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生集团法律问题探析

2018-01-23 09:30顾正麟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机构医生

顾正麟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00

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医生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在我国医疗改革进入瓶颈期的当下,医生们自发组织来探索一个新的出路,由此产生了医生集团这一组织。医生集团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医疗资源的分配,同时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医疗资源的需求。

然而,在当下,由于资源分配等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的医生集团依旧存在有很多的问题,同时,由于这个新产生的事物,还有着这样和那样的不完善的地方,导致我们必须要想办法解决其中的问题,找出对策,来促进医生集团更好地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为民众们的服务。

一、新形势的背景

我国当下正在实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医生集团的直接规定,也没有对其的相关规定。而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中,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均对医生的执业模式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职业模式包括有很多,比如在一些公私医院里工作,在各种诊所,卫生中心工作等等,但是却没有对于医生集团的相关内容规定。

医生集团,其意思是医生执业团体,医生集团是由多个医生,或者是由医生团队组成的一些联盟或者是组织机构。国内外医生团体都有了相应的一些进展。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里,医生集团成为了这些国家或者是地区里的医生首选的自由择业的方式,这其中最为突出表现的就是美国。美国的医生集团的发展是最为成熟的,根据美国的医疗协会的报告显示,在美国,加入了医生集团的医生,占整个美国医生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三。再者,就是我国医生集团的发展了,我国的医生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在近几年有了很大的促进和改善,这些是离不开我国近几年的多点职业政策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在其中一方面,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下,我国已经通过了一些法律来支持和允许医生们的多点执业,无论是早期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还是近些年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都明确地指出了拟多点执业的医师,他们在经过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同意之后,是可以开展多点执业试点的,这些措施完全可以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探索,来实行区域的注册,促进医疗人才的有序流动,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医生集团的法律问题

(一)医生集团内部的法律问题

在医生集团刚刚起步并不久的今天,医生集团的内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目前,我们对于医生集团的研究也正是处于一个初始的阶段,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医生集团还缺乏最基本的一个定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多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比如说:医生集团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区别是什么;医生集团主要负责的是什么方面的业务工作;能不能对医生集团进行医疗投资等等。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探讨是一些医疗集团的准入资格和准入程序问题,当下虽然医疗集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医疗集团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入标准,作为医生,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进入医生集团,进入医生集团有没有一个考核标准和问题。此外还有医生集团的利益分配问题,医生集团作为一个组织,其利益分配是组织里十分重要的方面内容,医生作为组织里的主体人员,他们有没有享有一定的股份,同时,整个集团内的医生们,他们的薪酬发放,资源的支配,医生的收入,劳动所得的工资这些种种利益相关的问题,对此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与解决标准。这是医疗集团发展所需要重点考虑的一大问题,如果没有将其很好的解决,那么整个医生集团日后的发展将会面临很多的问题。

(二)医生集团外部的法律问题

医生集团外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医生集团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医生集团外部监管时要注意到的法律问题,当一些损害发生后要注意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医生集团和其他机构合作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医生集团往往会面临着和外界的一些合作,主要由两种,其一是和投资机构进行的合作,其二是和医疗机构进行的合作。在当前的这种制度之下,医生集团要想得到一定的发展,那就必须要跟投资机构进行合作,但是合作之余涉及到的一些权利义务和利益,却没有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而关于医生集团的外部监管,由于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医生集团加以一些直接的规定,因此,在整个医生集团进行发展和管理的过程中,关于税务的规定,工商的监管都成为了很重要的问题。最后,当医疗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损害之后,关于损害的赔偿和解决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注意和解决的,但

是目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事加以规定,对于损害的赔偿问题也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因此这方面的问题解决也是需要我们着手去做,着眼去考虑的。

三、医生集团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实现准确定性,加强专业管理

目前的医生集团,其发展模式都是通过工商的注册之后,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的,不过,医生集体,其作为一个以提供医疗服务为目标的一个民事实体,其自身却因为法律的原因没有办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因此,其便失去作为一个民事实体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前提了。实际上看,医生集团其实就是由各个医生构成的,是医疗专业技术人才的一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能够很好地满足病患的需求,能符合诊疗的要求,同时,国家对于医生集团的发展也是持一个允许的态度,同时,医生集团对于社会上医疗资源的配置,等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我们便可以学习一些其他的国家和地区,正如台湾便规定,只有医师才是有资格设立私立医疗机构的,以此便最大程度上的保证了医生集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符合医疗本质的。而大陆则可以利用医疗改革的东风,学习台湾的成功经验,允许并且鼓励医生设立医疗机构,并且保证其医疗水平。

(二)尽量规避损害,完善责任保险

医生集团的发展,离不开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同样也离不开医疗责任险制度的设立和实行。医生在自由执业之后,医疗资源是处于流动状态的,那么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这才是真正符合促进医生集团成立目的的。同时,在另外一方面,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这对于医疗责任风险的分担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地运用好医生的责任险制度,这样来明确医生集团里所属的医生和与医生集团合作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问题。正如建立一些专项的医生兜底风险的专项基金等方式,以及跟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医疗责任险等等,都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来实现共赢,推动医生集团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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