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性质

2018-01-23 09:30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物质性时间性民事权利

杨 静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在国内,法学领域以前采纳“智力成果权”说,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才采纳“知识产权”一词,其才被正式使用,从此以后我国正式开始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针对知识产权的含义,在我们国家的学术领域的学者们有很多不一样的看法,他们对此争论比较多,存在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依据其范围理解它的概念,而一些学者则觉得应该用概括的方法对其进行概述。我国学者刘春田则认为“根据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与工商业的标记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是知识产权”,他认为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含义,并且,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的也就是这个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将人们基于创造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据法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称之为知识产权,它主要包括的内容有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客体非物质性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它的本质就是客体所具有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和一些相关的权利在本质上的不一样,主要是体现在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智力成果具有的非物质性这一特点。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精神产品;2.智力成果是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的;3.知识产权在转让的时候标的与客体会相互分离。

(二)基本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所有权相同,它也具有绝对性与排斥性两个特征。它的专有性特征一般在四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独占权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所独立拥有的,权利人的权利依据法律是享有保障的;其次,在知识产品属于同一项的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是不能够同时存在的;再次,知识产权一般是针对那些对知识产品实施不法的仿制、假冒或者剽窃的非专有人具有排他性。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

知识产权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它只有有限的空间效力,主要体现为其严密的领土性,效力只发生于本国的境内,这一特性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它受地域的限制。地域性指的是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仅仅限于本国的境内,它不对外产生域外效力。[1]因为智力成果所特有的非物质性,权利人不能对此有实质性的拥有,所以,它是没有办法像有体财产一样由于占有而可以进行“权利类推”,从而使知识产权能够在领域之外也得到保障,因此,它仅仅能够在本国的领域之内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2]

3.时间性

知识产权又具有时间性这一特点。这个特点主要体现为其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接受保障,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这个权利即自动消灭,其就会变成由全体社会所拥有的共同财富,由所有人们共同使用。[3]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不仅推动了国际上科学文化的发展,同时也鼓舞了智力成果的公开。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综上所述,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基本特点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来,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其客体即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它的三个主要特点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然而它的意义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财富或者知识产品,这也是它与那些传统的财产所有权不一样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是被个人创作的,国家赋予这种智力成果以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性质,是因为这种知识不仅能够产生精神财富还能创造物质财富,从而满足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

因此,知识产权是具有新形式存在的民事权利,它是以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类新型的民事权利,和传统的民事权利对比,它有很多不一样的特性,和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也是有区别的。

[ 参 考 文 献 ]

[1]陈德清,刘安华.知识产权教育简明读本[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2]周维德.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3]石肖然.论域名冲突的法律规制——以新网络技术发展为背景[J].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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