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在被告人量刑时的运用

2018-01-27 19:29庄惠阁李邦友
天津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量刑品格被告人

庄惠阁,李邦友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品格证据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品格证据还是一项对被告人是否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或多或少的影响。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因此,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到底应不应当运用到刑事审判当中,尤其是应否运用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中,这在学界一直被广泛讨论。

一、品格证据的内涵

品格证据,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能够用来证明一个人品格的相关证据。所谓品格,首先都与人的品德、品行、性格等息息相关,它可能会包含着一种与道德相关的内容,也可能与人的生活行为等相关,诸如是否诚实,是否有暴力倾向、是否喜好色情电影、是否遭受过暴力、是否喜好虐待动物等等。依据英国《198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品格”是声誉和“倾向性”,即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动或者思考的倾向[1]。根据英国证据法权威摩菲的观点,在证据法中,品格至少包含着三个方面与人的明显特征的含义:第一,它是指某人在他居住的环境和认识他的人中所享有的评价;第二,它是指某人以规律性的方式思考或办事的倾向;第三,它指某人经历过或者发生过的事件,而且该事件可能对他的品格有影响,如先前因为刑事违法犯罪而被定罪处罚的具体事件[2]。学者麦考密克并不完全认可他的看法,他认为,品格就是对某人的性格倾向或者一般品格特征的描述,如诚信、隐忍、随和等就是属于品格的内容[3]。前者对品格的定义,被学者们认为是广义上的阐述,后者则被认为是狭义上的理解。

品格不同于习惯。习惯是人长期面对相同的场景所做的相同反应,是机械性的、不由自主的反应或者行为表现。而性格则是人内心的倾向性选择,可以通过人的习惯表现出来的选择。因此,不论是良好品格还是不良好的品格都可以在他或者她的行为表现中找到答案,品格一般情况下总是能与习惯行为表现具有一致性。

品格是与人息息相关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个人的行为表现,都可能会多多少少地反映他或她某一方面的品格。人是一种具有主观思想的生物,对其所经历的事件或者所遭受的生活磨难,不论大事或者小事都会产生一定的认识,并且也可能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形成一种心理倾向,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当再次出现相同或者相似的场景,心理倾向就会再次出现。同时,心理倾向也会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可能会逐渐生根发芽,也可能会逐渐消失不见。心理倾向,可以外化为人的行为,通过行为形成了一个人的性格、名声、他人的评价或者特定的行为等。因此,品格证据从内容上分,它可以被分为三种,就是历史行为(包括各种前科、劣迹等行为)证据、声誉(即一个人的社会评价)证据和性格(即某人特有的行为倾向和心理特征的总和)证据[4]。

品格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国家。斯戴恩法官说:在逻辑上,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关系着他的证言等是否能在法庭中被采信,而且也与法庭审理焦点有关,即他是不是犯罪的实施者这一焦点相关,这被世界各国所通认[5]。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规则是一项由陪审团判断有罪还是无罪的重要规则。品格证据包括被害人品格证据、证人品格证据和被告人品格证据。目前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而对于另外两种品格证据运用的则不多。因此本文中要讨论的重点就是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对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我国法院的态度要么是不予以采纳,要么是作为法庭审理案件时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而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品格证据则不能发挥作用。例如,刘双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判缓刑案①。本案中,关于刘双长期遭受虐待的证据,实质上是一种品格证据。从法院的判决看,这种证据对刘双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这种证据,却能够直击法官的内心,形成关于刘双长期遭受虐待的内心确信。品格证据能强有力地证明刘双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内心一直处于濒临崩溃的边缘,心理上极其无助,但又无处发泄愤怒的情感状况。在张伟雄再次施虐后,刘双失去正常理智,以期望通过杀人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出来。其实她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自救行为,只不过手段相对来说比较残忍罢了。因此,从这一方面看,她比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的刑事政策,减少以暴制暴。从这一案例就可以看出,我国的品格证据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

