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宪政在日本何以可能

2018-01-22 12:25钟本章
关键词:宪政自由主义日本

钟本章

摘 要:自由主义宪政在日本何以可能?不同于既有研究所提出的制度先导论,通过对明治维新后日本百年立宪发展过程的考察发现:近代日本的自由主义宪政转型,根本在于明治维新时期就已生发的自由主义文化的促动。在后续的历史发展中,明治宪法进一步打开了促进自由主义文化发展的制度闸门。而和平宪法的强制植入,则使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与早已生发的自由主义文化一拍即合,继而使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在日本迸发出强大生命力,并促进了自由主义文化在日本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对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反哺。

关键词:日本;自由主义;宪政;文化

中图分类号: D73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8)06-0042-05

一、引言

最早發源于英国的宪政根植于自由主义传统。所谓自由主义宪政,是指以限制专断权力和保障个体自由为目标的国家组织方式。最能体现其价值关怀的核心关键词莫过于自由、平等和博爱。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民主话语大行其道的近现代,宪政一度被认为是最接近善的政治生活方式。因此,对落后于西方的后发国家而言,如何移植诸如民主、宪政等所谓的“先进”政治制度,一直是学界乃至实务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所在。但是,由于宪政与自由主义传统有着天然的亲和关系,所以有学者提出,自由主义文化基因对西式宪政的生发与适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2]。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以英国为中心扩散至其他国家的自由主义宪政实践,实则都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文明圈里展开的[3]。这种强调文化进路的认识意欲说明,西式自由主义宪政恐有其文化特殊性。

但是,位于东亚儒家文明圈的日本似乎对这一论断提出了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干预下,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被强行植入了英美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原先的明治宪法被迫修改成了饱含自由主义色彩的和平宪法。至此之后,日本就一直以和平宪法框定下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运行至今。虽然自由主义宪政在日本的实践状况无法与作为原生制度的英美等国相比,存在诸如法官思想较为保守、判例法发展缓慢、民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问题[4],但是,和平宪法颁布后日本国内所表现出来的一些迹象,已然在佐证自由主义宪政在日本的可能。

首先是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实际上,在和平宪法颁布至今的几十年时间里,日本国内是有相当的自主性和可能性去重新修宪的。但是,无论是远东委员会给予日本在和平宪法颁布一两年后即可修宪的许可[5]29,或是后来日本保守势力几次推动的修宪尝试,最后都以不修宪告终。值得一提的是,每当日本保守势力表现出修宪的意图时,日本国内民众就会迅速反弹,致使这些动议无疾而终。尽管这中间有日本民众渴望和平的动机,但亦体现出日本社会对既存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高度认可。其次是日本所表现出的一些变化。比如,通过一些日本学者的亲身经历或是媒体调查可以得知,如今人权观念在日本人的心中已经具有相当的分量。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指出,当今日本的宪法、民主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等都运行良好,并有效促进了国民民主与宪政意识的提高[4]。上述这些表现无一不在告诉我们,被强行植入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不仅与日本相互适应,而且还反作用于日本的文化意识形态,使日本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样态都逐步朝着自由主义的方向转变。那么,为何自由主义宪政在东方文化背景下的日本得以可能?

魏晓阳教授以一种制度先导论的思路对此作出了解释。他在承认制度与文化有着复杂互动关系的基础上,认为日本近代的自由主义宪政转型源于和平宪法的强制植入。在魏晓阳教授看来,和平宪法之前的明治宪法体制,只是日本传统专制统治的延续。而直到和平宪法所带来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植入,才使日本在一定程度上斩断了传统基因,进而走上了现代化的民主宪政道路。在制度与文化的二维框架中,魏晓阳教授认为,首先是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植入促进了日本宪政文化的发育,继而日臻成熟的日本宪政文化才反过来为新宪法的实施提供生命力[4]。

