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腐败看我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018-01-23 09:30盛雪梅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特权宪法原则

盛雪梅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1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应该遵循的宪法原则。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重拳出击严厉惩治贪污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针对贪腐高官,又针对百姓周围的蝇贪。不分级别高低,不分地域领域,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法律的制裁。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大批高级官员因为严重违法违纪纷纷落马。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0多人,厅局级干部86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万人。共查处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0人,中央纪委委员8人。截至8月底,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339人,追回赃款93.6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40余人。①尤其是高级别的官员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人民群众充分体会到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充满信心。正确认识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提高宪法法治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正确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不同

我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借鉴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自确立以来就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当前,我国面临着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风险,正确认识这种区别,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早是由公元前六世纪波斯贵族欧塔涅斯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反对封建等级与特权制度的一句口号。目前,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7部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人的平等权利”。②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重新写入宪法。此后,在我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均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所规定。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党历来都非常重视这项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其表面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广大人民群众(被统治阶级)不可能和统治阶级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代表了资产阶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非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因此,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阶级,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整体利益。因此,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性权利——平等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的权利,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就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是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的重大区别。可以说,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广大人民群众才会享有真正的平等权。

二、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守法平等、司法平等、执法平等,但是不包括立法平等。一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守法平等、司法平等、执法平等。目前,通说肯定第一个观点。

(一)守法平等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即任何主体都要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在我国,守法的主体是非常全面、广泛和普遍的,没有任何例外。任何主体,不论身份性质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都是平等的。

(二)执法平等和司法平等

无论是在执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要把尊重人权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司法。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不因人而异,不因事而异,要同等对待。对任何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确凿,才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平等意味着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明确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任何特权阶层、特权群体,不存在谁有特殊的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的权力和权利,也不存在强迫谁承担超越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对不允许特权的存在。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特权思想、特权行为,我们也深感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反腐任重而道远。

反对歧视意味着在任何领域、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能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因他们的外在形象、疾病、学历、家庭出身、民族、信仰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国实践中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例如:2002年“身高歧视第一案”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2004年“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安徽芜湖青年张某著。他们为了争取就业的平等权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性权利。这也反映了一个宪法的实践问题,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等同于法律就能使人人平等。基于各种个人主观的原因和客观因素,现实中还存在大量不平等的现象。例如:就业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司法不公平等。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到特权和歧视的缩影。同时,平等不等于平均。平均主义主张消灭一切差别,实际上是主张绝对均等,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论,也不符合个体发展的实际情况,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

(四)正确理解立法的不平等

1.从法的本质上来看,通说认为法的本质包括三点:阶级性、国家性、物质性。其中,阶级性是指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其统治,保持社会稳定,有时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思或意愿。所以,从法的阶级性上来看立法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不平等的。

2.从我国宪法的原则来看,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首要基本原则,通过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领导地位,确立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渐形成的。人民主权原则说明了在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最高的权力。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国家机构来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社会主义法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必然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来看,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它包括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这就意味着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和平时期,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将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有力工具。因此,在立法上人民和敌人是不能平等的。

三、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永远在路上,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从严治党,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严治党方面的充分体现。“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强调了反腐的长期性、艰巨性。这意味着:第一,在反腐对象上,要继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老虎和苍蝇对人民群众的危害都不容小视。尤其是隐藏在群众周围的蝇贪小吏,更是让群众深恶痛绝。十九大明确指出今后要在市县党委设立巡察制度整治蝇贪。第二,在反腐领域上,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存在反腐真空和反腐中间地带。第三,在反腐手段上,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不让任何贪腐分子和企图贪腐的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国内外出现的“刮风论”、“运动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言论,要用实际行动予以严厉回击。第四,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者的震慑和打击力度。以往行贿犯罪的查处数量和受贿相比较少,现在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从行贿源头上预防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十八大以来,惩处各领域各类职务犯罪数量之多,惩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涉及官员级别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只有在反腐败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才能坚定不移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

[ 注 释 ]

①五组数据读懂正风反腐这五年.新华每日电讯4版[EB/OL]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7-10/12/c_136673568.htm,2017-10-12.

②[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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