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分析

2018-01-24 07:17文/邵
传媒 2018年9期
关键词:谣言网民社交

文/邵 慧

社交媒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们获取内容的门槛,提升了信息的传播效率,但也为谣言的生产与传播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谣言来势汹汹且易发难治,对其治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根据腾讯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已确认为谣言且已经辟谣的文章数为1114740篇,科普次数为2504630次。@微博辟谣官方账号显示,不实信息日均举报量维持在2000条左右,不实信息日均处理量在200条左右,#微博辟谣#话题月均阅读量在0.2~0.8亿次之间。为此,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仅依靠单一的快速出拳,更应坚持以系统的方法打出治理组合拳,从而实现治理效果最优化。

一、社交媒体背景下网络谣言的成因

《辞源》中谣言的定义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可以看出,此类信息往往缺乏权威性的信源,没有经过层层把关。生产手段一般包括改动原文的标题,让标题更具话题性和煽动性;将关键新闻要素进行模糊化处理,使旧闻变成新闻;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将流传过的谣言重新包装等。社交媒体之所以会源源不断地流出“爆款”谣言,具有以下几个原因。

1.自媒体社交化媒介属性和隐蔽的传播通道。从媒介属性来说,社交媒体的自媒体属性及其基于网络人际关系的闭合与半闭合的传播链条,使网络谣言的传播通道更加隐蔽,且端口分散扩散迅猛。而熟人社交圈中的高度信任让谣言信息呈现出 “三人成虎”的传播效应,较少的质疑很难阻止谣言传播。

2.技术赋权和多元发布主体造成信息不可控性增强。从组织层面来说,技术的赋权降低了信息发布的准入门槛,使信息生产的主体更加多元化,而泛滥的传播渠道也极大地提升了对信息的需求。同时,大量新媒体平台和账号的野蛮生长,以及缺少经过长期职业训练的从业人员,也造成了未经核实的谣言进入传播渠道。

3.传播者打破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传播主体层面来说,转型中的媒体不断在探索全新的商业模式,这也给传播主体带来了更多的焦虑和紧迫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网络新媒体对转发量和浏览量等数据的考核和追求,无形中削弱了传播主体的荣誉感和成就感,诱使他们主动或被动地放弃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与坚持,在信息传播更容易博取受众眼球,造成不实信息的传播。

4.网民增速迅猛但素质参差不齐。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7.72亿,具有初中、高中(包含中专和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4%。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普及率的提升,网民规模虽然增幅可观,但是部分网民不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和媒介素养,对谣言的辨识能力较弱,容易使谣言趁虚而入。

二、社交媒体背景下网络谣言的危害

1947年,美国心理学家戈登·威拉德·奥尔波特提出了谣言传播的公式R=I×A ,即谣言(的传播力)=(信息的)重要性×模糊性。也就是说谣言往往和人们迫切关心的议题的重要性紧密相关,并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而增强了传播力。迷惑性越来越强的谣言就像病毒一样,依托社交媒体爆发极强的生命力,蔓延扩散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严重影响媒体公信力。当前,流水线般制作的新闻内容,造成新闻编辑水准的降低,而对时效性的追求也容易造成对信息审核不足,导致虚假信息传播。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事件中真相和谣言并存,谣言以真相的形态大范围传播,不仅对受众造成了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也会给媒体的品牌公信力带来危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2.破坏网络内容生态。“舆论是社会的皮肤”,谣言会影响公众对真实世界的观察与体悟,扭曲主流价值观。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无中生有的谣言会误导公众,激化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将公共事件的舆论推向极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久而久之,公众对网络新闻保持警惕、防范与疏离,诱发其恐慌情绪,阻碍网络信息的有效流通。

3.对社会资源形成较大浪费。起源于社交媒体的网络谣言,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社会的公共资源。从“甬温动车”赔偿造谣事件到“云南边民”癌症村造谣事件,国家有关部门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地证伪、辟谣和消除负面影响,无疑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多元主体协作的网络谣言治理策略

网络谣言治理,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将谣言生产链中的相关主体引入治理过程,调动多方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探求多元主体协作的治理模式。而协作治理能够运作的根本在于,多元主体形成了一种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以促进新闻事业有序发展为目标的共识。

1.政府:宏微并重、软硬兼施的法律法规建设。由于我国没有关于新闻传播领域的专门法,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就成为我国的主导性新闻法律体系。随着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现行的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更新和细化。这就需要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完善或修正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出台更具有针对性和执行性的规范。同时,我国现行新闻法律法规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限制多于保护,重管理轻权利,缺乏保障性和激励性规范。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突破旧的思想观念,既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也要认识到法律规范的正向意义,合力提升新闻法律规范的等级体系。

成文的规章制度总有一定的滞后性,现行的规章制度未能囊括技术发展和实践探索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将柔性的约谈制度作为常态化管理的补充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约谈是指管理部门针对下属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用沟通协商、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案例等方式,给予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方式将网络内容治理从“事后追惩”转变为“事前预防”,对新闻传播实践进行及时规范与指导。2015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对约谈的对象、方式、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旨在推进约谈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以“约谈”为关键词搜索,能获得从2013年至今的632篇相关内容,可见约谈在日常监管中一直使用。未来随着约谈制度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约谈工作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内容管理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2.社交平台:构建用户行为规范体系,完善辟谣机制。当前,我国主要的社交媒体平台大多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谣言举报与惩罚体系,社交平台的辟谣机制正趋于常态化。平台运营商努力自我约束,旨在构建社交媒体平台及用户的行为规范体系,开启全民自律的社交新时代。

