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探索

2018-01-23 09:30张洪波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约束刑法角度

张洪波

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9部队,江苏 连云港 222043

现代社会中,“见危不救”事件的不断发生,导致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也不断提出需求和要求。本文以“见危不救”事件作为切入点,着重研究其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关于“见危不救”的刑法化路径

(一)发挥法律价值,体现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

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看,法律与社会道德是不可分开的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社会道德的违反,主要的承担方式是人内心的谴责,是周边环境的态度等,是人们行为与普遍真善美不相匹配的后果,而法律的违反,其承担的方式主要为自身利益的损害,比如金钱的惩罚、自由的惩罚、部分权力不可实施的惩罚,甚至是剥夺生命的惩罚。因此,从承担的方式来看,社会道德与法律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方面,但是从本质来说,社会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运转的约束机制,其在本质上是互相配合和协调的两个因素,通过法律的强制规范也可以让人们在社会环境内的行为更加和谐,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见危不救表面属于社会道德层面的缺失,但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要求来改善这一问题。

(二)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列入刑法的法律条文必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及所产生的影响角度来说,见危不救对于人们的利益有着不可忽略的损害,必然需要将其列入刑法,此种行为也严重违背了我国“真善美”的社会传统美德,违背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冷漠自私主义的高度集中体现。另外一方面,如果不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也很可能会给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嫌疑人空子可钻,利用其不属于法律范畴而进行犯罪行为后给自己脱罪,对于社会的长久运行和维护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法律本质的角度来说,见危不救已经属于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人们利益的法律本质,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具体的确定。

(三)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从目前时代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来看,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已经成为一种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一方面,从横向角度来说,我国目前已经列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返还制”就是基于我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演变而来,而目前处于刑法范围内的“遗弃罪、虐待罪”也都是由传统的赡养老人、家庭观念等演变而来,从社会美德到入法,能够在一定程度弥补社会道德本身约束力不强的特点,从社会总体发展角度来说,符合发展的趋势。另外一方面,目前先进的西方国家已经将见危不救列入了法律的范畴,并且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值得我国在法律完善过程中进行参考和借鉴。

二、关于“见危不救”的非刑法化路径

(一)清晰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社会环境内人们的两种行为准则,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让社会更加有效、稳定和安全的运转,但二者又有着诸多的区别。首先,道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积极的观念集合体,其本身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改变,但不会抛弃其“真、善、美”的内核,而法律则是道德的最终底线,法律所规范的是社会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其次,道德的约束力所依托的是人们内心的自觉、对“真、善、美”的共同认知,而法律的约束机制依托的是国家的暴力机关,当人们的行为突破了道德,法律即会产生作用;最后,道德与法律所带来的后果截然不同,对行为人造成的影响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角度来说,将“见危不救”列入法律范畴,很可能会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进行模糊化,让法律失去其本来的威信力,影响社会整体的公信力和约束机制。

(二)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也就指的是必要性,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不符合刑法的必要性特征。从我国法律体制角度出发,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一项,其本身所产生的威力最大,这就导致刑法所调控的内容必然是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事件,因此其调控范围并不适宜过宽。从目前“见危不救”事件所产生的后果情况来看,大多数是群众的自发谴责,相关的社会管理者并没有进行介入,也没有发挥自身的职能,也就是说,基本的管理、约束机制还没有发展足够的作用,也没有证实基础的约束作用会失效,因而盲目从刑法角度进行切入,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三)违背刑法的发展趋势

从目前国际范围内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轻缓刑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人们对于人本主义的追求导致重新开始看待刑罚,并且认为“刑罚”本身就属于“恶”,这种“恶”的手段应该在民主化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被更加谨慎地运用,从这一趋势角度来说,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范畴内不符合法律的整体发展趋势,与刑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三、结论

近年“见危不救”的各种热点事件引发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思考,本文对于其“刑法化”和“非刑法化”的不同路径进行探索,希望能够为立法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法律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我国法律的发展,共同为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而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陈伟.“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探索[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8:32-33.

[2]甘菊.关于近年见危不救列入刑法的思考和相关探索[J].辽宁大学学报,2016,12: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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