共政策为由适用上,存在较多的争议。

(一)“社会公共利益”表述不清晰

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明确使用“公共政策”一词,而是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表述。例如,在《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而《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看来,我国对“公共政策”一词尚未形成统一的表述,从各种条款中显示“公共政策”的内涵较为广泛,不仅可以表示为“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法律原则等内容。“公共政策”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而我国对公共政策的不明表述会造成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的不便。

(二)适用公共政策所采取的标准不一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同。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不予执行该裁决,⑤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⑥外国仲裁裁决引援国际条约,而涉外仲裁裁决则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⑦

例如,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仲裁裁决在有关通知程序方面与《日本仲裁规则》不符合⑧,此案件尽管当事人以公共政策为理由进行了抗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并未对案件是否涉及公共政策进行讨论。

(三)司法审查效率低

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是司法审查及裁定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对于司法审查的时间缺乏有效的限制,引起了很多问题。比如,请示和答复的时间,有关规定并未述及,造成了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迟迟得不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回复而无法做出裁定。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地方政府容易保护当地企业的发展,因为我国地方法院由地方政府统一调整,因此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频频发生。某市东风厂诉某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案子,是地方法院利用公共政策对地方企业进行保护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该裁决虽然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否定,但是地方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仍层出不穷。

三、完善建议

(一)统一“公共政策”的称谓,明确其内涵

在我国在立法上,应统一使用“公共政策”一词不再使用“公共利益”等模糊不清的词语。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也积极加入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各种经济争议也随之增多。而公共政策对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产生了积极有力的影响。在国际社会对公共政策广泛认可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在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的公共政策的称谓,与国际通行的称呼保持一致,更便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防止受到其他国家公共政策的不利影响,使我国商事仲裁更加国际化和现代化。

在立法上对公共政策的内容进一步的具体化和范围确定化。我国民商事立法对公共政策的适用采用的是较为客观的标准,但是对公共政策内涵的表述却过于含糊。因此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公共政策合理的解释以避免违背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宗旨。

(二)确定公共政策的适用标准

我国法院在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仅要考虑执行该裁决是否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原则和道德基本理念,还要考虑这些危害严重性,以进一步确定是否适用公共政策。因此,我国在进行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应该根据“客观标准”作为适用公共政策的抗辩。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并未统一公共政策的适用标准。可以借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经验,将“客观标准”作为公共政策适用的首要标准。

(三)统一可仲裁事项的认定标准

我国目前法律对可仲裁事项的规定间的表达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影响了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践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中,可以设立专章而对此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通过明确对可仲裁事项的认定标准的统一并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对国际商事争议做区别对待,由此减少由于不必要的立法冲突而在实践过程中引起的矛盾。

(四)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

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请示做出答复的时间,对于下级上报的期限和上级做出答复的时间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下级人民法院不按时上报和上级收到请示而迟迟不回复的情况出现。

[ 注 释 ]

①熊守毅.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J].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4-06-01.

②梁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03-20.

③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04):101.

④于喜富.违反中国公共政策ICC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及执行[N].人民法院报,2008-07-16.

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⑦许静晓.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06-01:241.

⑧<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第21辑,2011:122.

[1]朱伟东.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D].河北法学,2007.

[2]赵秀文.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2010.

[3]贾楠.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J].中国政法大学,2007.

[4]熊守毅.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D].广西大学,2014.

[5]梁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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