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法功能的构成

2018-01-23 09:30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权利法律功能

王 鹏

河北医科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7

一、问题的提出

在学者哈耶克看来,社会立法指的是“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的立法。在英美法系中,社会立法特指具有显著社会增益的立法,它涵盖了教育、住房、保险、养老以及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社会法的提出相对晚一些,它根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本国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是社会法的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和私法那样清楚明了,自其产生伊始便被学者们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在这些学说中,学者竺效提出的四层次说较为具有代表性,该学说认为社会法分为:狭义层面的社会法(大抵相当于社会保障法)、中义层面的社会法(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广义层面的社会法(即“第三法域”)、泛义层面的社会法(社会的法学理念或法学思潮)。目前,法学界普遍赞同广义层面说,即认为社会法是指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保法、经济法、教育法以及住房保障法等在内的具有社会性的立法。

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部门都秉承着不同法律功能。也正因为如此,法的功能不仅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而且也彰显着不同部门法之间各异的属性。社会法的功能,体现着社会法的本质,捍卫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其功能的构成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无论是对社会法研究的深入还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都大有裨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法的功能的界定

《辞海》中释“功能”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那么,“功能”和“作用”,或者说“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能否等同呢?学者沈宗灵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张贵成、刘金国主编的《法理学》等著中,将“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等同。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态度。其实,“法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从客观角度描述法对人类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影响,主要作为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而“法的功能”则更多的是从主观角度出发。于此相应,法的功能可能和诸如“法的目的”、“法的价值”、“法的结构”等相似概念产生混淆,这就需要我们明确法的功能的确切涵义和构成等。

法的功能中“功能”最早是来源于社会学中的概念。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是由孔德和斯宾塞提出的一个观点所衍生的,即认为社会中的个体、组织乃至社会整体,都是社会中的有机体。它是由不同的部门而成的,而每一部分的功能对于实现社会有机体的整体功能都起着重要作用。可见,社会学上对于“功能”一词的界定主要是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出发的,强调整体相对于部分的主导地位以及部分相对于整体的影响性、甚至某种程度上对整体功能的决定性。国内学者大部分也秉承着一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的。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基于其自身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作为部分对于整体的影响,通过自身的活动所造成的积极效果。据此,我认为法的功能具有下列几个特征:首先,法的功能是客观的。这是由法这种规范的创设者在立法之初即赋予的,是固有的、客观存在的,不具有功能的法是不存在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将作用施加于社会;其次,法的功能是可能性的范畴。法的作用是现实性的,而法的功能则是可能性的,其实现依赖于各种条件;最后,法的功能是且只能是正向的、积极的。无论立法的初衷具体如何,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即立法者期望通过此法的实施来达到某种积极的影响,而无论是“零功能”还是“负功能”都是不妥的。对于其法的功能,可以从整体与部分关系的角度出发,划分为法律作为整体或部分所具有的功能以及法律对社会整体或部分所具有的功能两个部分,即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三、社会法的功能

(一)社会法功能的涵义

对于社会法并没有统一的定论,我比较赞同这一解释,即社会法是“规范以受薪者或者独立劳动者身份出现的社会成员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部门”。其核心范畴是社会权,并且着眼于保护弱势群体所应当享有的体现社会正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结合前述法的功能的有关理论,对社会法的功能应定义为:立法者为了实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目标以及保护公民生存基本人权的价值追求,而预设于社会法规范中,并且期望通过其目标达成,营造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以便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法的功能进行分析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社会法对整个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行再认识和再评价的过程。

(二)社会法功能的构成

1.社会法的规范功能

社会法的规范功能即社会法作为整体或者部分所具有的功能,该功能从社会法对社会成员个人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考察。对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具体内容,法学界目前已经有定论,即可分为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教育功能等五种功能,社会法的规范功能亦是如此。

社会法的规范功能可以做如下表述:指引功能,是指社会法所具有的,能够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特定的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确定正确的方向,使之不脱离法律轨道。可以具体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等;评价功能,是指社会法所具有的,提供给人们普遍适用的标准或者尺度用以衡量、评价行为是否获得到国家的保护的功能;预测功能,由于社会法的存在,社会个体能够预见到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评价以及该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此来对行为做出安排的功能;强制功能,是指社会法强制人们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通过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对受害群众予以补偿,实现法律的本来目的的功能;教育功能,是指通过社会法的实施而对社会上有可能违法的人进行警告,从而影响人们的观念,引导人们今后合法行为的功能。

