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法律研究

2018-01-23 09:30张春梅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法律

张春梅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一、“互联网+”时代及被遗忘权问题的缘起

(一)“互联网+”时代的概念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的主导,即将互联网的研究成果深度融合于社会各经济领域之中,使互联网充分发挥其自身在生产经营以及服务行业中的各项创新主导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高效有序发展,形成更加广泛的的经济发展新常态。

“互联网+”行动计划主要是以发达的网络、人工智能、大型数据库的产业生态体系为支撑,大力促进网络设施的完善,同时注重与其他工业、旅游业等的高效衔接与联系,重在效率高,发展迅速的行业,不断注入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能量,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增效与升级。

(二)被遗忘权的缘起

按照Koops Bert Jaap所提出的理论,“被遗忘权”[1]一词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末法国判例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信息总体在不断膨胀与扩大,其概念不仅包含一般罪犯在刑期结束后的所有案卷信息被秘密保存,而且包括更加广泛的个人所有隐私等权利不被非法查询和侵犯,随着时间这一理论也渐渐在欧盟的各个国家的立法程序中有所体现[2]。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基于避免各种各样的风险与困难,欧盟许多国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都开始出台一系列关于对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目的在于使法律关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以及个人自由之间达成尽可能的协调。最终,在欧盟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层面达成统一,对于被遗忘权原来草案的各项条款进行部分保留,这为被遗忘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14年,欧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理关于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作出了判决,这体现了欧盟在实践及个案层面对被遗忘权引入和肯定。冈萨雷斯有“被遗忘权”的权利,其有权要求谷歌从搜索引擎中删除关于他的公告链接。

本文认为被遗忘权即指,数据主体基于约定或法定的事由,要求数据控制者对于一些与个人有关联的信息、数据予以删除,在此基础上不予扩散或者阻止其传播等权利。纵观当今学术界的通说观点,被遗忘权应该归于个人信息权,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被遗忘权确立的必要性以及法律价值

(一)被遗忘权确立的必要性

当代社会中,关于互联网信息的事件不胜枚举,假如我们在搜索引擎中任意敲入一个女明星的名字,往往关于她数年前的各项信息,都很容易被瞬间查询。如若此类信息不被清除,它们便可以被有心之人作为批判的证据随时传播。据国外某期刊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1.31%的德国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表现出担心或忧虑,他们表示已经无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我国网民在互联网留下记录的人难以计数,而鲜少有人能够清除曾经公开的本人信息。因此,在“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的存在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

(二)被遗忘权的法律价值

第一,互联网法治时代的推进。我国互联网业迅速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的使用促使网络使用者与日俱增,同时在使用方式上也各不相同,我国由于人口基数的庞大,对于公民使用网络时的信息保护还难以普及,然而,互联网本身的性质,例如传播迅速,信息储存量大,存储时间长等,也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倘若切实的将被遗忘权相关规定纳入法律的范畴,对公民生活中关于在使用互联网时的许多侵权纠纷,信息泄露等问题,都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与价值指引作用[3]。

第二,关于全球范围内公民信息合法流通的推动。假如数据控制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合理,必定会损害或者影响到主体相关的一些个人利益,甚至造成失去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可能。当今世界,由于互联网以及其他各项行业的高速发展,关于个人的各项信息在全球或者跨区域转移变动难以避免,所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合理管理以及使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尤为重要。法律层面的引导将有助于我国在保护公民信息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再者,假如我国相关立法对于转移到我国的其他国家公民的信息不能予以合法有效的保护,必定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信息转移的情形造成阻碍。基于此,对被遗忘权法律层面的指引势必会推动全球信息交流的可能。

三、确立被遗忘权的法律建议

(一)对互联网经营主体的管控

互联网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就是互联网经营主体,恰当规范其行为以及定位各项权利义务,对于被遗忘权立法而言是很有必要的。与其他普通网民以及监管或任何服务人员相比而言,网络经营主体的地位举足轻重,他们实际上控制着互联网,使其能够在管理之下有序的运行,同时他们也是最先掌控互联网信息发布与删除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在被遗忘权立法中,对

该群体的权责进行更好的规定和设置,从而在随后的法律执行中使法律服务于民众。就如耕田种地必须有耕种者或者农民的参与一样,假若法律法规缺少了对互联网经营主体的规定,显然,那样的立法是不健全、不完整的。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引导与保护

随着计算机各项技术的普及,互联网也高速发展。现如今,网络在未成年人中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许多未成年人提起网络也并不陌生。但是,未成年人毕竟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使用网络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公开或被公开个人信息造成的法律后果。因此,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或风险,制定相关被遗忘权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加强保护至关重要。允许其在父母的监护下,决定是否保留或者删除其在网络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者成年后自行决定,从而避免对其以后的生活带来各种影响。

(三)对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予以合法合理管理

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履行公职、由国家进行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责奖惩工资待遇的人员。与其他普通民众相比,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多了一层身份,对自身的行为举止也应该要求更加严格。正是对于公务人员有这些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对于他们而言,要求其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被遗忘权是不够公平公正的。网络上不可避免的会搜索到公务人员任职或退休的各项消息,假如在在职期间允许其相关不利信息被删除或者遗忘,这对于有厉害关系

的公务人员的奖惩并不十分公平,也有可能引起公务员内部的竞争,腐败等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四)对非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法人的相关规定

在整个社会群体中,比如某些公司和企业法人等,他们掌握着更多的网络信息,接触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同时,他们也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删除对自己发展不利的许多信息,增加有利的信息来优化法人本身的声誉。这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自然是不公平的。比如,某家上市公司,在进行员工招聘时对外宣传的特别好,说公司的制度、管理、人员等都是优于许多同类公司。然而事实上制度设置极其糟糕,管理也很乱,大凡许多员工在离开该家公司后,会把自己的真实感受和见闻发表在网络的相关贴吧或者论坛上,这类信息就不该立即得到删除。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行使被遗忘权时,对于之前员工反映的那些问题必须提出相关证据来反驳,或者依诚信事实来解决问题,之后才可以删除。同时,网络经营者应根据事实,向社会披露这些行为,应同个别法人一起对公民承担起责任。所以,对于非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法人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否定层面来加以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

[2]马克波斯特.互联网怎么[M].易容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11).

[3]齐爱民,李仪.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J].法学评论,2011(3).

猜你喜欢
个人信息公民法律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论公民美育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