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官奴婢

2018-01-25 13:11武效青
山西青年 2018年1期

武效青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81)

汉朝的官奴婢

武效青*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81)

官奴婢作为汉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阶层,是在独特的背景下产生的。主要来源于罪犯及其家属、私奴婢、俘虏、奴产子等;社会地位低下,可买卖,亦可作为物品赐予别人;为皇家及官吏服务,从事职业较多;身份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逾越,但是只占少数,或特赦为庶人,或成为富贵之人。他们的存在,对汉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双重影响。

来源;社会地位;职守;命运走向;影响

奴婢,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阶层。“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臧者被臧罪没入为官奴婢。护者逃亡护得为奴婢也。”[1]两汉时期,随着商业资本的增长,土地兼并的严重,赋役负担的繁重,奢侈风气的盛行,以及连年对周边用兵的影响,奴婢的需求量不断上涨,因而奴婢数量日益增加。大量官奴婢的存在,对整个汉朝的发展产生不小的影响。

一、官奴婢的来源

据存世文献及考古资料显示,西汉时期,我国存在大量的奴婢,除了豪强地主拥有的私奴婢外,还有隶属于国家的官奴婢,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犯本人及家属会被没入官奴婢。史书记载较多,如:“坐父兄没入为奴”[2];“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3];汉武帝即位初“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4]《王莽传》说:“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4]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没为官奴婢是对“大逆不道”、私铸钱财等罪犯的一种惩罚方式,罪人、罪人家属以及知情不报者都会受到这样的惩罚。

第二,私奴婢的转化,途径有二:一是以罪犯的财产或“蓄奴婢过品”被没收;二为国家通过向民募取或民以私奴入官赎罪买爵,转化为官奴婢。众多学者研究认为,汉代的奴婢作为主人财产的一部分被登记在册[5]。主人犯罪后,奴婢作为私有财产被没收,进而转化为官奴婢。汉朝富商大贾拥有众多私奴婢,如《昌言》载:“汉兴以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6]武帝时,连年征战,府库空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即入奴婢少则终身免其赋税,多则为郎,若旧为郎则增秩。[4]这是国家向豪富募取奴婢的记录。汉末,权贵抢占名田以及大量蓄奴婢使国家的发展陷入困境,为了改善普通民众生活,哀帝时规定“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4],并提出“诸民田蓄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4]将规定之外的奴婢没入官府,转为官奴婢。

第三,来自于俘虏。这类官奴婢以东汉居多,西汉可见记载较少。《汉书》说“日磾父以不降见杀,与母閼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4]《西羌传》载:“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7]同书“杜季贡、王信等将其众据樗泉营。侍御史唐喜领诸郡兵讨破之,斩王信等六百余级,没入妻子五百余人,收金钱彩帛一亿已上。”[7]都是将俘虏没为官奴婢的例证。

二、官奴婢的社会地位

“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4]王莽指责了秦朝奴婢地位之低,可惜汉代亦是如此。私奴婢作为主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自由买卖及支配,相比较汉代官奴婢地位又如何呢?

首先,像私奴婢一样可以买卖。王莽说:“置奴婢之市”[4]可见秦朝有专门买卖奴婢市场,汉代奴婢买卖也很盛行,但对交易地点记载甚少。霍去病去看望霍中孺“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4]说明汉代是有私奴婢市场存在的,且奴婢在出卖时,会为其装饰“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4]。哀帝时,“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4]傅太后买官婢为己用,可见与私奴婢市场一样,汉代存在着官奴婢市场,经营方式可能与私奴婢是一样的。

其次,官奴婢可以作为物品赏赐于大臣勋戚或有功者。宣帝即位后,大加赏赐大将军霍光,“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疋,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4]后来,史丹受元、成二帝的重视,“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4],说明皇帝会将官奴婢作为奖励与钱财、田地等一同赏赐给大臣。《法律答问》中:“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8]。即能捕获投匿名信之人,赏赐男女奴婢二人。这里是把奴婢作为物来赏赐于有功者,可见其身份地位之低。

三、官奴婢的职守

据史书及出土汉简可知,汉代豪富的私奴婢除从事家内劳作外,还为主人进行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等家外劳作。而官奴婢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不为个人从事劳作,是为皇家及官府从事各类杂役,具体如下:

第一,为皇家养各类禽兽。《汉官六种》言:“太仆帅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又《三辅黄图》引《汉仪》注:三十六苑“以郎为苑监,宦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9]《汉书》中亦言:“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4]这些足以说明为皇家苑囿饲养各类禽兽,已经是汉朝官奴婢的工作之一了。

第二,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作。《史记》载:“汉使曹参等击虏魏王豹,以其国为郡,而薄姬输织室。”[10]汉有东西织室,在未央宫。魏王被虏以后,薄姬作为其家人为婢,进入织室,从事手工劳作。可见当时有部分官婢是为皇家从事手工业劳动的。