2.社会法的社会功能

社会法的社会功能即社会法对社会整体或者部分所具有的功能,该功能从社会法对于社会经济的贡献或影响来考察。

当今社会,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如人口问题、贫富差距、就业问题、老龄化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公法和私法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排除公民受到的非法侵害,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即社会法中的“生存权”等权利。可见,社会法立法可以预防并解决社会问题,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总体而言,社会法的社会功能可以分解为四项内容。

(1)保护弱势群体功能。弱势群体,又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即被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因素的影响而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的差距、自然条件差异、不良的制度等原因的存在导致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和不断壮大。要有效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除了社会的支持以外,国家的关注和作用应该是最重要的,特别是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以及法律的颁布上对于解决这一群体的需求极为关键。从《济贫法》的颁行开始,各国政府普遍从法律层面上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我们国家来讲,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和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丧失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派,更加关注公平因素。二是逐步健全并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国家需要不断加大投入,对经济等困难的人群提供帮助,通过减免费用等措施提供法律援助。这样才能够贯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三是完善弱势群体教育制度。不仅仅包括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还包括城市之中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等。

(2)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可持续发展作为当今世界各国追求的发展目标,致力于改变人与自然高度紧张的关系,并力求在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之间达成一种互动与和谐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的命题来源已久,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国家发展经济的内在动力、体制冲突、科学技术的限制等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部分的时间中走的都是典型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非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的是资源透支、产能过剩、能耗过高、生态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如不能及时治理,有可能会危及到我国的长远发展。

社会法的施行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法的核心价值是社会权,这其中不仅仅包括了环境资源权,还包括了能够维持社会持续发展的众多权利,这些权利的最终目标是社会中全部成员避免遭受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之苦,最终实现社会经济运行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协调;从利益本位来看,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能够有限避免私人通过市场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环境和经济的行为,进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安全的目标,实际上即实现了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调整对象上看,社会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包括了社会保障关系、环境资源关系等社会关系。涉及的范围广泛使之能够将社会生活中大部分纳入到其调整框架之中,决定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败,而且其调整对象还关乎到社会实质公平,不仅能够矫正社会形式公平对个别社会成员造成的不公,而且能够通过实质公平有效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3)保障社会权利功能。社会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其本质要求在于通过借助国家权力的干预,保障社会成员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现代宪法对其涵义又进行了扩充,增添了生存权、休息权、罢工权、结社自由等。社会权利是在社会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革,但贫富差距也日益加大,经济危机频发,社会矛盾一触即发。为了不断化解在社会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和矛盾,国家权力的介入就迫在眉睫,社会权利就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可以说,社会权利的本质就是为使每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的权利。一般来讲社会权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进步性。社会权利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实质上指的是公民所享有的社会进步的权利;二、法治性。社会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三、责任性。能够有效实现国家的责任性,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提供条件以及各项保障;四、阶段性。社会权利的内容具有阶段性。

社会法与社会权利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从社会法在各国的研究状况看,各国的社会法中都存在和承认国家承担社会权利的问题。社会法是应社会权利的产生而产生的,即社会权利是社会法产生的依据。而社会权利则是社会法的核心,社会权利的界限就是社会法的范畴,保障和实现社会权利是社会法的根本宗旨,社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就是社会法立法的立法目的所在,也是社会法作用和保护的所在。总体上讲,社

会权利对社会法构建所起的是基础性作用,社会权利是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同时也是社会法的理论基础。作为社会法灵魂和精髓的社会权利,不仅仅将社会法各个组成部分链接起来,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并反过来保障了社会权利的实现。

(4)促进社会和谐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也在增多。面对一系列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小问题就有可能演化为大问题,不仅仅社会和谐实现不了,还有可能危机国家安危。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难以对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和对社会权利的保障,而这便是社会法的意义所在。社会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所针对是更加具体和现实的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各类问题和矛盾,力图实现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和平等,更好的实现和谐社会之目标。社会法的宗旨就在于矫正这种社会的分化现象,对弱者进行倾向性保护,对社会强势力量进行限制,缓解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宁与稳定。

可以说,社会法的完善以及对于社会法学的深入研究是发展和繁荣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社会法立法和研究工作,不断的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其在物质、社会、生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为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断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配合.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6(3).

[2]杨旭.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J].河北法学,2004(9).

[3]汤黎红.论社会法的价值及其取向[J].行政与法,2008(9).

[4]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J].法律科学,2003(3).

[5]陈步雷.社会法的功能嬗变、代际更替和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建构[J].现代法学,2012(3).

[6]李乐平.社会法促进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功能初探[J].广西社会科学,2012(3).

猜你喜欢
权利法律功能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关于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几点思考
权利套装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西医结合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1例
辨证施护在轻度认知功能损害中的应用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