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基本问题刍议

2018-01-23 00:29刘亚平王云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2期

刘亚平+王云

【摘 要】 本文介绍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及环境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环境正义的三维向度。指出,环境正义表达了种际正义、代际正义、代内正义三种维度。而环境正义的宗旨是保护最底层群体也能够同样的享有环境的权利,减少人们彼此之间因为社会关系的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环境现象,更加全面的维护个人利益。同时,我们也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本代人应该担当起为后代开创更美好生活的责任。

【关键词】 环境正义;代内正义;代际正义

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步伐不断加快,自然环境恶化程度加剧,人与自然的矛盾逐步扩大,环境伦理的出现成为解决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理论支撑。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人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伤害,环境伦理思想的雏形逐渐形成。20世纪80年代,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不断的发展,环境伦理思想已经成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类一味的追求理论探索而忽视了实践,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面临巨大挑战。在享用自然环境的权利与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义务之间形成了“环境不平等”现象,“环境正义”运动及“环境正义”思想应运而生。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工业文明的到来促进了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发展。经过两次工业革命,西方各国家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快速的资本积累导致消费欲望的持续高涨,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不断加剧对自然资源的掠夺。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开始有少量的人关注环境问题。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等。施韦泽提出“敬畏生命”的生态伦理思想,在他看来,道德是相对于所有生物而言的,生命都是崇高的,应该无等级之分,人必须像对待自已的生命形态一样对待其他生命。利奥波德提出了“大地伦理”思想,他认为应该将自然界中的植物、动物、水系和土壤结构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求人们转变心态,从对自然的征服者身份转变成其中普通的一员。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依靠自然界生存。转而言之,自然界是人为了不会导致死亡而必然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1]

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环境保护运动开始转变成大多数人参与的社会运动,环境伦理思想被更多的人接受和传播发展。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彻尔·卡逊(Rachel Carson)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这本书的出现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问题再一次成为热点话题。《寂静的春天》主要揭露了 DDT等杀虫剂以及其它化学农药对自然环境、生物和人的危害,使人们开始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有了危机意识;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帕斯莫尔在1974年发表了《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他在这本书中强调人类应该重新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环境是人类应该承担的义务。

到了20世纪80到9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逐渐向全球化演变,全世界环境保护运动者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环境保护运动参与者来自不同的阶层,其想要获取的利益也不尽相同,这样就形成了环境保护不同的阵营。其中有比较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和人士,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提出的观点往往对传统的价值观念有很大的冲击;而由社会底层人士和民间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被大多数人形象的称为“草根运动”,他们主要关注的是人们在分配环境利益和实现环境义务方面是否公正,即为“环境正义”。“环境正義”的提出成为当时环境伦理思想最突出的特征。

二、环境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

1、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

西方的环境保护一开始具有片面性,主要集中在对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上,而有色人种的不平等环境问题并没有被重视。1982年,在当地教会的支持下,美国北卡罗林那州瓦伦县居民开始了游行示威活动,他们抗议将本地区作为有毒垃圾的填埋场所,“这次抗议将工业废物、贫困状况、种族等造成环境恶化的条件相联系”,[2]被称为“瓦伦会议”。“环境正义”的序幕从这里拉开了。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环境保护领导人高峰会谈,主要讨论有色人种的环境保护问题。制定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17项“环境正义”原则。这次大会将“环境正义”这一名词向更多的人展示,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使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达到了高潮。

2、环境正义的内涵及其基本原则

(1)环境正义的概念界定。美国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正义的概念界定:“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适用与运行方面,不论国籍、肤色、种族与经济状况,都应该平等的享有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一书中指出环境正义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与义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群体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为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做准备。我国著名学者李培超认为:要实现环境正义,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平等原则,在平等基础上构建每一个人享有公正的环境资源与生存发展空间,在环境权利与义务方面最终实现公正。从以上描述可以得出环境正义的两层含义:一是广义上指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种际正义的处理,即种际环境正义。二是狭义上每一个个体的人都应该有平等地自然环境权利和同样的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只有达到这两者的统一,才能实现环境权益上的社会正义。

(2)环境正义的原则:平等、平衡、共赢。平等原则。环境正义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它也是公平性的一种表述,它的理论构建是在实现最高程度的平等,从这一性质来讲环境正义的第一原则便是平等原则。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秩序必须以平等原则作为其伦理基础。从本源意义上来说万物生而平等。存在即是合理的,自然演化的万物也就有了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这是从空间结构来说明平等。时间上的平等同样也不能被我们所忽视。我们没有掠夺子孙后代生存的权利,不能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借口而损害后来人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正义所描述的平等原则与功利主义视域中所描述的相比,更加适用,我们所追求的生存状态不能影响到其他存在以及后世的生存和发展。[3]endprint