例如,《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明确规定谣言类内容“属严重违规……任何微信公众帐号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一旦发现采取功能封禁、封号注销等处理手段。微信公众平台的辟谣中心与28家媒体合作,通过用户举报收集疑似谣言,举报数达到某个值将会触动人工处理,将疑似谣言推送给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为谣言后会在原文中加入鉴定结果和科普文章。腾讯新闻的《较真》栏目(微信号:Fact_Check)致力于新闻查证,对各种假新闻、缺陷新闻、谣言、钓鱼贴、营销贴进行查证溯源和探查真相;同时推出线下沙龙,以食品药品、医疗卫生为主题,集学界与业界的力量共同查证事实并探讨谣言的应对之策。

类似的做法在微博平台也有实践,被评估为谣言的微博内容将被打上“不实信息”或“已辟谣”等标签。新浪微博在净化网络内容生态上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例如,2012年5月,新浪微博发布了社区公约体系,该系统引入个人信用积分制,明确微博用户的权利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加强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感;2013年7月,新浪又推出“全平台谣言公示系统”“移动端辟谣系统”“谣言通知系统”“谣言舆情监测”四套谣言阻击系统;2017年1月,新浪依据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的新特点和新规律,修订上线新版《微博社区公约》,继续将整治不实信息作为工作重点。可以说,新浪微博为治理谣言也是不遗余力。

3.信息发布主体:明晰权责利,内化新闻职业道德。一方面,明确从业主体的角色和义务。社交媒体中的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的身份常常出现重合,即信息发布者同时也是信息接受者。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布实施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立足于门户时代,总体内容完备、明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两微一端”的普及,旧有规定已难以适应现阶段新闻传播的发展需要。2017年5月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再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登载的主体:“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这也就意味着通过微信微博发布新闻信息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

但现实中,不具备登载信息服务资格的社交媒体账号,依然在发布新闻类信息。社交媒体传播链的闭合性和隐蔽性,使一些网络非法信息,尤其是网络谣言逃脱监管得以传播。新规定强化了监督举报制度,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平台信息的举报体系,国家网信办也公开接收信息举报。对这种现象,明确责、权、利的关系,对网络信息发布设置了发布身份和发布内容的双重“把关”。

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应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媒体运营者应时刻自我约束,主动提升新媒体编辑的媒介素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业者在长期的新闻传播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共识,是一种内化的自我约束机制。新闻职业道德的准则和信条通常由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等行业培训、评估和学术交流性质的机构制定。职业道德规范不以国家强制力,如军队、警察、法庭等为保障,主要是通过后天习得,加之舆论等方式形塑从业者的行为动机。正如马克思所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也就是说道德的约束力是诉诸行为主体本身的自主自律。新闻职业道德应内化于从业者的职业观念之中,外化于从业者的职业实践之上。新闻职业道德依赖于从业者的自愿自觉,否则便沦为空谈。

4.网络用户:提升媒介素养,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媒介素养是指受众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对信息的辨别、理解与批判的能力。网民的媒介素养主要包括网民的媒介认知能力、媒介接触技能、媒介批判能力以及媒介使用动机等。要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应当重视网民的媒介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部分网民有极大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的倾向,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信息,如有关食品安全、财产安全、生命安全的新闻,往往会情绪化地盲目跟风转发。有关部门或内容平台查证和辟谣的文章,传播者往往会选择性忽视,更不会对自己转发过的内容加以澄清和纠正。部分网民缺乏一定的科学知识,不具备对谣言的辨识能力,放任了危言耸听、反复“改头换面”的谣言随意扩散。

1953年,肖吕斯提出了R=I×A/C的谣言传播公式,他认为谣言传播者的批判能力(即公式中的C)越高,谣言的传播力就越弱。我国学者尹良润结合微博的特点,增加了四个变量,提出了微博谣言的传播公式:微博谣言=模糊性×重要性×参与者可信度×参与者活跃度×信息关联性×转发次数×a(围观者态度)÷参与者批判能力,其中将造谣者、围观者和传谣者的批判能力和可信度都纳为决定性变量。由此可见,谣言既可以源于网民,也可以终于网民。网络的端口数以亿计,在网络信息把关中,位于终端的用户更易发挥“鹰眼”的扫描作用。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是阻击网络谣言传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四、结语

基于社交网络关系传播的谣言,往往兼有网络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特点。在其治理上,应当理清其传播的关系链条与关联主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多方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探求多元协作的治理模式方可取得切实的成效。虽然从网络技术上,对于谣言的识别越来越智能,但谣言滋生与传播的通道,归根结底还在于网络用户,因而提升网民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和批判能力,是最终遏制网络谣言蔓延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张振亮.网络谣言多维共治法治化的路径[J].新闻爱好者,2018(02).

[2]孔泽鸣,郑享玉.社交媒体谣言的传播机制探讨[J].采写编,2017(03).

[3]韩文娟.欧美社交媒体谣言治理的经验与启示[J].传媒,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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