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魏玛宪法》对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及其影响

2018-01-23 09:30许汉文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魏玛所有权社会化

许汉文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由绝对到相对的发展,见证了西方所有权社会化的历史转变。本文试以之为线索,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追溯该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分析所有权理论的转变,介绍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作出限制的创举和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学习《魏玛宪法》勇于变,为万民谋福祉的法治精神,并吸取其经验教训,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溯源

所有权绝对原则植根于罗马法上深刻的“个人主义”法权观念,它最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出现成文形式的身影。《大宪章》确立了如果被征税人不同意,国王就不能征税的原则,以此限制国王巧取豪夺的权力,从而保护臣民私有财产。而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随后,该原则在资本主义世界被广泛认可,各国立法都对此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789年《人权宣言》在阐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时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界限,但是当时自由开放的思想文化氛围着重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加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少之又少,难以实现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有效约束,以至于公共利益保留的规定不能被看作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只是当时法制绘卷上的零星点缀罢了。

二、所有权绝对主义引起的消极后果及反思

进入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后,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冲突不断,其中尤以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矛盾最为尖锐。所有权绝对原则导致的消极后果凸显在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学者赵文洪先生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事实上维护着一种非人道的社会结构。“一方面是极端富有的少数资产者,另一方面则是极端贫困,极端劳苦,处境悲惨的广大劳动者、无产者。”[1]富人因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而掌握话语权,在该原则下,广大劳动者和无产者受到剥削却无力反抗;所有权绝对的自由属性不要求所有权人承担任何义务。不受控制的财产使用权和任意处置权,甚至会导致滥用或糟蹋物品的情况出现。“一方面是富而田连阡陌者,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意使房屋空废,另一方面是广大劳苦之劳动者无田可耕,无房屋可住。”[2]如此闲置社会资源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忤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潮流,最终将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

上述情况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并对绝对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但是当时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所有权绝对主义基础上,自身固有的滞后性难以回应社会需要。在时代呼唤下,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应运而生——德国人耶林提出了有关所有权的新思想:我们不能仅从个人利益,而应从社会福利中去寻找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虽然归属于个人,但是其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必要时让步于社会公益。还有学者认为,从“合目的性”的角度分析,法律确认所有权的初衷是希望所有权在自由的立场上被有益地、合理地运用,而所有权绝对原则导致的权利泛滥不符合法律期望。

三、《魏玛宪法》的所有权社会化实践

德国通过十一月革命建立起德意志领土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新国民议会在象征自由与民主的魏玛小城通过了《魏玛宪法》。这部宪法是所有权社会化运动中在实在法领域诞生的第一个重大成果,其中第153条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以法律规定之。自此所有权绝对原则得到了修正,所有权正式被附加上公共福利义务。

限制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者体现为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确认,这将有助于解决有关所有权的利益冲突。而民法中规定的相邻关系,体现了对所有权的邻人或关系人的保护;后者表现为新宪法对社会经济权利的关注,一是大力推行义务教育,使公民不因贫困而辍学。二是通过国家福利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抚恤,确保人民的生存权。所有权社会化还要求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干预。如《魏玛宪法》第156条规定:联邦得依据法律,照公用征收之规定,将私人经济企业之适合社会化者,予以赔偿收归公有。随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传统观念中“守夜人”的国家形象已经不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消极政府开始向积极有为政府转型。

四、所有权社会化带来的影响

(一)魏玛共和国稳定时期的经济复苏

《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并强调社会利用,为带有强制性的公权逐步调整私权创造了空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协调成为可能。1923年德国总理施特雷泽曼上台后抵制过量发行货币,并推出地产抵押马克的货币改革政策,以减轻恶性通货膨胀对德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他精简政府机构并加征税费,利用国家强制力对工业进行集中和改组。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对经济干预的增强,德国经济走向复兴,“相对稳定时期,魏玛共和国的工业生产指数、农产品产值、对外贸易额等达到甚至超过战前水平,社会经济生活也发生显著提升。”[3]

(二)教育与文化的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思想影响下,十九世纪德国的文

化教育氛围开放而自由。《魏玛宪法》施行后,德国为了谋求本民族利益,扩大自身影响力,逐渐强化“国家意志”和民族主义观念,对文化和教育采取强制统一的态度,国家干预的范围延伸至文化教育领域。乔治·凯兴施泰纳的观点得到官方认可:“国家设立公共学校的目的——也就是一切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用的国家公民。”[4]一夜之间知识分子狂热的爱国情绪失控,普通德国民众也开始习惯于称呼自己为“德意志人”。后来这种拥护自己民族的情绪变质,更像是一种危险的爱国主义,成为二战爆发的诱因之一。

(三)国家权力的膨胀

国家干预经济的尺度是难以把握的。如果国家掌握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而又没有相当的权力对国家干预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那么国家权力很可能因掌握过多社会资源而失控般扩张。纳粹上台以后,运用手中的政治经济权力横征暴敛,掠夺公民私有财产,由此引发了限制公权力的思考。正如日本法学家大须贺明所说,“对于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共同关注,如同车子的两轮,构成了20世纪宪法最基本的特征。”[5]

(四)《魏玛宪法》对宪法发展史的贡献

《魏玛宪法》之前,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各国宪法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保障私人财产权。继《魏玛宪法》后,世界各国开始限制私有财产并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所有权的滥用开始受到限制,这是资本主义法治发展史上现代法制区别于近代法制的重要标志。”[6]社会民主主义的观点使《魏玛宪法》与以往各国宪法相区别,成为现代宪法的开端。它第一次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认了所有权社会化的成果,由此实现了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的转变。

[ 参 考 文 献 ]

[1]赵文洪.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历史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1998(4).

[2]梁慧星.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陈从阳.相对稳定时期的魏玛共和国经济略论[J].武汉大学学报,2015(5).

[4]凯兴施泰纳.工作学校要义[M].刘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

[5]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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