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颖 朱航惠 马子璇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1
顾某,于2018年到某高中担任一名英语教师,2010年被诊断患有癌症。学校得知这一消息后,在顾某已经委托家属请假的情况下,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决定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经过双方上诉,法院裁定学校的开除决定是无效的,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是直到顾某去世,学校仍拒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最后迫于媒体舆论的力量,才出面道歉。
对于本案件,下面我们主要从《劳动合同法》方面来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征求工会意见,单位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可据此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
在此案件中,单位有没有通知工会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个方面来维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员工协商解除,二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满足时单方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协商。在本案件中,学校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患病职工患的是绝症,必须休息静养治疗的,学校必须考虑其适当的医疗期限,校方不能以“旷工”名义开除员工。所以,该学校的做法违反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事实的基础。在本案件中,顾某可以拿出已经请过假的证据反驳学校认为她旷工的主张,也就是学校旷工的理由不存在,这也是她维权的一种方式。
所以,从对本案件的法律分析来看,该学校开除患癌女教师顾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严重侵犯了顾某的劳动者合法权利。
在我国,劳动者合法权利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在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维护上存在着很多不足,这就让一些不良单位有机可乘,劳动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在用人单位有效地贯彻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利不断受到侵害。现实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依照劳动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到劳动者应有的待遇,有的甚至都无法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此外,劳动者维权意识很薄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侵权事件的持续发生。
首先,劳动者应该积极地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一些劳动者由于对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往往造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过高,则不利于化解矛盾,更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而有的过低,这会在无形中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直接体现,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和社会劳动秩序的稳定。通过当前发生的一些侵权事件,可以发现劳动者在劳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及时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并依法处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来弥补劳动者的劣势地位,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公平合法的劳动合同。
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传媒一旦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的解决轨道。从“患癌女教师顾某被开除”事件的维权报道中,可以看出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维权事件一经报道,往往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从而推动维权事件的顺利进展。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寻求法律援助是有法律保障的。但实际上,劳动者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很多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及范围的限制,无法真正享受到有保障的法律援助。为此,我认为应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快建立各援助机构的合作机制,结合劳动仲裁部门及司法诉讼部门的法律援助建议,使大多数经济困难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法律援助待遇,让真正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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