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评析

2018-01-25 05:18
山西青年 2018年2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卡人诈骗罪

李 冰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恶意透支行为跟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有很大的不同之处的,关于以恶意透支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各界都有不同争议,为使我们能更明确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认识,在下文中将对该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深度理解。

一、客观要件之“超过规定期限”

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用卡透支期限明确规定为60天,实践中各开卡行大多规定为一个月[1]。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是指持卡人没有超过规定的透支额度,在超过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仍然不还欠款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之“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09年“两高”在《解释》中对恶意透支作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是银行要作两次有效并且合理的催收和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欠款,但是两个条件并非绝对必要条件,在持卡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较大的主观恶性时,比如疯狂地在异地进行透支、消费,数额巨大,故意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责任等等的情况,可以直接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则必须按照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严格办案。

对第一个限制性条件中“催收”的理解分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分析:生活中,持卡人经常利用分期付款这一便利条件,超限额透支或故意拖延催收时间,从及时有效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角度看,对于催收的行使时间,应该是在每一分期付款到期后进行催收,不能是在全部分期款都到期后再进行催收和报案,而且第一次催收和第二次催收之间的间隔时间应该合理,这样就会给持卡人提供一定的还款时间,大大减少该类犯罪发生的机率。《解释》中规定的催收对象是持卡人,这一规定将对持卡人家属的催收排除在外,理由如下:银行在发卡时与申领信用卡人之间有协议,二者是合同的双方,存在消费借贷关系,当持卡人消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归还,银行有义务通知持卡人归还透支额,对于持卡人的家属,其与银行间不存在合同,所以即使银行通知了持卡人家属还钱,持卡人家属也没有通知持卡人的义务,信用卡持有人的家属不应该被列入刑法层面上的催收还款对象。[2]

对于第二个限制性条件中“催收不还”的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被认定为犯罪的还款期限,就是银行催促持卡人还款后的三个月。[3]持卡人在接到通知后有三个月的期限还款,超过期限不还就会从客观状态推定持卡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从刑法的立法本意和本罪的本质上看,“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不是一个严格限制性客观条件,他主要针对善意透支人或者主观恶性不大的持卡人,给其一个救济机会,同时限制对非法占有意图的随意推定。对于主观恶性非常明显的持卡人,三个月的时间限制没有任何意义。

三、客观要件之“数额较大”

现在判定恶意透支犯罪数额的困难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利息不能计入犯罪分子透支的金额;第二,各种信用卡诈骗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怎样确定犯罪数额;第三,各种信用卡的透支额能否累计;第四,欠款余额在分期付款的情形下变动后如何认定犯罪数额[4]。

对于第一个问题,《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不包括银行已经收取过的费用,如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但并没有规定利息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将利息计入透支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在不怀好意的情况下通过透支的行为获取的或占有的都不包括利息,只有本金,利息仅仅是发卡行将来可能的盈利,虽然也属于其正当收入,但持有并使用信用卡的人并没有得到透支款的利息,而银行的透支利息远高于流动性贷款利率,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看,将利息计算在持卡人的透支款内对含有惩罚性,将会导致定罪和量刑不公正,是一种双重的惩罚。综上所述,恶意透支的数额,仅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不同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同危害看,在计算透支数额时,首先应对不同行为方式的犯罪数额进行折算,然后再把这些数额加起来,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而且对当事人也相对有利。对于第三个问题,如果不同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可以累计,那么通过累计金额很容易达到数额较大这一客观要件,以此判断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于主观,所以,对多张信用卡的透支数额不累计最为合适。对于第四个问题,欠款余额变动后,对透支数额的认定应以银行实际催收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为持卡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发卡行创造了可观的利益收入,但其弊端却日益显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情形也不断呈现多样化,如何有效打击并防范这类犯罪,是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要紧任务,也是放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重点讨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的地方,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顾肖荣.经济刑法10[M].上海社会科学学院出版社,2010.

[2]迟庆娟.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界定中的难题[J].中国外资,2011.

[3]郭伟清,杜文俊.经济刑法与实务精析[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

[4]李翔.刑事法制视域下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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