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对策建议

2018-01-24 14:19常天平
绿色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管

常天平

摘要:阐述了我国第三方环境检测现状,着重指出了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时的监管缺位、在实际检测工作中的监管缺位、在检测工作结束后的事后监督缺位。由此提出了出台一部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对策建议,以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确定管理机关、实行持证上岗、健全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并确保其检测质量。

关键词:第三方环境检测;监管;检测现状;资源认定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4-0148-02

1 引言

2016年7月15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其中:(九)创新“三同时”管理,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放开了第三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检测工作。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验收报告。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开展环境检测工作。

2 第三方环境检测现状

为响应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先知先觉者创办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他们或租借场地、购买环境检测设备、招聘人员,轰轰烈烈地开展起了环境检测服务。全国检测市场中国有检测机构、外资检测机构和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分别占55%、30%和10%以上。2011~2014年,我国环境监测仪器整体销售额分别达到108、141、161、196.4亿元,实现2011-2014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2.14%,从一方面说明了环境检测行业规模的逐年提高。第三方检测作为我国检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占整体产业规模的41%左右,2015年我国第三方检测产业规模约为1055.3亿元,政府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未来环境检测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加大。随着国家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放开,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忙碌于中国大江南北,但未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笔者于2017年参观了多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现他们的共同点:拥有可用的场所、环境检测设施、合规的环境、必要的人员等,并按实验室评审准则进行了实验室资质认定。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他们可开展的项目非常多、1人可做几十项检测工作、受检测成本限制质量难保证等。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团队管理水平、环境分析技术能力和测试配备等还没跟上需求,在该领域没有足够的环境检测经验,因而所提供数据和报告质量遭受质疑的报道时有出现。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严格监管成为现实需要。

3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存在着监管缺位

3.1 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时的监管缺位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了经济效益,都尽可能地申请评审更多的项目,以把检测仪器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因它们没有上级管理机管,也无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导致1人可做几十项检测工作。评审机构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只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提供了申请项目2份以上的检测报告及其记录,其他材料合规,就颁发该项目的资质证书,而无法辨别其提供的申请项目2份以上的检测报告及其记录的真实性。

3.2 在实际检测工作中的监管缺位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因检测人员流动性强,采样、检测和质控岗位经常变换新人,这就导致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质量难以满足要求。2017年,笔者曾到几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实际采样现场,发现这几家机构在检测被测企业无组织排放时,采样仪器居然放在企业院内,也没有按照上风向设置对照点、下风向布设控制点的规定布设采样点。同年,因某个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COD异常,笔者曾到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核查,发现其原始记录中COD分析时的取废水量、加硫酸和纯水量与其使用的检测方法规定明显不符,低浓度重铬酸钾溶液没有按规定进行标定,高、低浓度重铬酸钾溶液滴定空白居然一模一样等。这不得不让人担忧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核查过程遭到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变相抵制。谁来监管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成为现实需求。

3.3 在检测工作结束后的事后监督缺位

目前,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仅限于每年的質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而其对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较为熟悉,对检测业务具体行为的内在逻辑有时则失于判断。虽然他们也邀请环保人员参加,但例行检查一般时间较短,检查内容不够详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缺少内在和外在约束机制,仅靠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空泛,靠检测职业道德来进行约束又过于乏力等。

4 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虽然仅存在于个别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内,但监管缺位不容忽视,仅靠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难以奏效。

4.1 给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确定管理机关

确定各级环保部门是本辖区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机关,该环保部门的监测部门受其委托实施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业务管理。

4.2 实行持证上岗

借鉴环保部门监测站的管理模式规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持证上岗的项目不得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通过评审后,一旦该项目无持证人员则取消资格等。

4.3 健全制度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和其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检测管理制度,细化检测质量责任,使检测质量纳入有章可循的规范化管理。

4.4 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检测质量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和其管理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市场准人和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以体现淘汰增补原则。

出台一部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以形成检测人员事前得到严格教育,检测工作中严格履责,事后有严格监督问责的局面,从而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江苏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机关、能力认定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做法值得推荐。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对所辖区域内可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实验室进行能力筛选的做法,也体现了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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