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抑或水平有限
——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主观过错认定研究

2018-01-23 09:30朱元敏戴梦莹金陈朋姚鸿志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水平主观

朱元敏 戴梦莹 金陈朋 姚鸿志 李 辉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一、提出问题

某某高校的一名大二的学生,因感冒引起身体不适去医院吊水,却引起心肌炎而离开人世。我们先不探讨感冒是否会引起心肌炎,值得探讨研究的是为什么医院的医务人员没有意识到感冒会引发心肌炎呢?

作为一名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会发生这样的“意外”,是因为医务人员水平不到位还是有专业水平而因为过失没有考虑到因为感冒可能会导致心肌炎等严重的后果呢?在理论和实践中,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一项关键要件,但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纷繁且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所以使得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判断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比较模糊,到底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还是医务人员技术水平造成的。这两者的界限到底该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彻底有效的解决,有利于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从根本上缓解我国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有利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试图研究出一系列衡量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过失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标准,抛砖引玉,以期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二、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医疗事故在主观上只能是出自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或者未能履行医学伦理上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引起他人生命、身体损害的行为[1]。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责任过失,一种是技术过失。责任过失一般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在发生医疗事故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医师资格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被害人的危害,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医务人员没有遵守规章制度或者其应当履行的医师职责,对病危患者拖延或者拒绝医治;在了解病情时没有仔细询问病史或者没有仔细进行全面检查等,从而造成了对患者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确信自己可以依靠其自身精湛的技术或者丰富的经验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以造成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最后导致了危害结果。如医务人员没有认真仔细询问病人的病史、认为不用借助仪器,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就能够判断病人症状等[3]。

责任过失是因为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医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注意义务体现在医务人员要实施医疗活动时是否有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简而言之,如果违反了法律明确的注意义务,则就应推定其有过失。

与责任过失相对应的是技术过失,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所指出,如果因医疗技术水平或者经验不够而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所区别。在实践中确有区分的必要。所谓医疗技术事故,指依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所对应的医疗技术水平,因其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失误,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总之,技术过失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即医务人员的学识、经验和能力方面的不足或者限制引起的。这些不足不仅体现在注意义务上,也体现在处置能力上。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的区别在于过失的原因不同,责任过失在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而技术过失在于行为技术方面的缺陷。也因为这样,技术过失才有了被宽宥的理由[4]。

从我国处理医疗执业侵权纠纷来看,把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区别开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明确医务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一样,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这一方面来讲,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并无差别。然而,技术过失是由于行为技术方面的缺陷,其医务人员并没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技术过失的责任相对于责任过失的责任要轻。责任过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参考,在实践中比较好判断,但是技术过失通常是因为行为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的,且涉及的问题

大都是纯理论的医学专业上的知识,所以要判断技术过失的标准就不是那么简单。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技术过失判断的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

(一)主观说

主观说又称个人标准说,主张应当依据医务人员的实际水平来判断其是否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此观点虽然根据医务人员的实际能力来判断,但这可能让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了更大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风险,因此对医疗活动的注意义务的要求更高;相反医疗技术水平低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越小,对医疗活动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越低。这样的判断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二)客观说

客观说也称社会平均标准说,该观点认为应当依照一般人的平均水平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这里的“一般人平均水平”是指相类似的群体的平均认识水平或技术水平。但是依照本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此观点又存在着经济发达地域与落后地域、城市与边远地区、不同地区同一级别医疗组织的具体差异等[5]。

(三)主客观相统一说

由于主观说和客观说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所以在实践中具体的医疗纠纷司法审判中,法官往往凭借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将个人标准和社会平均标准相结合,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6],即: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并且根

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和经验能够预料到,但没有通过主观努力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医务人员应推定其有技术过失。

医疗事故中,除了判断以上的责任过失和技术过失外,同时要依据事实判断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行为时,还应当考虑到医疗条件、医疗的专门性和医疗地域问题以及医务人员在情况十分紧迫下所能够对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等因素[7]

三、结论

医疗事故涉及医患双方的利益,而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医疗过失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其中,医务人员主观认定标准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如何衡量这一问题,随着医疗过失理论的不断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在不久的将来必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张雪,尹梅.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之比较与借鉴[J].学术交流,2013(07):57-60.

[2]沈曙铭.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Ⅱ.医疗纠纷中的技术过失[J].中华口腔医学杂志,2005(02):72-73.

[3]艾尔肯.论医疗注意义务[J].法学杂志,2006(06):30-32.

[4]张秦初.论医疗事故中的过失[J].中国卫生法制,1997(01):27-29.

[5]沈曙铭.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Ⅱ.医疗纠纷中的技术过失[J].中华口腔医学杂志,2005(02):72-73.

[6]龚塞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7-180.

[7]强美英.论医疗过失的认定[J].法学杂志,2010,31(08):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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