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阶级性特点

2018-01-23 09:30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成文法阶级性秩序

李 湉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法律也不可能凭空出现,法律出现、发展以及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发展、巩固并走向繁盛的过程。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尽管世界上各国法律发展的过程大致相同,但每个国家和民族一定有它独有的法律文化特点。中国传统政治社会孕育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烈的阶级性色彩,不管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极度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一、法律形成初期的阶级性色彩

在法律开始萌芽的那个时期,中国的人类有一个叫初民的称号,而初民们是群聚生存并形成了一个个氏族,生活在一定区域的人群以血缘为纽带聚集在一起。法律的首要和永恒价值是维护秩序的稳定,最初维护秩序稳定的是规则。最初初民建立的规则是依靠道德而赖以支撑的,但随着氏族之间的碰撞不断加剧,道德的作用便不再足以支撑人们赖以生活的规则,此时法律便出现了。

倘若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传统法律的文明可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夏朝,此时的法律是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文化体现着维护统治秩序、政治秩序、等级秩序的特征,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方便统治阶级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与之相对应的“礼”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指导依据,“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最终使那一时期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十分鲜明的道德伦理化的特点。中国早期的法律特征是以“礼”为代表的,那也就意味着,中国古代早期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从法律形式上看,那时的法律大多以“誓”、“诰”、“命”而存在,即当时的法律是君主对于臣下及平民的统治,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随着西周末期“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与“礼”相结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尤其是王权逐渐被削弱,宗法等级制被破坏,法律开始更多地体现了如泉涌般出现的霸主的意志。最有代表性的便是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君主专制集权社会特有的产物,成文法的出现维护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秩序,极大地促进了君主专制集权的形成和发展。法律是统治阶级最信得过的统治武器,因此我们总是能在法律制度上找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影子。

二、法律逐渐走向成熟时期的阶级性色彩

我们现在再来谈秦代,大多人想到的是严苛的刑罚,是焚书坑儒。但不可否认的是,秦代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君主的统治,这当然是具有浓重的封建主义色彩,只不过这种以厉法酷刑来巩固封建君主统治的做法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秦代充满阶级性色彩的法律极大地推动了封建社会的发展,进而巩固了中央君主集权制,推动了中国历史的演进,也促进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开启新的篇章——王朝统治。

汉代由于吸收了儒家思想的精华,使得其法律又一次具有了浓重的道德色彩,甚至有一丝“礼”所包含的贵族官僚等级制度的味道。

三、法律达到鼎盛时期的阶级性色彩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大发展,又有短命却留下宝贵财富的隋代的铺垫,唐代统治者终于将中国法律推向了高峰。唐代法律的阶级性体现在它将得民心者得天下发挥到了极致。唐太宗时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影响了统治者对于立法、刑罚的价值判断,法律道德化,以法律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都在唐代得到了肯定和确认。

首先,对于汉代就存在的尊老怜幼原则,唐代将其确立并发展。唐代在其刑法原则中确立了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并且极其细致的规定了不同年龄段以及废疾的级别,这既是一种思想上的进步,也是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进一步渗透。

其次是对于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进一步确立,并且在“八议”之外又进行大范围扩充,其主要目的是笼络贵族官僚,并且将等级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便于中央集权统治。

综上所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武器,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具有浓重的阶级性色彩。

人生如戏,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也如戏剧般精彩。在中国法律四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其历程可谓是跌宕起伏,最初,它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并逐渐成熟,接着又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倒退,然后是短暂的复兴,再接着便是大起大落,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的法律才算又一次走向成熟。但无论如何,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华夏文明的瑰宝,是中华民族引以为傲的文化神坛。

[ 参 考 文 献 ]

[1]曾宪义,等著.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刘新.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兼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两重性[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03).

[4]顾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11(34).

[5]魏宁.刍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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