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对策

2018-01-23 09:30叶伟伟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家事当事人程序

叶伟伟

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家事诉讼涉及诸多内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诉讼程序,家事诉讼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中,在诉讼程序上,更加具有柔性,能够充分发挥出司法中的人文关怀意识,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完善,需要考虑到其与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之间的差别,探索出能够满足家事审判规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特色家事诉讼程序。

一、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现状分析

就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看,并没有针对“家事诉讼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婚姻法中,对家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有所涉及。如在《婚姻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从现行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在实体法中,涉及了关于家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但是,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缺乏系统性,较为零散,在家事诉讼程序方面,婚姻法、程序法等中都有涉及,相对分散;在家事诉讼程序上,缺乏明确的程序法理,在立法上,并未将家事诉讼程序纳入独立程序类型,多混杂在其他诉讼程序中,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理;此外,家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可执行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沿袭了前苏联不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和家事诉讼的模式。而在当今世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有德国的单独成编式及日本的单独立法式。纵观我国整体的法制环境及我国的国情,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更适宜。

(一)落实调解优先原则

强制性的判决方式并不适宜应用于家事案件的处理中,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上,要充分发挥出调解的作用,这也是当前国际立法中推崇的一种方式。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在家事诉讼领域中推行了调解模式,有些家庭法院,还设置了婚姻协谈员,负责与当事人进行协谈;在韩国,也设置了调解委员会,有规范的家事调解程序;在新加坡,针对家庭纠纷,鼓励和解,如果无法和解,可以在家庭服务中心来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进入家事法庭;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诉前调解制度,除了特殊案件外,其他家事案件都由家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调解优先原则的落实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出调解等柔性程序的作用,推行试行诉前调解制度,实施家事纠纷综合调解模式。除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涉及身份关系认定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立案登记前,都可以委派专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才转入后续的诉讼程序。

(二)推行不公开审理模式

一般情况下,家事案件都会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隐私,尤其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需要采取公开审理原则,对于离婚案件,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公开审计。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少有家庭案件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模式。

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中,关于家事诉讼,基本上都推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则,笔者认为,在家事案件中,需要推行不公开审理原则,保证当事人、代理人的程序性权利。

(三)强化法官职权的干预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当事人处分与辩论主义原则,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要改变传统理念下过于注重财产利益忽视当事人情感利益、人格利益与安全利益的做法,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在这一方面,需要强化法官职权的干预。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构建出了以当事人辩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我们有必要制定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制度。如果一方当事人隐匿、变卖财产,或者重婚,与他人同居,举证起来往往难度较高,而这些事实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效果,针对此类问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与线索依法进行取证,查清事实。对在诉讼中出现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等问题,人民法院也需要主动履行取证职责,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需要做好走访、调研工作,做出最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审判。

三、结语

关于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家事诉讼程序还不够完善,这是现阶段影响我国家事审判程序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下一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特色家事诉讼程序。

[ 参 考 文 献 ]

[1]肖建飞,任志军.谈如何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以离婚纠纷审判程序为思考原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4).

[2]程新文,张颖新,沈丹丹.改革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思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5).

[3]周显志.消费纠纷非诉讼程序解决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消费经济,2001(02).

[4]黄丹翔.家事诉讼:比较借鉴与制度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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