这一解释强调了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先导作用,但却忽视了外生制度与内在文化环境的适应问题。可以试想,如果日本事先丝毫不具备承接这一制度的文化因素,那在非正式制度盛行的东亚文化背景下,这一制度是如何被日本国民接纳且真正践行的?而且,如果这一制度不是在一经植入时就表现出与日本的强大适应性,那为何在和平宪法颁布不久后的修宪机会中,其就能岿然不动?就算自由主义宪政制度能对日本宪政文化起到培育作用,但正如魏晓阳教授本人所言:文化变迁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4],这一制度何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培育出如此强劲的宪政文化并反哺这一制度的施行,使其表现出极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这些疑问无一不在提醒着我们,近代日本的自由主义宪政转型恐怕并非只是制度植入所带来的简单后果,这中间可能存在自由主义文化因素的预先铺垫。那么,是否真是自由主义文化在日本的预先存在导致了自由主义宪政对日本的适应性?如果是,那这些文化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发展的?本文将通过对明治维新后日本百年立宪发展过程的考察,来揭示其中的答案。

二、学习与抗争:西学的移植与生发

在明治维新前的两个多世纪(1603—1867年)里,日本处于德川幕府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中,史称幕府统治时期。在当时,天皇只保持着具有精神象征意义的宗教领袖地位,而真正的政治权力则是掌握在幕府将军及其分封下的从大名到武士的各个等级领主手中[6]。在地理环境和分藩体制的作用下,当时的日本民族被切割得支离破碎。正如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所言:“(幕府统治时期的)日本国中,几千万人被封闭在几千万个箱子里,宛如被几千万堵墙所隔离。” [7]在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下,实际上当时的日本民族鲜有一统的“国家”概念,取而代之的都是偏安一隅的封建领地意识。而这,也成为后来明治维新时期以天皇作为国家建构之政治与精神领袖的主要原因。

随着佩里驾驶“黑船”驶入江户湾,幕府统治时期一度关闭的日本国门开始被西方列强打开。由于幕府政权的僵化和腐朽,使其难以应对外国势力的入侵。值此内忧外患之际,意欲学习西方的萨摩和长州两藩便转“攘夷”为“倒幕”,在推翻幕府统治后拥护天皇建立新的明治政权。新政权自建立之初就具有比较明显的“革命”色彩。无论是具有政治纲领性质的《五条誓约》,抑或已初具三权分立雏形的太政官体制,都体现了日本对西方经验的借鉴和学习。再后来,明治政府更是以“殖产兴业”“富国强兵”及“文明开化”三大政策为引导,从经济、军事到文化等领域,逐一向西方学习。在经济领域,明治政府动用国家力量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以促进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军事领域,明治政府废除旧的封建军制,建立近代的常备军及警察制度;在文化领域,明治政府一方面鼓励民间以办刊、译著等方式大力引进西方各方面的文化知识,另一方面更是以改革封建等级制度的方式调整社会结构和秩序,以求国民平等。

为了尽量追赶西方列强的步伐以缓解民族危机,当时的日本可谓在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全面且深入地炮制西方经验。在经历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学习运动”后,日本“从内到外”便开始染上了西方的色彩。其中,由于幕府统治时期民众对集权“国家”认知的缺乏,加之日本民族自古有之的极强学习能力[8],使得民众更易接受西方那套强调自由、平等、人权、宪政等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实际上,伴随着日本对西方全面学习的深入,自由主义文化也从原先所谓的“他者”,逐渐内化为日本民族观念世界中的产物,并在一些现实情境中表现出来。这点从明治维新时期发生的自由民权运动中便可见一斑。

自由民权运动最初源于一场政治纷争。明治政府成立后,日本派遣使者出使朝鲜,欲告知新政府成立事宜及与其建立邦交。但是,当时奉中国清朝为宗主国的朝鲜因不满日本国书中的“天皇”称谓,便再三拒绝日本的请求。为此,日本国内以西乡隆盛和板垣退助为代表的“征韩派”便主张以此为借口去破开朝鲜国门。然而,另一方以岩仓具视和大久保利通为代表的“内治派”却主张当务之急是发展国力。两派僵持不下之际,“内治派”操纵天皇下达“整顿国政,富国文明之进步,乃燃眉之课题”的圣旨,并迫使“征韩派”成员下野。下野后的“征韩派”成员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西乡隆盛和江藤新平等人欲纠众以武力反叛新政权,结果事败身亡;而板垣退助和副岛种臣等人却于1874年创立“爱国公党”,以西方天赋人权观及建立民选议会为其主张,由此便掀起了一场长达7年之久的自由民权运动。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影响下,当时日本民间相继出现了1000多个政治社团,并于1878年和1880年相继举办“爱国社”重建大会、“爱国社”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等三次大型会议。此外,当时全日本200多个民权团体共起草宪法草案数十种,并呼吁政府要建立主权在民的英美自由主义宪政。迫于社会的压力,当时明治政府成员均主张要建立立宪政治。以大隈重信为代表的少数“激进派”赞同自由民权者的看法,但以伊藤博文为首的多数“保守派”却认为立宪之事应深思熟虑,并主张采用德国式的主权在君的宪法模式。1881年,明治政府罢免以大隈重信为代表的“激进派”官员,自由民权运动宣告结束[9]。虽然自由民权运动没有直接导致日本走上英美自由主义宪政道路,但却迫使政府立下于1890年立宪并召开议会的承诺。因此,实际上,自由民权运动成为后来明治宪法颁布的直接推动力。

