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的刑事法律保护思考

2018-01-23 09:30万雪梅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制裁个人信息

万雪梅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在当代信息社会当中,个人信息就是一种资源,所以捕捉和获取个人信息成为网络平台运营商博弈的焦点。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为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2016年11月21日,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封面智库联合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报告保护》指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并且大部分受害者不知如何维权。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影响公民正常的生活,在严重情况下可能给公民带来生命和财产上的威胁。本文主要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研究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形成一个以刑事法律为主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长效机制。

一、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被认为是一种资源,具有普遍性、共享性和增值性。在信息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各种机构广泛收集,随意进行交易,人们也在不知不觉中被动的提供了个人信息。

用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CNNIC2018年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在网民数量大规模增长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突出表现形式。客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被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潜在的,但危害却是极大的。因此,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有利于弥补其他制裁手段的不足。民事制裁是最广泛的法律制裁,主要是以经济手段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惩处强度不大,对行为人的约束力也不大,行为人再次侵犯法益的可能性较大。行政制裁相对于民事制裁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行政制裁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起作用。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坚强的后盾,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无疑可以弥补其他制裁手段的不足,发挥刑法的自身优势,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为有效也最为活跃。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之所以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是因为一些商家投机取巧,需要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所以给一些不法分子兜售个人信息提供了可趁之机。不法分子利用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相关违反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是防止因个人信息的泄露造成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下游犯罪,给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失,“徐玉玉案”就是典型。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高达59.9万起。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案件,折射出来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中。《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商家非法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或者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及的单位犯罪、数量计算规则、罚金刑使用规则等问题。刑法有利于推进个人信息保护,促进互联网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

一是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于狭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贩卖、提供、取得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但是这些上游犯罪往往为犯罪分子实施下游犯罪提供了机会,犯罪分子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实施各种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的方式、手段应该采取扩大解释原则,拓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二是虽然在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法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必然不能全面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从历史定位的角度肯定该《解释》,如何解决权利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固有冲突、如何解决权利保护过程中的企业之间的正常信息交换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冲突、如何保护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因正常交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等相关问题。

三是起诉模式单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会给公民个人带来损害,而且在严重情况下,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国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诉讼活动主要采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

三、外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

(一)日本于2003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最直接的刑事保护。该法确立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制、基本理念和基本的方针、政策,制约了企事业单位,平衡了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该法还规定了公民可以就企事业单位泄露其信息采取民事制裁方式。日本《刑法典》中开拆书信罪、泄露秘密罪以及毁弃私用文书等罪名采取自诉的方法。

(二)美国对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于1947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世界上较早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美国采取“行业自律模式”,即通过商业机构的自我约束来平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外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在起诉模式上,我国刑法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定是公诉方式,但我国可以吸取日本的做

法,对部分罪名可以采取自诉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发挥公民的自主性。

(二)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一部专门的部门法。这样可以避免刑法这一种保护模式的单一性,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全面的保护。

互联网的普及,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断增加,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下游犯罪。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不足之处不止本文所提到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很大贡献,本文只是对一些问题进行粗略的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我国能够建立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长效机制,能够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 参 考 文 献 ]

[1]廖宇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界定——兼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J].社会科学研究,2016(02).

[2]杨晓娇.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重构[J].科技与法律,2014(06).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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