二、对被告人量刑时,运用品格证据的理由

对被告人量刑时,品格证据应不应当纳入到证据行列,作为对被告人刑期有无或长短的依据,笔者的意见是应当将品格证据作为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品格证据体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品格证据能够对刑事处罚有影响,这是因为对被告人处罚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如何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关键就在于品格证据。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主体再犯罪可能性有关,这种可能性虽然能通过证据认识所理解与把握,但是它仍然是建立在对行为人实体人格进行仔细分析与评判的基础上的[6]。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除了要与犯罪前的行为(如是否受虐待,是否被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恋童等)、犯罪实行时的行为(如作案手段、作案器材、器材获取途径、作案目的、作案起因等)和犯罪后的行为(如是否真诚道歉、弥补损失等)相联系外,还要与被告人的本身个人生活状况、婚姻状况、心理状况等因素综合起来评估。这些因素共同反映着被告人的实体人格,也就反映了被告人的品格,因此品格证据能够证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例如刘双案,对刘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这一刑事处罚力度明显轻于普通意义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力度。这正是家庭暴力证据所发挥的作用,因她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所以才对其从轻处罚。由此可见,品格证据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着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量刑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和教育与挽救犯罪分子的目的

我国刑罚除了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特殊预防时,也要考虑惩罚能否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是否能够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罚要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就要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作为第一顺位考虑因素。而人身危险性与品格证据相关联,那么正确运用品格证据,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犯罪分子的品格不同,犯罪的严重程度也不相同。犯罪是犯罪分子受环境、心理、生理、性格等因素影响后产生的,是个人自由意志作用后的结果,也是犯罪分子自身所做出的倾向化的选择,这种选择与人的品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品格体现着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因此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品格证据的纳入,将有利于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地评估,公正处罚。那么,刑罚就不只能起到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还能起到对犯罪人员教育作用,教育其今后不再犯罪,而且还可能会起到挽救作用,避免因刑罚过重而产生偏激心理,降低再犯可能性。就如刘双案,对刘双进行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刘双从轻处罚,能让其回归家庭承担起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从而认真改造,降低再犯可能性,也体现了品格证据的运用能让法庭更为合理地评估案件性质,对犯罪分子公正处罚,从而间接地起到对犯罪分子挽救的目的。运用刑罚时,还要体现人文关怀,刘双案缓刑的运用就体现了对刘双的人文关怀。如果刘双案不考虑品格证据,那么肯定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后果,如其女儿由无人抚养,这也是法律不想要的结果。因此,在量刑时运用品格证据,能督促法庭全面综合地公正地评价犯罪分子的罪行,对犯罪分子起到教育与挽救目的。

(三)品格证据的运用符合国际潮流

西方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起步比较早,在英国虽然具体运用的时间不确定,但是在19世纪初期,法庭已经逐渐对品格证据可能造成的偏见以及使事实裁决者偏离案件的核心问题形成了一致的认识,并逐步建立了品格证据规则[7]。英国为更好地配合实施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2010年在《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5章规定了品格证据的举证规则和采纳程序规则。针对品格证据规则,美国也有法律明文规定,最为全面的就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其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5条(b)规定:当关于某人的品格或一贯品行成为一项指控、主张或辩护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时,可以举出该人的特定行为实例加以证明[8]。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8a条规定了对有损于名誉的事实及前科的询问:1.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对证人本人及第52条第1款所列的证人亲属就可能有损他们名誉的事实或涉及他们私人生活层面的事实进行询问;2.为了判断证人的可信性而有必要的,才能对上述事项,特别是与被告人或被害人关系的问题,向证人提问,只有在为了决定第60条第2款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或者为了评断证人的可信性而有必要时,才可对证人的前科问题进行询问[9]。除此之外,俄罗斯、日本等国家都有关于对品格证据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品格证据,已经逐渐被世界所认可。我国将品格证据纳入到刑事审判当中,符合世界的证据法发展趋势。

