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警察刑事诉讼中职权的比较研究

2018-01-23 09:30路新利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沉默权强制措施侦查人员

路新利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1

一、中澳警察制度简介

(一)中国警察制度简介

我国在中央设有公安部,在省、自治区设有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县市设有公安局,设区的市在各区设分局,县以下以及设区的市的各区以下设有派出机关派出所。公安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下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政府的政府机关首脑提名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派出机构的所长由局长直接任命。中央警察机构和地方警察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局与派出所是直接领导的关系。

在我国各级警察机构是一级行政单位与司法行政机构并行。在我国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①警察机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②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

(二)澳大利亚警察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没有统一的警察机构,在联邦和各州都有警察局分别隶属于联邦和州的司法部,警察机构是隶属于司法部的行政机关。③澳大利亚警察机构现由联邦警察局以及首都区、北领地警察局两个区警察机构和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梅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等六个州警察局组成。④此外国家灭罪局承担国际间有组织的走私贩卖毒品、严重的逃税、洗钱、腐败等犯罪的处理。⑤“联邦警察负责侦查涉及联邦利益或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联邦警察侦查的案件主要有六类:反恐、有组织犯罪;州际犯罪;洗钱犯罪;重大诈骗犯罪;毒品犯罪和电子犯罪。”⑥此外,联邦警察还经常受命负责调查一些特殊案件,诸如政党活动中的选举诈骗案、牵涉到议员或高官的贿赂案等(这些案件一般是政府或有关方面透过司法部长交办的,属于比较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州警察负责侦查本州发生的各种普通刑事犯罪行为,诸如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⑦和地方的治安。

二、中国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中国警察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收集证据,提交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公安警察在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中经法定程序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继续盘问,如有必要依法可以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根据案情的需要还可以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警察收集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必要的时候要参加刑事诉讼承担作证义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主要履行对罪犯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对犯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关机机关的秩序,等等职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主要履行维护法庭秩序,执行死刑,经当事人申请依法执行法院判决书等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主要履行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侦查,看管、提押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达文书等职责。

三、澳大利亚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澳大利亚的警察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收集。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澳大利亚警察根据案情和法律可以采取传唤、拘留、逮捕、保释四种强制措施。警察收集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以及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实物证据、鉴定意见以及侦查实验的查看和查看证据等。

另外由于各州的警察法不近相同,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局还设了专门的起诉部门,主要对轻微刑事案件向治安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还有的州警察担任简易法庭的书记员、皇家土地执行员、矿井保卫和根据《渔业法》及相关法规充当督查等。⑧

四、中澳警察在刑事诉讼中职权的比较

(一)在刑事强制措施上的差异

1.在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上的差异。我国刑警在采取刑事措施时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5中措施。而澳大利亚的警察采取传唤、拘留、逮捕、保释4种强制措施。我国的拘留相当于澳大利亚的逮捕,我国的逮捕相当与澳大利亚的拘留。

2.适用强制措施的机关不同。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时由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由检察院决定。而澳大利亚警察要传唤犯罪嫌疑人需要法院的预审法官签发的传票、传唤通知才能传唤并询问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的决定权也在法官。

3.在询问时告知被询问者权利义务的告知形式和内容不同。在我国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其如实供述和有权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在询问证人时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而在澳大利亚在作证之前需要宣誓或者郑重声明之后才开始作证。

(二)在收集证据上的差异

1.在证据的调查权上的差异。在我国警察对一般刑事案件行使证据的收集权,必要的时候接受检察院的引导,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权在检察院。在澳大利亚检察院没有证据的收集权,相当于国家律师。

2.在言辞证据固定的措施上不一样。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的固定上要求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不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而在澳大利亚收集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辞证据时要求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不要求必须有2人以上的警察在场。

3.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不同。我国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沉默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在澳大利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不能自证其罪。

4.搜查的程序不一样。在我国搜查证签发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将搜查情况制作成笔录,所有参与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在澳大利亚搜查证的签发机关是法院,搜查必须全程录像,不需要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以及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五、澳洲警察制度的启示

通过比较研究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在言辞证据固定措施上采取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在我国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比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在赵作海案件中赵作海身上多处伤疤是刑讯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殴打留下的。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就可以一定程度地防止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第二、应该给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虽然沉默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沉默权,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侦查人员在询问的时候要先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才能无罪辩解。这样的程序有自证其罪的嫌疑,导致侦查人员有先入为主的理念,过多的是考虑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可能忽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我们应该保留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能让其自证其罪,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由侦查人员收集,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指引下侦查人员去收集证据。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

③郑鲁宁主编.中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3.

④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警察服务简介[EB/OL].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58933343906364&wfr=spider&for=pc,2017-11-16.

⑤郑鲁宁主编.中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4.

⑥董开军.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上)[J].中国司法,2005(3).

⑦董开军.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上)[J].中国司法,2005(3).

⑧郑鲁宁主编.中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5.

[ 参 考 文 献 ]

[1]郑鲁宁.中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2]董开军.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上)[J].中国司法,2005(3):94-104.

[3]董开军.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下)[J].中国司法,2005(4):93-102.

[4]李欣欣.警察权及其规制问题初论一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D].河北大学,2006.

[5]马亚雄.大陆型与海洋型两大类警察制度的特征、演变和影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28-31.

[6]MICHAEL.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警察服务简介[EB/OL].http://aus.tigtag.com/life/231472_2.shtml.

[7]MICHAEL.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警察服务简介[EB/OL].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58933343906364&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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