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

2018-01-23 15:09齐广儒
陕西档案 2018年3期
关键词:校核代码统一

文/齐广儒

组织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变革中,笔者工作中陆续接到多起电话咨询,有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叠无法在银行开户的问题;有因原代码证到期,但其登记管理部门还未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办理业务,致使其正常业务开展受阻;有因在车辆入户挂牌办理中,电脑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无法登记办理的情况;有因参与社会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中机构性质与实际不相符的矛盾;还有因业务办理,遇到实名与名称不一致难以解决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悖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性(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覆盖性),直接影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给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带来不便。国家代码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减少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然而在代码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直接影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影响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代码过去单一部门登记管理到现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部门登记管理之间协调不够。系统内协调相对容易,系统外协调就更难。二是各登记管理部门工作开展不及时。个别登记管理部门所辖管的法人组织机构很少,一个省也就是一百余家,开展本机构管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办证业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投资和人力技术保障,目前还在期待本系统的上级部门解决。三是各登记管理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机构每年需要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数量很少,因而工作人员难以固定,只能兼职,所以业务技能水平高低不一,直接影响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采集的质量。为此,笔者认为除了客观因素以外,更应从以下入手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

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为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准确无误,应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的共享与回传,加大校核纠错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促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一、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是确保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根本保证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予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与其他部门共享。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1.信息采集完整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基础。根据(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社会组织的终身身份标识,一经赋码便伴随社会组织终身。因而,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在信息采集时必须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的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息按规定的字段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数一源”,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信息采集精准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前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登记的精准无误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稳定性的有力保障,也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更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服务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必要条件。所以,各登记管理部门在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登记时,务必遵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一一对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档案信息进行登记,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避免多头填报、漏报、误报、错报,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来源精准可靠。

3.信息共享及时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共享及时才能确保信息更新及时。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因而,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是确保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来源涉及工商、编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10多个部门,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校核工作,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代码数据的采集和纠错工作,因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机制。

1.发现问题及时校核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有效抓手。(国发〔2015〕33号)文件关于赋码后信息校核的相关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传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及时性为目标。因而,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应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

2.针对问题及时纠错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有效方式。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同级管理部门反馈的问题后,按照指出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信息的相关文件及标准要求,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

3.更正问题后的数据及时回传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有效通道。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针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校核中指出的问题,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更正后,及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信息回传至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相关平台,就能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档案信息得以尽快完善,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为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提供有力保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保证。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是确保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有力措施

国家代码制度改革后,涉及赋码、办证、管理部门较多,要充分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就要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

1.建立月报制度有利于加强管理部门与登记部门的协同。月报制度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和登记部门业务联系的一种最好沟通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和登记部门从隶属关系上是平行关系,没有交集,只有通过月报制度才能定期将各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回传和校核纠错情况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和登记部门,就能达到“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问题谁解决,这就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问题数据得到尽快纠正,从而提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

2.建立月报制度有利于促进登记部门之间的追赶超越。月报制度也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省、地(市)县同一系统各登记管理部门之间和各登记管理部门系统之间,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质量评比展示。月报能定期反馈每个登记管理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数据质量水平,有利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部门系统之间和同一系统的地(市)县登记部门之间开展工作竞赛,通过追赶超越促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质量的提升。

3.建立月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月报制度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牵头部门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质量,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的有效手段。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月报的形式和必要的手段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各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多方位关注形成共治。这样以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质量将会更加可靠、真实、完善,达到国家代码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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