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8-01-23 09:30薛海姝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隐私权权益商家

薛海姝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对传统的购物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全球狂欢节中,天猫的交易额在3分钟内就已突破100亿元。但随着网络交易量的增加,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和矛盾增多,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相关权益,维护网络购物的正常进行,特对相关现象加以研究。现阶段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知情权受限。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所了解的一切都是虚拟的,对商品质量等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和广告以及之前买家的评论来获得。其次,隐私权保护缺位。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所享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我国新消法并没有对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保护,这就使一些人有机可乘。此外,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中缺乏有效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关闭或是转移网站的方法来逃脱行政部门的监管。最后,法律维权存在难度。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同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有难度,无形中增加了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使诉讼维权失去意义。

二、他山之石:国外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措施

(一)欧盟组织的保护措施

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该《指令》的宗旨就是为了在欧盟范围内保护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此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②另外,欧盟法律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并超过四十欧元,则消费者拥有十四天的试用期。③此外,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所规定的电子签名及认证制度作为法律性的侵权预防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争议解决机制,欧盟组织的替代性争议性解决通过要求自律和认证机制来共同发挥作用。

(二)美国的保护措施

美国于1997年7月1日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作为美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性政策框架,反映了产业部门、消费群体及网络界的广泛意见与要求,体现出联邦政府大力促进从业者与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战略意图。④美国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加强了对格式合同的规范,规定经营者有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做到上述应尽的义务而直接与消费者订立了合同,那么在消费者重新获得此项权利后对该格式合同不同意时,就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⑤

(三)日本的保护措施

在日本,针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除了基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之外,还有《电子签名及认证法》、《特别商品交易法》、《电子商务合同法》等,无论是关于货物的质量安全问题,还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交易问题,都有一整套法律体系。首先,日本通过实施的《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法》保证了网络信息的真实与可靠,并且为维护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提供了保证。此外,在电信服务方面,日本制定了《特别电信服务提供商损害责任限制及要求公开发送者身份信息法》、《关于特定公共电信系统开发关联技术研究开发推进的相关法律》等针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条款。

总之,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和组织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外有很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这些国家和组织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并对可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提供法律规制;其次,对于支付环境和格式合同的要求严格要求,并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制;此外,这些国家和组织都很重视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这些专门细致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借鉴。

三、改造措施:互联网技术监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首先,从立法方面完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相比于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力度的

加大,我国应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轨道,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有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消费者的联系电话、姓名、住址等私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要确保收集使用信息的程序合法性,不得私自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或使用,也不得未经同意公开和出卖,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实现电子通讯系统、网络购物平台、工商监管部门三方技术监管的对接。通过多部门的联合监督,实现管理资源的整合,形成网络监管的合力体系。

(二)构建除网络购物平台外的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

对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实现第三方监督最有效的形式。而这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必须是除网络购物平台之外的,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因此,我国可以效仿韩国由具有认证资格的部门成立一个认证委员会,通过对消费者反馈、专业领域等多方面权威资料的收集,由该委员会对网络商家在销售中的信誉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并加以公布,这样消费者在购物之前,通过信息评价,就可以了解到经营商家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规范的经营方式,从而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交易,有效规避了交易风险,增强了交易的可信度。

(三)设立网络经营执照

在传统的购物中,经营者都有工商监管部门给其颁发的营业执照,当商家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工商监管部门根据商家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或

吊销营业执照。而在网络购物时,工商监管部门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引入网络经营执照,使网络购物平台中的商家有统一的经营凭证,工商监管就变得有序化、明朗化。通过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在线经营主体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商事主体信息登记,税务机关可依据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引进税号制,避免销售假货现象的发生。如果商家有侵害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可以由工商监管部门吊销其网络经营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

[ 注 释 ]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8.

②李卉,鲁世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财经问题研究,2005(3).

③率斌.争议“后悔权”限制条款[J].法人,2013(10).

④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8.

⑤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问题[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010.

[2]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000(5).

[3]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002(2).

[4]郝建彬.第三方购物评价平台亟待建立[J].互联网天地,010(4).

[5]孙维佳.论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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