三、明治“宪政”的诞生与演化

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下,明治政府不得不将立宪事宜提上日程。经过一番商议后,明治政府最终还是决定采取较为保守的渐进主义思路,即将德国宪法作为日本立宪的蓝本。1882年2月,伊藤博文率团前往欧洲进行考察。此行名义上号称察访欧洲列国,但实际上主要目的是去拜访德国政府及德国的博学之士,以为日本后续的立宪事宜作准备。在伊藤考察团驻留欧洲的13个月中,共有8个月的时间是在德、奥度过,足见其目的之明显。1883年8月,伊藤博文率考察团满载归国,并决心按照普鲁士宪法精神制定日宪。1885年12月,明治政府废除太政官体制,并实行资产阶级内阁制。与此同时,伊藤博文主持,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参与的制宪工作开始秘密开展。在宪法草案成型后,伊藤博文等人继续会同天皇秘密开展改制、审议宪法草案等活动。其间虽有民间或部分政府官员主张将宪法草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官民共同的宪法议会进行审议,但始终遭到“宪法钦定派”官员的拒绝。最终,《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并定于1890年开始实施[10]。

尽管明治宪法在以“天皇主权”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余,还高度限制内阁、议会权力,并以“臣民”概念替代“公民”。但是,应该说,明治宪法已然是专制主义向民主自由主义妥协的产物。在明治宪法的规定下,传统的太政官体制已被形式上的西方内阁制所取代。而且,循着西方分权制衡的宪政思维,明治宪法将日本原先的一元制权力从形式上分解成了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权。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原先隶属于明治政府的绝对权力便不得不受制于议会,而部分民选的议员也能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与政府讨价还价。此外,有法律身份保障的法院法官也能依法捍卫司法独立,以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众权利。虽然明治宪法难免存在专制主义所带来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明治宪法的颁布已然为早已萌发的自由主义文化因素敞开了制度闸门。其在使日本自由主义文化进一步发展之余,又反过来推动了日本政制的自由主义演化。

在议会方面,原先明治宪法规定下的议会立法权与天皇共享,因此,制度文本层面上的议会立法权是相對孱弱的。但是,在后来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议会针对自身职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相继通过了《议院法》《贵族院令》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令,致使议会之运行开始步入正轨并积累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惯例。从此之后,议会制度日臻成熟,并开始在事实上起着制定、修订、否定法律,以及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的作用。据统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42届内阁中,有13届内阁在9届议会中撤回了遭议会否决的近百件法案。此外,议会对政府的预算议决权也因议会的实际行动,使其从原先的高度受限逐渐转变为后来在事实上的影响力。在组阁方面,由于受日本固有的“政党邪恶”之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明治宪法的设计中没有关于政党的宪法规范。因此,在明治宪法颁布初期,组阁的成员皆由明治元老们举荐。虽然议会也一度被以自由党、改进党为中心的“民党”控制,但当时仍然没有形成以议会多数党组阁的制度。后来,伴随着政党力量加强和元老势力式微,在大隈重信、板垣退助及伊藤博文等党魁领袖的相继努力下,最终日本开始走上了以议会多数党组阁的近代政党政治之路。在司法方面,实际上自明治政府创立之初,日本司法就一直处于发展之中并逐步朝着司法独立的方向靠近。从最初太政官体制对司法一权的重视,到后来“为谋司法之独立”而设立大审院,再到最后将“司法独立”明确写入明治宪法中,无一不在佐证日本司法制度的自由主义演化。1890年《裁判所构成法》的颁布,更是进一步肯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其补充和完善也使司法独立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化[5]19。

