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继承那些事

2018-01-23 16:08佚名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8年11期
关键词:继子养父母老伴

佚名

“过继子”能否和养子(女)一起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案例】龙晶从小被养父母收养,2004年结婚后在婆家生活,但每月照常付给养父母生活费用,并经常回去照看养父母。2010年,养父母的生活起居发生困难,他们就协议让养父母20岁的侄子以“过继子”的身份到养父母家生活并照料他们二人的生活。2016年,养父母相继去世。因继承养父母留下的5间房屋,龙晶和养父母的“过继子”发生纠纷,过继子称他也是养父母的养子,并办理了协议收养手续,同样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龙晶共同继承这5间房屋。问:“过继子”能否和龙晶共同继承养父母留下的房屋?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当事人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一名子女后,再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此外,即使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也不能违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法律规定。建立收养关系除当事人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依照收养法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只有这样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相互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随之确定下来。龙晶的养父母在收养她之后,又以“过继子”的形式协议收养了另一名亲属的子女,这种收养子女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龙晶养父母的“过继子”是不能和龙晶作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养父母留下的房屋的。

再婚时能否带走前夫留下的遗产?

【案例】邓翠花是一个普通的退休女职工,她和老伴只有一个女儿。2012年老伴去世时,他们有存款20万元。老伴生前曾许诺,等外孙女上学时给她5万元钱作为教育基金。2014年,外孙女入学时,邓翠花从存款中拿出了5万元交给了女儿。2016年2月,邓翠花认识了一位姓周的老年男同志,相似的生活经历,共同的爱好使他俩产生了感情。女儿知道了他们的关系,不但不同意,还对邓翠花冷言冷语,最后发展到恶语相向的地步。邓翠花很生气也很寒心,想收回给她的那5万元钱,女儿却说那是父亲留给她的遗产,邓翠花没有权利收回。女儿还说,如果邓翠花再婚,她不仅要依法剥夺邓翠花对老伴遗产的继承权,而且不再对她履行赡养义务。问:邓翠花老伴去世前的20万元存款该怎样分割?她女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点评】邓翠花老伴去世时留下的20万元存款应当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从中分出属于邓翠花个人财产的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才能作为其老伴的遗产进行处理。因其老伴生前许诺给外孙女5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邓翠花将5万元遗赠款交于无民事行为受遗赠人的监护人代为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余下的5万元作为遗产由邓翠花和女儿共同继承,即她和女儿各得2.5万元。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出现,邓翠花不能要求已接受遗赠的无恶意受赠人返还受遗赠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综上,邓翠花对自己的10万元财产和继承的2.5万元遗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女儿对她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其再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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