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的权益平衡

2018-01-23 09:30洪嘉璐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创造者利益冲突使用者

洪嘉璐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漳州 36350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这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代表着一种个人利益,是一种私权。当人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必定会与他人的权益产生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避免性,所以人们需要尽力的去维持知识产权法和权益冲突之间的平衡。在近几年,知识产权的性质也在不断地变化,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具有专有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在不断地扩大,这会导致目前的知识产品分配不合理,消极的影响社会的发展。而这种冲突在一些传统法律中是没办法解决的,人们需要探索一种新的解决办法,达到知识产权法与权益冲突的平衡,故本文主要是针对这种平衡性做出一些叙述。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权益冲突

(一)私人权益与公共权益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被认定为私人权益,是一种独占权。在当今的社会制度中,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是对于所有者的个人权益的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这种保护是法律以及政府机关所做出的最大的一种保护。然而,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避免不了一些创造性智力成果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则是赋予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者的知识垄断权,这种垄断具有双面性,过度的垄断会导致利益冲突严重,但是一定的合法垄断则会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人民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角色是整个制度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其也有权通过合理合法并且通过知识产权下的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进行独立诉求。但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是由于目前人们的私人利益过度的膨胀,导致公众的公众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同时这也是知识产权无法实现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制度在制订的时候需要把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考虑元素之一,尽量的维持个人和公众之间的一种平衡。

(二)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权益冲突

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传播性,它是一种在传播中所形成的权利。在一个完整的平衡中使用者和传播者占着重要的地位。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被得以确定,但是其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因此就会导致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这三者的利益冲突在当今的著作权的维护表现十分明显,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冲突平衡我国发行了《著作权法》,此部法律从制度设计方面实现了三者的利益冲突平衡,对于维持我国著作市场平衡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的权益冲突

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冲突主要是由于其所代表的受益对象的不同,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管理层的管理绩效,它可以使国家的竞争力得到提高。创造者的利益则是为了获得经费、提升地位以及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运用于社会生产等,它会直接的导致市场竞争力的加强以及企业利润的增大和品牌的创立。使用者的权益主要是其从产品中所获得的好处和利益。三者的权益冲突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想要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这就会导致创造者与使用者的权益不能达到最大化,尤其三者的角色有可能会出现交叉的现象,这在某一程度上就会导致冲突的表现十分明显。

(四)管理者内部之间的权益冲突

管理者内部之间的权益冲突主要是在政府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产生的。一方面社会团队想要获得一定的政治地位的认可,但是另外一个方面社会团体的管理者又想使其获得最大的效益,当政府部门想要开始一些偏向于自身权益的行为时,社会团体便会反对,这就会导致权益冲突的诞生。

二、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的平衡构架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平衡公益与私益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它的每一项的规定和制度的制订都在原则上的反映了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平衡解决办法和思路,从而达到公益和私益之间的整体上的平衡。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它明确的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实行这种著作权的依据,与此同时,该法律法规还鼓励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该法律法规中将促进文化繁荣以及科学的发展作为宗旨。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的《专利法》的诞生也是为了平衡权益冲突,它明确的保护了创造者的所有权,保护了发明的专利权,同时也鼓励发明创造,推广专利。知识产权法对于平衡权益冲突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功能以及制度的设定都是平衡知识或者专利的所有者专有权和社会大众的权利以及公益和个人权益等相关权益。我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法都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它的目的是不断地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其原则性的规定可以更好的实现此目的。

(二)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制度规定平衡不同的权益冲突

知识产权法不仅仅知识产权所有者独特的专有权,还对这种知识专利所有权的行使有着一定的局限和限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特点就是其所有者权利的独占性以及有限性。知识产权法具备的这两个特点主要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品的产生是通过创造者创造和生产出来的,创造者付出了其精力和劳动,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于知识产权赋予权利来激励人们更好的创造产品,提高人们的创新意识。在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知识产品具有社会性,一个知识或者研究成果的诞生离不开人们对于这种物质或者理论的需求,换一句话说,社会上的人是根本,人们对于知识物质的需求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要因素。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人类的共同进步,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制度规定来行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的权利。同时其针对于不同的权利来进行规章制度的设定,让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环境和对象,以达到不同权益冲突之间的平衡。

(三)通过规范形势的拓展促进知识产权走向权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不断的拓展,它在法律法规,战略实施以及政策的可实施性等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实现参与不同的权益

冲突平衡的目的。响应国家政策,通过政府出台的一些相关文件来与知识产权法配套使用,来达到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完善。在国家政府的规范性形势下来修改制订知识产权法,可以明确一个大的方向,从而更好的实现其产权的走向权益平衡。

(四)构建知识产权权益的动态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权益的配置是一个动态化的配置过程,这个主要是由于当今的社会经济,生产方式,文化的碰撞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适应这个动态的变化,更好的达到平衡目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权益的动态平衡机制,不断地鼓励人们创新,推动科学的发展,使国家不断地进步和繁荣。

四、总结

权益平衡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知识产权法的制订就是为了平衡不同的权益冲突,当今的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通过该法律法规的产生可以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享受产品所带来的便捷。知识产权法的产物之一就是权益平衡机制,它使各个代表者的权利都得到了维护,更大的减少权益冲突。

[ 参 考 文 献 ]

[1]王弥中.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A].湖南大学,2016(1):69-70.

[2]张苗子.试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4(12):19-20.

[3]王婷婷.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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