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瑕疵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认定

2018-01-23 09:30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仲裁法瑕疵商事

李 阳

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北京 100029

一、瑕疵仲裁协议之定义

“瑕疵的仲裁条款”最早由担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长的Frédéric Eisemann先生所提出,他对瑕疵仲裁协议作出如下定义:“具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能够中断仲裁过程顺利进行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二、瑕疵仲裁协议之存在原因

在实际的仲裁过程中,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经常会出现。原因在于:

(一)商事主体的非专业性

多数情况下,商事主体不是法律专家,对仲裁规定不够了解,认为只要有仲裁协议就行了,不论其是否完善、明确,他们也不具备订立规范完善仲裁协议的专业知识,另外他们在选择交易伙伴,确定交易关系时还往往怀有不会发生争议的侥幸心理。

(二)商事主体的轻视和有意模糊

仲裁协议往往是商事主体经过多轮谈判之后的达成的协议,此时双方能够对整个协议达成一致已实属不易,而对仲裁条款可能会存在有意模糊其具体内容的情况。

(三)法律本身规定的不足与严苛

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不可能涉及到仲裁协议的一切环节;更何况随着实践的发展,即使当时完善的仲裁协议也不可能一直适应社会的发展。尽管现在国际上也有一些标准的仲裁协议文本,但是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仔细推敲,也是存在不足的。对法律专家来说尚且如此,何况是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商事主体。

具体到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其规定显然过于严苛,如“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本身的严苛规定必然导致仲裁实践中因商事主体订立的仲裁协议内容不完善而出现一些瑕疵。

三、瑕疵仲裁协议的分类

常见的瑕疵仲裁协议有以下几种:

(一)仲裁机构约定引起的瑕疵,如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时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只约定某地仲裁、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等。

(二)仲裁规则约定引起的瑕疵,如没有约定具体仲裁规则、约定的仲裁规则不符合仲裁机构的规定。

(三)仲裁效力上的瑕疵,如商事主体约定了仲裁,而同时又约定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约定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四、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

我国《仲裁法》未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规定,而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用来解释瑕疵仲裁协议,必要时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但从其规定,可看出瑕疵仲裁协

议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瑕疵仲裁协议并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因此不能当然的认为其为无效仲裁协议。

五、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

既然瑕疵仲裁协议并非无效的仲裁协议,特定条件下经过商事主体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协助下,仍能成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

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措施有以下三种。

(一)商事主体完善

仲裁协议是由商事主体所订立的,因而瑕疵仲裁协议最佳的完善方式即商事主体自行完善,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一旦双方发生了争议,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信任已经缺失,再谈完善仲裁协议,可能性很小,困难重重。

(二)仲裁机构完善

作为商事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可采取各种方式来帮助双方完善瑕疵仲裁协议,如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若其中一方提起仲裁,则该仲裁机构可以向另一方征询是否愿意接受仲裁,如果另一方愿意接受仲裁,则可以受理。

(三)法院协助

在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措施上,法院具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所不具有的权威。法院通过司法监督权可以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定或者依据立法精神直接指定仲裁。因此法官对瑕疵仲裁协议的认识及态度是至关重要的。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有利于仲裁”的原则,协助当事人完善瑕疵仲裁协议。

综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立法、国际公约都倾向于承认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从而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实现双方仲裁而非诉讼的意愿。但在我国,仲裁法规定过于严苛,对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没有充分尊重,导致商事活动中出现一系列的瑕疵仲裁协议,但现行立法对瑕疵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判定又没有作出规定,因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态度不一,极大的影响了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本着“有利于仲裁”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瑕疵仲裁协议并不是明确的有效或者无效,因而其存在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运用民法中“效力待定理论”来解释瑕疵仲裁协议更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进行。而对效力待定的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除了依赖商事主体的自行完善外,更需要第三方,尤其是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协助,以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1]汪传才.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J].政治与法律,1994(6).

[2]范莹璞.论瑕疵仲裁协议之效力认定[J].北京仲裁,2007(2).

[3]杨成龙.仲裁要件分析[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4]叶丽.不规范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初探[J].法制与经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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