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

2018-01-23 05:46李炎媛
农业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机构民间

◎李炎媛

伴随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壮大,逐渐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和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民间借贷仍旧凭借其具有的一般正规金融借贷所不具备的特点,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现状看,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手段,农村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种类和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规范,农村地区金融借贷监管和法律规范程度不高,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有效解决,民间借贷违法集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同时也危及农村金融市场健康与稳定,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相对滞后,不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的问题,显然也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 、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何以存在

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户之间的相互借贷关系,从法律层面看,公民与法人、公民之间或是公民与其他组织发生的借贷关系都可以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涉及金融机构,而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既可以是货币性质借贷也可以是实物层面的借贷,属于一种借贷合同[1]。传统意义上,我国农村主要金融机构是以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更多是从组织层面为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提供贷款服务。农村民间借贷则是除去官方金融机构以外从民间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诸如民间私人借贷、互助会、小额信贷、民间集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这些民间借贷能够有效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融资层面的不足,但由于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因而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那么,为什么民间借贷会在我国农村地区流行?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农村地区发展的现实境况和法律依据两个层面出发。

(一)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现实境况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能

虽然,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制上存在很多疏漏,但是,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4》相关数据解读,当前我国农村地区资金需求量较大,有接近五分之一的农村家庭有借贷需求,在五分之一农村借贷家庭中有超过50%的是农村低收入农业家庭,这些家庭只有27%的可能性获得正规渠道贷款,剩下没有获得正规渠道贷款的有超过62%的农户并不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转而向民间进行借贷。民间借贷之所以在农村地区流行,主要源于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户资金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首先,民间借贷是对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的有效补充。当前我国农村农户面对正规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农村金融布局更加关注自身责任,首先要满足公有制贷款需求,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注有限,加之一旦放宽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需要投入更多人力成本和监督成本,对银行效益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借贷设置门槛较高,在抵押物设置、贷款人条件等方面设置较为严苛,多数有借贷需求的农民都不具备借贷条件。因此,多数农民都只能选择更加方便、快捷,但风险较高的民间贷款方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有效补充[2]。

其次,民间借贷是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随着农业产业链不断延伸,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发展对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大,正规银行贷款与政府财政支持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而民间借贷有助于向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逐渐向二三产业发展,小微企业在农村地区蓬勃发展,生产经营也在向规模化发展,对资金需求也不断提升,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还没有发育完成,融资渠道单一,因而很多小微企业也会选择民间借贷途径获取资金。总体来看,民间借贷反映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资金市场上的供需关系,通过民间借贷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能够有更充足的资金来进行资源开发,推动农村资源合理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学依据和经济法依据

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法理学依据。法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体现正义、自由、效率等,效率作为法的重要体现,从本质意义上看就是通过最小消耗来实现最大价值,通过效率提升尽量减少资源浪费,一个完整的社会需要效率来维护推动,通过效率提升让社会通过有限资源创造更多社会价值[3]。从农村金融体系层面看,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占据垄断地位,垄断意味着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法的效率价值在于能够通过推进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来实现经济效益,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市场配置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里面更加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然而正规金融机构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不能充分反映农村民间的真正资金供需关系,民间借贷能充分体现出农村金融市场真正的供需关系,体现了法的效率。

二是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经济法依据。民间借贷在经济法层面存在的主要依据是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益原则上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有效推进社会生产力提升,就必须要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前解决好“三农”问题正是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途径,而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就是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对满足农户生产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生产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从社会公平原则上看,当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一直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如何提升农民收入成为当前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重要难题,而民间借贷的存在就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意义。

二、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地区得以存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借贷需求的日益壮大,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而从当前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来看,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鲜见于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至今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规范,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诸多社会风险因素如果不能得到充分重视,那么很可能会产生矛盾或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蕴含了诸多社会风险因素

