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法律保护

2018-01-23 09:30童云霞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经营者商家交易

童云霞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化网络交易方式,在近年来发展迅猛,根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中可以推论出:凡是运用数据电文的商业或商务活动,均视为电子商务。我们用公式可以表达为: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信息化”,或者说是“网络技术+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政府作为管理者,制订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维护网络安全、交易秩序;企业与消费者作为交易主体,他们之间的不同组合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多重形态的交易。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是在其知悉的情况下,商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被购买,而满足其需求的前提就是消费者对该商品有一定的了解,消费者对商品有知情权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有正确的判断才能作出满意的选择,因此,在消费者确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电子商务法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指: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时,享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包括商品质量保障和合理价格。我国《价格法》第14条第是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定价合理,不得质价不符。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提供伪劣产品或假货。

3.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购买商品的主导权在消费者,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商品,商家不得采用发送垃圾邮件、恶意广告等方式干涉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的安全权

对于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包括人身、财产、隐私安全。商家不得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商品质量规定、具有安全保障;电子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互联网的发达让资金可以自由流动,而这些行为给网络“黑客”制造了机会,因此,电子支付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或者使用产品服务后,损害了其人身或财产权利,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商家给予一定的赔偿。

(二)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赋予消费者权利,还需要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不仅如此,当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义务时,经营者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1.提供商品信息义务

对于网络商店的产品,经营者应该对每一产品的信息作出详细的说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防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

商品的质量是一个商家长久经营的基础与保证,商品质量应与广告宣传相符,不得提供伪劣商品。当商品有瑕疵或与介绍不符,经营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履行对某些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义务。

3.不得不当免责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对于商家的格式合同等不甚了解,一些条款内容又多又复杂,导致消费者一般不仔细看就表示接受了,这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经营者对于这类情况,不得不当免责。

4.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责任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保护,这不仅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亦是防止不法分子对消费者信息的利用。

(三)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思考

第一,电子商务的非对面性及匿名性或相关信息的缺乏,这不能保证网络所提供的出卖人信息的真实性,容易被人恶意使用,实施欺诈行为。

第二,电子商务超越时空限制,让当事人所在地址变得毫无意义,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特定,还会涉及管辖权等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通过电子数据的交换来完成交易,数据化放弃了纸张媒介物,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等表示方式是否能代替书面的交付及交付的时间确定成为问题。

第四,电子商务的交易通过数据化的机械方式,消费者操作失误是否能返回原来的交易程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经营者所设交易方法与消费者操作程序有一定的冲突无法解决。

(四)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第一,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对于立法方面,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至少应当囊括电子商务的原则、电子信息、电子证据、电子签章、电子认证、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等问题,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开放领域,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消费问题层出不穷,无法穷尽,因此,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无疑是一种新思路,注重分析特殊的具体问题,以此提供更多的解决路径。

第二,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安全和保密信息是基本的要求,制定法律以保障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网络宣传用语必须真实,对网络宣传广告严格要求。另外,还必须注重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违规操作给予法律追究。在无法面对面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加之对隐私权的保护,消费者很难辨明网络商家的真实身份,这不利于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必须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进行主体资格认证,防止冒用身份进行不正当交易,对于使用虚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可以认定合同的效果归属于该当事人。

第三,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电子商务的实现方式靠电子合同来保障,这与传统的买卖方式不同,需要法律作出合理的法律调整,将电子合同的规则及格式、特殊情形进行严格规定,对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救济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规定经营者履行设定简单的要约画面义务,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依据。进行电子商务必然涉及到电子支付手段,必须对支付系统进行严格监控,制定交易支付规则,确保支付安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第四,建立积极的广告机制,商家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防止夸大性、欺骗性广告,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强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可信赖度,经营者制定属于自己产品的在线标志,由国家机关进行审查认证,为消费者实施网络交易时提供判断力,从而增强信任度。

[ 参 考 文 献 ]

[1]李卉,鲁世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财经问题研究,2005(03).

[2]王晓红.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江苏商论,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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