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2018-01-25 19:53王曦苇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律

王曦苇

摘要:中国目前处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关键时期,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积淀,必然会对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进而提出如何正确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当前,中国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制的现代化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中国法制呈现出从传统人治型法律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法制现代化本身是一种扬弃与选择的过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与继承,如何如何正确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融合,寻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相契合的内容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其核心是 “仁” 的儒家文化,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它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特征:

1.“礼法合一”为其基本特征。

礼与法是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的两种规则体系,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进入到阶级社会中后受到了统治者的积极重视,并把礼改造成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礼法合一,以礼为主的仁政思想贯穿整个古代社会。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这其中包涵着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2.注重“以德治国”、“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西周时期的治国理念便是强调以德配天,到了汉时期,则提出德主刑辅,自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就真正确立以德治国的思想。

3.以义务为本位,皇权至上

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官民关系来讲,是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民众之间的关系来讲,就是一种‘均贫或‘均平秩序”①所以,小农经济讲求的秩序是一种伦理秩序,要求“尊尊、親亲、长长、贵贵”,这里面始终充斥着义务。另一方面,在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个人缺乏独立性,只有服从于他所属的集团才有生存的价值。②因此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又要服务于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的实质便是皇权至上。

(二)法制现代化概述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学界是众说纷纭。公丕祥教授认为:“从广泛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实质上是指传统人治向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转型。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人的法律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③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制现代化,指由传统型的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转化过程。它是从法精神到法制度整个法制系统,沿着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而前进。④

法制现代化是一种被动的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根据产生的方式和动力来源的不同,一共可以分为三类,内生型的法制现代化、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和混合型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属于混合型的法制现代化,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内外力量内在融合共同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冲击动力,二是近代法治建设的外部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催化剂。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其传统法律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实体评价,其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必会对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首先,传统法律认为其二者之间是一种源与流、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历代王朝都强调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长孙无忌曾在《唐律疏议》中说明二者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我们今天说的强调法治建设并不是反对和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当然,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的后果就陷入“人治”的漩涡,这与我们的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这一点我们要理性对待。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我们今天所提到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与古代所提出的“德法兼治”是不同的,古代的“德法兼治”是为封建王权所服务的,而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主张的义利观对当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儒家思想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但应当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诚信与现代社会的法律要求存在契合之处,传承了两千多年的诚信思想在今天仍然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所有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对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法律所存在在意义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确立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并能为公民在思想意识中树立公平竞争的思想,从源头上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息争”所蕴含的和谐追求仍然具有其现代意义。“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境界。孔子在《论语》中即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孔子可以说是中国无讼论的奠基人和鼓吹者。⑤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无讼一直是中国历代执政者追求的目标,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宣传教化,和息争讼,并以判决文书的形式“寓教于判”,使百姓重伦理道德,止讼、息讼。这体现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于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不会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端。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所最求的相一致,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了诉讼成本。endprint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消极作用

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继承与发扬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理智的认识到,一定的法律文化是与一定的社会基础紧密关联,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同时也包涵着许多与现代社会相脱节的思想,故对其应当持有批判思维,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应当摒弃。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自始至终都是一部 “皇权(或王权)至上”的法律文化发展史。⑥孔子认为,国家的政事兴废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于是提出贤人治国的理论。这样的皇权思想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障碍,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地位,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等级特权制度严重影响了民主平等的发展。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个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杜绝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而在等级森严的古代社会,强调贵贱有别,亲疏有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議”制度、“先请”制度等都重在保护贵族阶级的法律特权。⑦在当今社会,人情官司、特权思想依然没有消失,真正实现公平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最后,法制现代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真正的被重视,人只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对象,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其最终目的都是来维护专制统治的稳定,民众只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对象。因此,凡是在思想上拥护这样的专制统治的理论都带着“国家本位”的观念,而个人的权利根本就没有在此理论之中。在当今社会,制定法律的同时也开始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法律制度上消灭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理论,但公民的思想还需要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改变。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道路

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必是建立在其已经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之上,为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对传统的法律文化予以相应的发展与变革。通过以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分析,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的关系应当注意去粗取精,批判的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经历千年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积累了各个时代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内容,是历代王朝社会法律制度及思想的结晶,在其中仍然蕴含很多在当今社会仍然适用的思想制度等,但是由于它是建立在封建皇权社会的基础之上,与当今的社会制度基础有一定的脱节,故其中也有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当今法制需要的法律文化。强调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要固守传统,而是应当批判的吸收,在传承中有所突破和创新。

注释:

①《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03页

②《浅谈传统法律文化与依法治国》,李红威、许艳霞,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 年04期.

③《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公丕祥,《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03期

④《谈法制的现代化》,吕世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第02期

⑤《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法律文化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韩冰,《前沿》,2005年第02期

⑥《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法律文化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韩冰,《前沿》,2005年第02期

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孙艳玲,《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期

参考文献:

[1]《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公丕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公丕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04期

[3]《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4]《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公丕祥,《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03期

[5]《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从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谈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建》,韩冰,《前沿》,2005年02期

[6]《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下)——从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谈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建》,韩冰,《前沿》,2005年0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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