首先,非组织性是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并不在政府金融体系监管之下,都是由民间各个借贷主体按照供需关系随机发生借贷关系,始终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借贷主体之间没有固定的场所和规范流程,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4]。因此,往往借贷关系发生并不以正规借贷方式进行,只能更加隐蔽。但由于当前民间借贷双方供需都比较大,农村民间借贷仍然会继续存在并发展。

其次,用道德约束替代法律约束增加了借贷风险。由于我国民间借贷有超过70%是发生在以兄弟姐妹和亲朋邻居为主体的熟人关系网络,很多借贷关系发生过程中都缺少书面借贷凭据,更多是以口头约定为主,这就导致很多借贷关系很难受到法律有效保护,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约束,但道德层面约束力有效,特别是道德约束力并不具有强制性,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被侵害人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威胁。

(二)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和监管不足不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制原则模糊,国家立法相对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

第一,立法规制原则模糊。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在农村地区针对民间借贷问题构建起系统的法律体系,在法律约束上没有完全将民间借贷问题纳入进来,这也是造成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监管没有体现出公平适度原则,在风险管控上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我国非常重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却没有根据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民间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更注重自身效益,缺乏服务精神,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利润水平来看,很多银行利润要达到实体经济利润的10倍以上,但在巨大利润面前并没有换得金融机构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广大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仍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有效支持。此外,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推动作用更大,却缺少法律保护和金融规范。

第二,立法相对滞后,数量少,位阶低。从国家立法角度看,一部法律从酝酿到诞生往往要经过几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才能通过人大审议通过,最终付诸实施,这一过程有时候甚至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才能够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地区借贷可能已经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显然国家出台的最新立法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国家立法滞后性非常明显。此外,在针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上,明确的法律条文较少,政策性文件居多,很多政策性文件由于缺少法律的持续性和严肃性,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上更多是作为政策参考,很难充当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更多是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纳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之中,并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覆盖盈利性的民间借贷主体。由于相关专门性法律缺失,导致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很难有比较准确的法律解释,更多要借助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相关法律法规额和司法解释数量少,位阶较低。

第三,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不明确。金融监管是政府治理金融领域的重要手段,对维护金融领域稳定,确保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在内的农村地区借贷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直接造成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加之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问题出现后,各部门相互推诿,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从当前民间借贷监管现状看,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监管始终处在主体缺位,权责不明等问题,监管效率始终不高。从监管范围看,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相对统一的概念界定,对于监管范围也囊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小额信贷、高利贷、网络借贷平台等多方借贷主体[5],要想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就需要充分考虑各个借贷主体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这无疑增加了立法难度。总之,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不明确制约着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三、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从立法、监管和司法等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势在必行。唯有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才能够有效推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合理有序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体系。一方面要针对当前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缺陷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体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有效促进民间地区借贷正常有序发展。同时,要从立法角度专门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从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实际出发,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及效力、借贷利率、纠纷解决等做出明确规定,构建更加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第二,创新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作为农村地区金融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首先要根据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展情况和具体借贷性质,从监管角度出发构建更为具体科学的监管制度,并从理念上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通过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引导金融监管部门将农村民间借贷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第三,加强公民法制理念宣传。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日趋严重,各类借贷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构建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管机制还不够系统。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的,由于农村地区多数农民文化程度有限,自身文化素质有限,对法律制度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深,导致在实施具体借贷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借贷纠纷问题。为此,应该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对农村地区广大农民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让广大农民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

四、结语

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现实境况来看,目前以中国农业银行和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借贷需求,因而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由于我国针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欠缺,民间借贷实际处于一种严重的监管真空状态,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在正确认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快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民间借贷立法体系和监管体系,通过对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制理念宣传,从思想上重视借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降低借贷风险,以更加合理地整合农村金融市场,推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1]董春丽.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当代经济,2016(01):107-109.

[2]张忠.论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及法律解决机制的研究[J].农业经济,2016(08):71-73.

[3]蔡宏伟.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70-75.

[4]张鹏珍.试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12):89-90.

[5]赵月星.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借贷利率为视角[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02):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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