第三,从事农业生产。在田间劳作是私奴婢的主要工作,而官奴婢也不例外,《史记·平准书》载:“敢犯令,没入田僮。”[10]说明汉代有专门在公田劳作的官奴婢。据学者对《居延汉简》中《奴婢廪食粟出入簿》的研究,论证了汉代官府会直接组织官奴婢在“以次苑”进行集体耕作。[11]这是官奴婢从事农业生产的实物资料。

第四,借与百姓使用。《秦律十八种·仓律》有载:“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即:百姓可以向官府借用幼年女奴,女奴长大后,官府在一定情况下加以役使。[7]唐律也说:“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这者,以所受监临财物论”[12]。可见唐代对官奴婢的借用有严格的规定。汉代可能也存在这一制度。

第五,为宫廷或京内衙署服务。《汉旧仪》记:“丞相府官奴婢传漏以起居,宫中乳母取官婢。宫殿中宦者署、郞署,皆官奴婢传言。太官汤官奴婢各三千人,置酒。”清人俞正燮说:“给使、尚书、侍中,皆使官婢”。可见汉代宫廷及衙署中有众多的官奴婢,供其役使,从事各项杂活。

第六,“事同妓妾”。虽然汉代多数官奴婢为皇家饲养禽兽或从事农业、手工业等普通劳作,但也不乏一些貌美或“工巧者”成为供人娱乐者。《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载:“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4],同书《景十三王传》言:“昭信与去从十余奴博饮游敖”[4],昌邑王刘贺与“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4]很显然,这类女奴当属家妓无疑。且在武帝时,又“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魏晋、唐代延续这一政策。

此外,官奴婢还有修建宫殿,戍守边疆者等等。总之,官奴婢隶属于国家,存在于与国家建设有关的各个行业中,可以说为国家发展做了不小的贡献。

四、官奴婢的命运走向

汉朝的官奴婢并不是一朝为婢,就一生为婢。有很多机会可以帮助他们脱离奴婢身份,成为庶人或富贵之人。

其一,成为庶人。汉代有放良政策,它是统治者为缓和矛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官奴婢的放良,主要依靠皇帝颁布免奴诏令。汉高祖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4]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4];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4];哀帝元年“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6];安帝时“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7];少帝“官奴婢六十已上,免为良人”[3]等等,史书中相关记载有很多,皇帝出于各种原因,多次颁布免奴诏令,将官奴婢免为庶人,脱离奴籍。

其二,凭借自己的本事升迁。如:卫子夫,史书载:“孝武卫皇后字子夫,生微也。子夫为平阳主讴者……帝起更衣,子夫侍尚衣,轩中,得幸……武帝择宫人不中用者斥出之,子夫得见,涕泣请出。上怜之,复幸,遂有身,尊宠。子夫生三女,元朔元年生男据,遂立为皇后。”[4]身为官婢的子夫,得到武帝的宠幸,登上皇后的宝座。金日磾,以战俘身份沦为官奴,后拜为光禄大夫,《汉书》中这样记载:“日磾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日磾长八尺二寸,容貌甚严,马又肥好,上异而问之,具以本状对。上奇焉,即日赐汤沐衣冠,拜为马监,迁侍中驸马都尉光禄大夫。卒谥曰敬侯”[4]名声显赫。此外,历史中有名的赵飞燕也是从官婢逆袭为汉成帝的皇后。这些官奴婢凭借自己的能力,脱离奴籍,成为富贵之人,不过这些只是官奴婢中的少数罢了。

五、对汉代社会的影响

官奴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汉代社会的发展;但对奴婢的征募及没收诸官超出法律的奴婢,使得官奴婢的数量急剧增长,也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

官奴婢为皇室从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充当宫廷和各衙署的杂役、戍守边疆或用于战争,如《张汤传》说:“而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入乐府攻射官寺,缚束长吏子弟,斫破器物,宫中皆犇走伏匿。”[4]等行为,为皇室贵族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了贡献,汉宣帝(刘病已)不就是卫子夫的曾孙么,成了汉朝有名的贤君。可以说他们是汉朝历史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汉代,官奴婢的衣食都是由国家提供的,大量官奴婢的存在加重了国家的负担。武帝时“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4]贡禹也说:“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宜免为庶人,廪食。”[4]可见奴婢消耗的食物、财物数量是惊人的,一度让政府无法承担,所以多次下诏免奴,这些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1]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48.

[2]吕氏春秋开春论,高诱注引《汉律》条.

[3]陈寿.三国志·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376.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7.

[5]周峰.秦汉奴婢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8-10.

[6]仲长统《昌言·理乱篇》.

[7]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2885.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48.

[9]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5:245.

[10]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1970.

[11]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167-186.

[1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286.

武效青(1991-),女,山西忻州人,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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