(四)品格证据的运用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能规范我国刑事司法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要收集各种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品格证据体现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因此,收集品格证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2条第1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致,都反映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宽大处理的基本要求,这些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意义是要求法院在审判时,将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个人品格的内容纳入到刑事审判的范围之中,使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中被正式的认可。同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但是,目前还不能覆盖到全部被告人,不过这已经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品格证据的肯定态度,对品格证据今后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品格证据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概括,也避免了司法适用范围的混乱。目前我国除了关于未成年人要考虑其个人情况的司法解释外,几乎没有其他关于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的规定,各个法院对待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所持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法律上规定品格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也能够起到规范法院审理案件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督促检察院、律师积极履行义务,全面调查案件,督促法院更全面地评价被告人,从而起到规范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让对被告人的处罚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合理。

三、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与制度构建

关于品格证据,英美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规定了品格证据在何种情况应当采纳,在何种情况不应当采信,而且品格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力能从法院的判决文书上直接显明。在日本,关于品格证据方面,家事裁判所还有专业人员调查被告人品格、生活环境等个人情况。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品格证据的规则与制度,笔者建议:

(一)品格证据规则

在刑事裁判中,要充分发挥出品格证据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品格证据运用规则。品格证据运用规则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指引公检法及律师办理案件的方向,同时也能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确立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可采纳原则

品格证据,从证明内容的好坏上划分,分为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两种。良好的品格证据,是能证明被告人具有良好品格的证据,如孝敬老人、诚实诚信、待人和善等。良好品格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良好品性,同时也可以用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可能是迫不得已或者事出有因的。良好品格证据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起到减轻被告人刑罚的作用。因此,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自己拥有提出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权利,只要证据是真实的,那么法庭就应当采纳。美国法律赋予被告人拥有提出良好品格证据的权利的规定,但是被告人仅限于以名誉和意见证据的形式证明自己具有某种良好品格,不得用曾经经历或行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现今的性格[10]。这主要是因为人的品格是会发生变化的,过去的经历或行为只代表某人过去时段的品格。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要对良好品格证据进行谨慎地全面审查,以确定良好品格证据在量刑时所占的比重。另外,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上,应当分析品格证据对刑罚的影响。

2.确立不良品格证据以禁止为基本准则,但允许例外存在的原则

不良品格证据,包含着被告人不好的品格信息,是关于被告人的负面信息的证据,如恋童、虐待家人、失信等。不良品格证据在外国通常不被纳入到刑事审判当中。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款规定了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某人的品格或其品格特征的证据被用以证明此人在特定场合下从事了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时,不具备证据能力[11]。在刑事审判中,控方披露被告人的不良品格和不当行为,会误导陪审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是被告人不良品格产生的偏见效应[12]。不良品格证据一旦纳入到庭审审理的对象当中,就可能会对审判造成不良的影响。因为法庭的审判人员虽然要摒弃外界的影响,尽可能做到公正,但是人毕竟是具有认识的、有思想的生物,不是机器,认识不可能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良品格证据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评价等不好的证据,不良品格证据会对审判人员有心理暗示作用,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看法也就会因为不良品格证据的出现而发生改变,会不自觉地就对被告人产生偏见,这就无形之中误导了审判人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这对被告人也是很不利的。英国,在早期也对不良品格证据作出了严格限制,理由与美国相同。不良品格证据会让陪审团对被告人产生“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偏见,可能使陪审团在得知被告人曾经有类似罪行后,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严重影响发现事实真相[13]。因此,我国也应当学习外国的经验,将不良品格证据禁止使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可能增加偏见的证据。这正如卡多佐评价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款所说的:品格从来都不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说,当被告人站在法庭接受法律审判时,即便他以前确确实实是罪犯,他也与过去不同了[14]。虽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造成不公正不正义,不良品格证据应当被禁止使用,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辩护方提出对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时,允许公诉方提出就该份良好证据相反的不良品格证据等等[15]。