四、和平宪法:走向自由主义宪政

1945年,战败后的日本无条件向盟国投降并接受《波茨坦公告》。按照《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日本必须接受自由主义民主的改造。在麦克阿瑟向日本作出修宪提醒后,日本当局主动拟定了修宪草案,但拒绝修改明治宪法中“天皇主权”的基本原则。由于日方修宪的保守性,使得盟军司令部决意自行拟定修宪草案。在日方几次向盟军司令部请求无果的情况下,最终盟军司令部拟定的《宪法修改草案》(即和平宪法)在1946年4月17日正式颁布。和平宪法的主要改变是:(1)将明治宪法中“天皇主权”的基本原则改成了“主权在民”。天皇作为象征日本的国家元首,只能依宪法行使职权,同时要根据宪法的规定向国民意志负责。(2)放弃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权利,解除军备。(3)与英美自由主义宪法一致,强调贯彻基本人权。

和平宪法所带来的改变,可谓将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直接植入日本。但是,看似强行植入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并没有在日本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反而还表现出了巨大的适应性。正如笔者在引言中所述,从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在战后日本的相对稳定性及其对日本社会的“自由化”影响可以看出,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不仅与日本社会高度契合,还与日本的自由主义文化交互影响,并进一步推动了日本的自由主义倾向。而这一切皆源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从西方引入并逐渐内化于国民观念意识中的自由主义文化。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自由主义文化在日本的生发也并非简单的习得。在近代日本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由学习继而萌发的自由主义文化是在一个与制度既为因又为果的交互过程中相互成长的。而被植入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之所以能在日本表现出巨大的适应性,正是因为日本既有的自由主义文化所起到的承接作用。当然,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对日本自由主义文化发展的释放,更是使二者在相互影响中共同向前。

五、结语

通过对明治维新后日本百年立宪发展过程的考察,本文发现:近代日本的自由主义宪政转型,根本在于明治维新时期就已生发的自由主义文化的促动。在后续的历史发展中,明治宪法进一步打开了促进自由主义文化发展的制度闸门。而和平宪法的强制植入,则使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与早已生发的自由主义文化一拍即合,继而使自由主义宪政制度在日本迸发出强大生命力,并促进了自由主义文化在日本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对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反哺。这一发现从侧面佐证了自由主义宪政的文化特殊性。虽然日本的自由主义文化并非内生,而是源于后天的习得与内化,但这仍然表明文化对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重要性。而且,这将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在所谓普适性的制度标准中,或许也需要关注其与特殊性的关系,否则有些结论将会丧失前提与依据。

注释:

(1)早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就已提及地理、文化对一国政制生发的重要性。在后续的研究论著中,比如齐延平的《自由大宪章研究》,也提及了英格兰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对英国政制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09-267.

[2]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5-38.

[3][英]汉南.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3-20.

[4]魏晓阳.路径依赖与基因断裂——日本百年宪政转型透视[J].环球法律评论,2013,(3):86-100.

[5]戴秀河.日本立宪史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19,29.

[6]刘旭辰.天皇制的演变与宪政制度的形成[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15:14.

[7]武心波.“天皇制”与日本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J].日本学刊,2007,(3):22-34.

[8]蒋迅.日本当代宪政制度的确立——历史和文化背景的透视[J].比较法研究,1988,(2):35-42.

[9]王新生.近代日本宪政之路[J].博览群书,2010,(7):20-24.

[10]杜小军.也析德国榜样与日本明治宪政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1,(3):24-34.

Abstract:How can liberal constitution fit in Japan? Different from existing literatures institution-first perspective, this paper has an explanation based on culture-first perspective through exploring almost one hundred year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Japan since Meiji Reform. The research demonstrates that the constitutions generation in modern Japan results from liberal cultures promotion actually. Liberal culture in Japan was generated in Meiji Reform. Later on, Meiji Constitution opened the institutional gate, which promoted liberal cultures development further. When Pacifist Constitution was injected into Japan, it fit in liberal culture which had been generated and developed before and became more tenacious. Then, liberal culture interacted with liberal constitution and the both sides were developed sequentially.

Key words: Japan; liberalism; constitution; culture

編辑: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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