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8-01-23 01:44王兴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胡某民事责任手术过程

□ 王兴田 彭 庆

2015年2月26日,胡某前因胸闷不适到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II级、高血压3级”。2015年3月3日,在南昌某医院行冠脉造影术。在手术过程中,胡某前的右心室心包外膜出现三处破裂口,手术后胡某前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胡某前死亡后进行了尸检,尸检的结论为:在行冠脉介入手术后并发心脏破裂出血死亡。死者家属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前的妻子张某祥、儿子胡某庆、女儿胡某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5930.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对患者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患者胡某前因“反复胸闷两年,加重半年,咳嗽、咳痰两天”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义务;被告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已经司法鉴定,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由于被告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操作上的原因损伤心脏,致右心室破裂,术后未及时观察患者生命体征情况,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出现心包积液、心脏填塞症状后,被告又未能及时发现和诊断心脏破裂,导致后期治疗上不能进行积极有效的抢救;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鉴定意见,被告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因本案损害共计损失511781.25元,由被告承担80%计409425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酌定3万元。以上合计439425元。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祥、胡某庆、胡某虹人民币439425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40元,司法鉴定费12600元,合计2134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183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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