(二)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要让品格证据发挥出作用,就要建立起相应社会调查制度。那么就面临着以下问题:由谁来调查收集被告人的品格,调查的范围是哪些,怎么调查。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调查制度,法庭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审查采纳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一权利才能不被滥用。品格证据才能具有可信性,审判结果也才能更公正。

1.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的人格证据制度。英美的人格证据制度,由专门机构的机构负责调查分析,调查内容主要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同时调查并不仅仅是客观事实的调查,还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主观地全面系统地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要提交到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16]。效仿外国的经验,我国能否也成立一个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能再成立一个这样的机构,因为从经济成本来说,一个专门机构的建立并非易事,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从制度角度上来说,也没有成熟的约束机制。因此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一提法不切合实际。那么法官、控方、辩方能不能成为调查的主体?就法官来说,法官是中立的,只能被动地适用法律,而不能主动地调查案件,并且若法官调查案件,则会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评判。就控方来说,控方是为了让被告人入罪,那么他在调查时可能会忽略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很难做到公正客观。就辩方来说,辩方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辩护的方向一般都是无罪、罪轻,若辩方则可能会不收集或者少收集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而将良好品格夸大。因此,这三方都不适合、不应当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

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机构来看,适合社会调查的机构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从其职能来看,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是与法律相关的,如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而且司法行政部门也负责一些基层群众工作,如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比较容易与群众沟通,方便开展工作。从经济成本来看,机构发展成熟,能节约开支。从机构的属性来看,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具有中立性,也具有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各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起社会调查职责。为了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聘请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让他们发表专业性意见。

2.社会调查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中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的个人具体情况及品性等因素决定,这也是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17]。即社会调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与被告人有关的个人情况中与品格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家庭情况:家庭关系、家庭感情、家庭地位、家庭教育、家庭管理、家庭矛盾、相处模式、收入、生活消费状况;(2)邻里关系与人际交往关系:在所居住的社区,与他人的关系、邻里的评价、是否发生有矛盾、及矛盾原因等、交朋友的类型、多少、朋友的关系;(3)工作情况:就业情况、工作态度、与上下级的关系;(4)情感经历、爱好、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性格、智力发育程度、经历(是否有前科)、品行、心理状况(是否因特殊事件内心受创伤)、身体状况;(5)个人对社会的贡献;(6)犯罪之后的悔罪表现;(7)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是否适用缓刑、假释等给出自己的意见等等。这些都应当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之中,做到社会调查报告尽可能完善、全面。在法庭审理时,接受控方和辩方的质询,最终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纳或者采纳哪些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

3.社会调查的程序

社会调查的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调查员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同时结合网上、电话、视频、邮件等方式调查,要深入到被告人所生活的环境中。调查的形式,对基础问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其他问题要通过询问的方式,将内容记录下来,并由被调查者与调查者签字。询问的笔录要以书面形式保存,并将笔录汇总,形成数据,然后以数据为基础,形成相关的被告人的品格的报告,并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评价,和给出量刑方面的建议。调查报告要有调查者签字,并由调查机构盖章。调查报告应当在开庭前制作完成,并在开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至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制作调查报告的人员也都应当出庭,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从本质上来讲,品格证据与案件是存在联系的,尤其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关联。将品格证据运用到被告人的量刑中,也有其现实的理由与需求,既符合世界潮流趋势,也能彰显公平正义。目前,我国法院对品格证据的认识不一致,对其反应也不同。而且我国对品格证据的调查分析也没有专门机构去完成。因此,品格证据规则应当及早确立,也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品格调查制度。

注 释:

①刘双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判缓刑案:刘双长期遭受丈夫张伟雄暴力虐待,张伟雄好逸恶劳且经常酗酒,全家的开支全凭刘双一人打工维持,因此,在张伟雄又一次施暴结束熟睡后,刘双用充电器的电线勒死张伟雄,而后投案自首,本案法庭综合对子女抚养、被害人父母的从轻处罚请求等证据,对其刘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载于中国司法案例网https://anli.court.gov.cn/static/web/index.html#/alk/detail/C49DF63E6A1BF95784AEF4C 78D69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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