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表见代理问题研究

2018-01-23 09:30高鑫鑫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票据法无权票据

高鑫鑫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表见代理在民法中是司空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同时,表见代理仍是无权代理。票据行为是民法的子集,因而,在票据行为中,也存在代理行为。但是,与民法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中,并没有清楚规定表见代理表。然而,票据行为相比于民法中的合同行为更特殊,其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在票据行为中,表见代理更加普遍。所以,票据行为中的表见代理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的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吗?

一、票据法“一刀切”所导致的问题阐释

学术界对于此问题的理解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票据行为直接适用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规则即可,对此,本文不这样认为。如果票据法中不清楚规定表见代理,容易造成以下问题:

(一)票据行为之性质分析的困惑

《合同法》第49条是票据行为适用民法中表见代理规定的理论基础。毫无疑问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是合同行为中所出现的问题,然而,票据行为到底属于什么行为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英美票据法采用契约行为说,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单方面行为说。如果直接适用合同法,在逻辑上,就等于将票据行为划入合同行为的阵营之中,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二)法律适用困境

退一步说,假设将票据行为归属于合同行为,票据行为发生表见代理情形后直接适用《合同法》即可,然而,一旦如此直接适用,则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当特别法中对于此事项没有规定时,一般法中的相关规定才会被适用。我国《票据法》对于无权代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不存在可以适用民法的前提。第二,有学者认为,虽然《票据法》对无权代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其内容只限于狭义无权代理。然而,表见代理在实质上仍旧是无权代理,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只是学者们在理论上所做出的区分,却未改变表见代理的性质。我国《票据法》中的相关法条所做出的规定并未在理论上作出不同的区分,完全是“一刀切”的立法,只要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票据责任一概由代理人承担。正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所以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尴尬境地。

(三)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力

票据法中的表见代理所产生的范围同其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所产生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在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三方当事人是明确的,是确定的,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对于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而产生信赖的当事人也是明确的。只有当善意的第三人明确以后,才会对其利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然而,在票据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产生以后,善意第三人的确定就不是这么容易了。票据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就是因为票据便捷的流通性给商事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正如硬币的两面性一样,便捷的流通也给票据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票据在陌生人之间流转,陌生人之间唯一能够相信的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但是,票据是最具有显名主义的法律行为,后一相对人会依据记载内容所产生的权利外观而去相信前一相对人的代理权限。正因为如此,一张票据可能会产生无数个善意第三人。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这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呢?

二、票据表见代理的合理性分析

在分析合理性之前,需要引入一个理论基础——权利外观理论,它是表见代理产生的基石。权利外观理论之所以产生并得以发展,是因为它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产生。一般来说,权利外观理论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权利外观理论产生的基础就是外观事实的客观存在。

(一)票据行为注重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理论的成立首先要有外观事实的存在,如前文论述一样,票据是最具有显名主义的,票据行为就是显名主义的代言人,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决定了票据权利从外在表现上清晰可见,内容确定,具备了被善意第三人信任的可能。

(二)表见代理制度有助于票据流通

票据能够迅速发展就在于它的流通性。所以,考虑是否要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是否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之所以能够流通是因为人们愿意接受它。那么,人们为什么愿意接受票据呢?是因为票据所具有的严格的显名主义的特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票据权利被实现。因此,当对《票据法》再次进行修订时,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才能使得票据法更好地发挥保障票据流通,维护人们交易信心的作用。如果不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表见代理,一旦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情形时,又该如何保障人们的交易安全,如何促进票据流通呢?

如前文所论述一样,民法上所现有的规定并不能够完全解决票据法中所产生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必须在票据法中明确表见代理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刘心稳.票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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