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设置及其外围配套建设

2018-01-23 09:30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余 芸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一、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探析垄断协议豁免法条

研读《反垄断法》十五条的规定,不难发现经营者负双重举证责任,第一步证明自己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条五种情况之一,第二步证明这份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二步证明里面,还蕴藏着两层证明。第一步证明要求经营者对达成的协议,向合理增强自身竞争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等正当理由上靠拢,第二步中的第一层还要对相关市场的数据进行有效的搜集和统计,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综合因素,列出他的市场份额和交易量来证明不会限制竞争,负有举证责任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进一步证明消费者能够分享这份协议产生的利益,利益本身就很难衡量,再前置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是协议达成后市场行为统一成本下降,使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降低就代表消费者受惠了呢,还是经营者因为有了协议,技术或服务得到融合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就意味着消费者获益?

二、从制度设置看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改良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没有规定申报制度,而是由经营者自行判断其协议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注重减轻经营者程序负担。

申报制度与直接适用都有优势和弊端,在借鉴国外成熟的垄断协议豁免体系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清晰地分析各个垄断协议的本质特征及现实特征,把两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弥补直接适用制的不足,吸取事先审查制的优势,设计以直接适用为事先审查为辅的垄断豁免适用程序,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形成事中及事后控制,将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在不同阶段。

要形成有效的事中和事后控制,可以借鉴环境法的“三同时”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采取主动检查、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行为的方式,同时广泛接受社会举报、启动调查的方式,对直接适用以及进行事前申报的经营者违背法律规定、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经备案后的协议内容,实际上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及时取消其豁免资格,按《反垄断法》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进行惩戒。

三、从垄断协议豁免执法引申反垄断机构的自我建设

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从形式上归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管理,但是垄断协议中涉及价格垄断行为的,那豁免程序则归发改委管理,但是如果垄断案件中既涉及价格垄断协议又涉非价格垄断的其他垄断协议,则会涉及到两个部门所管的范围,就有可能出现尺度不一的问题,无论是定性,还是量罚方面,可能会出

现争夺或者推诿的现象。垄断协议豁免案件,在我国这种交叉的行政权力划分的大环境下,就有可能形成在这个部门被豁免,而在另外一个部门有可能不被豁免的情况。所以垄断协议分归多个部门管理在形式上好象能够体现专业的分管的精神,但是在实质上会分散执法力量,加大执法成本。国务院应早下决心,发扬铁血手腕的精神,尽早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机构。

四、凝聚垄断协议豁免执法力量后的路径选择思考

(一)反垄断机构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可创新执法

“基于市场竞争的动态多变性,以及垄断协议行为的复杂性,过细的立法反而可能导致立法适应性差、僵化、不合理”,①要留给反垄断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反垄断机构也可以根据协议本身情况,区分普通和特殊情况对待,对直接适用制下的豁免进行事后控制或在特别情况下实行事先审查制时,对于那些涉案金额较小、影响面较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以引入简易程序,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设定简易程序的审查与决定期限、审查方式(如采用书面审、电子审)等内容。这样既可以保证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又可以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办事效率,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齐头并进。

(二)建立垄断协议豁免信息公开与监督制度

在《反垄断法》第44条中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同理,那垄断协议能够被豁免的,同样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必须向社会公布,一般垄断协议豁免被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如果能够判断垄断协议达到了豁免的条件,彰显法律对于遵守法律的经营者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垄断协议被豁免向社会公开,体现了重大事情面前尊重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也提醒那些以为能侥幸获得垄断协议豁免的经营者,应该能够正确对待豁免的条件和因素。

五、结语

垄断协议豁免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要使“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反垄断时,防止因过度竞争或者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竞争的活力抵制垄断的停滞性,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真正实现有效竞争”②,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现行发展阶段的错综复杂情况,从我国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出发,完善立法,加强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协作可塑性。

[ 注 释 ]

①王长秋.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解析[J].法学杂志,2008(1).

②王先林.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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