平衡原则。环境正义第一原则明确了世界万物之间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从这里可以看出,人类是不能随便杀生的。然而人类自身想要生存下去,很可能会对现存的某种自然物造成破坏。在这里环境正义所表述的平等性原则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之间产生了矛盾。想要很好的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一个中介,因此环境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平衡原则”应运而生。平衡原则是环境正义的第二种原则,它与第一种原则的关系是服从于第一原则,第二原则的发展会使第一原则更加坚实。平等所表述的是自然本身,而平衡更加注重于发展。平等原则最终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人类的强势群体在专制极权上有所减少,而平衡性原则强调的是普通大众的利益,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由此可见,人类在对待不同的存在物时是具有差别对待的属性,平衡原则不仅仅是对平等原则的简单补充,更是平等原则的补偿。

共赢原则。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构建离不开共赢原则这一理论支撑。环境正义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着,但是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发展、人与自然的共赢。环境正义的第三原则是共赢原则,它是第一、第二原则的逻辑支撑,表现了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相互促进的价值诉求。在这里平等所表达的是自然环境中物的本性的正义原则,平衡是在万物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选择的正义原则,而共赢则是人—自然—人这一价值共同体最优化的正义原则。[4]

三、环境正义的三维向度

环境正义主要包含两种互动关系: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作为主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存在方式参差不齐,然而从根源上来说其社会存在方式是“类存在”。因此这种具有横向稳定性和纵向动态性的人类自身内部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类的意义上体现为代内关系与代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环境正义表达了种际正义、代际正义、代内正义三种维度。环境正义试图通过对“类伦理”的讨论来实现一种平等,这一理念就是:在环境利益平等问题上,既要使当代人得到最大的公平,又不能损害后代人实现环境平等的诉求。即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平等,也是自然存在物价值意义上的平等。

1、种际正义

对种际正义何以可能?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在生态学基础上提出了“内在权利”和“内在价值”两个概念。以此来论证人类具有平等对待自然的权力和义务。“内在权利”论证代表人物是辛格。指出了动物与人类同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内在权利”是其根据。在辛格看来一个生物具有了体验痛苦和享受快乐的权利那么它就具有了“内在权利”。据此,辛格论证了种际正义,要求在种际之间给予动物以同样的公平考虑。

其次是对自然存在物“内在价值”论证。对内在价值的讨论上,罗尔斯顿更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内在价值”是人类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的根据。事实上,我们既不能把生态价值看成是与人类无关的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也不能把生态价值同消费性价值等同起来,取消二者的区别。无论是生态价值还是消费价值其最终的尺度都是以人为标准的,这是他们的共性。然而他们又有不一样的地方,生态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对人类有意义。然而,生态价值确实与自然存在物的生存状态息息相关。自然的“消费性价值”只有在自然物被“毁灭”时才能实现,而自然的“生态价值”则只有在“保持”其存在时才能实现出来,如果我们把它作为消费价值消费了,生态价值也便消失了。也就是说,种际正义体现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道德合理性,直接是为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着想。

2、代内正义

对“代内环境正义”的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讨论。从时空角度来看,可将其分为国际之间、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代内正义;从群体构成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从阶层差距角度来看,它主要是指富裕的人群与贫穷的人群之间的代内环境正义。然而在西方世界,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利益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集中体现在环境危机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分担的责任问题上。

3、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所表述的对象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环境正义。代际正义强调任何一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追求人类自身发展的延续性,从而为人类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创造条件,体现了当代人类对未来人类利益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罗尔斯在代际关系方面提出了代际储存原则,“其目的是使人类对自己上一代要求的数量与下一代可存储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他指出无论在哪一代,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维护环境正义的必然选择。罗尔斯的代际储存原则虽然只是针对于共存的几代人之间的平衡问题。但是它却是代际正义平衡的一个新趋向。不管我们以怎样的原则衡量代际正义,我们都需要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作为引导:即可持续发展观。这一价值观包含了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等。因此具有普遍的伦理意义。当代人节约使用资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既履行了当代人对人类延续所负的道德义务,也对后代人会有好的道德示范作用。“我们的这种以未来以及其他物种为代价使目前富有的能力和意图,同试图损害别人利益为代价而使富人更富一样,的确存在而且有罪”,[5]我们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本代人应该担当起为后代开创更美好生活的责任。

四、结语

在当代,环境正义已经成为环境伦理学聚焦的热点问题,环境正义面对的是现实的生活,把环境问题和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警醒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既夯实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内涵,又可以使环境伦理学向着更深层次发展,从而使更多的人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紧迫性。这有助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认识,慎重的思考,客观公正的对待和解决我国目前遇到的环境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 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95.

[2] 李培超,王超.“环境正义刍论”.吉首大学学报,2005(4).

[3] 刘长明.和谐:一种新的正义视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27.

[4] 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6-927.

[5] [美]赫尔曼·E·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 李培超.我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

[2] 侯文惠.20 世纪 90 年代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环境保护主义运动[J].自然之友通讯,2001(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

[4] 王韬洋.‘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当代环境伦理的影响”[J].求索,2003(5).

[5]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J].浙江学刊,2002(5).

[6] 纪俊杰.环境正义:環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J].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一辑,1996(11).

【作者简介】

刘亚平(1992-)男,汉族,甘肃庆阳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哲学研究.

王 云(1992-)女,汉族,新疆石河子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哲学研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