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新模式

2018-01-27 19:01潘文飞应泓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检察室监督权民事诉讼

潘文飞 应泓游

摘 要 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具有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多种优势,能更及时、更有效、更全面地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检察室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能更好地修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短板,扩充检察监督权的内容,用公正的司法维护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 监督权 基层 检察室

作者简介:潘文飞、应泓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68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检察监督本身作为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全程法律监督。

基层检察室是根据《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19 93年)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设置在基层的办事机构 ,主要派驻于乡(镇)一级行政区划,设置之初仅有五项主要任务。 但随着基层检察室工作的不断摸索,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以浙江省检察系统为例,基层检察室设置有十项基本职能,包括对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在实践中,对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主要围绕法庭的民事诉讼活动开展。

近年来,随着检、法两家的配合协作逐步加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也步入了发展的高峰期。2011年的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十点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范围:一是抗诉对象增加调解书;二是增加检察调查核实权;三是增设检察建议权;四是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一、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优势和模式

(一)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优势

1.地理优势

基层检察室扎根于基层,是“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其设立要么是在人员相对集中地区,要么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办公场所处的地理环境普遍比较贴近群众,也就比较贴近民事纠纷。在对人民法庭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之时,能更方便地了解到诉讼的发生、当事人矛盾的演变、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能更方便地接到当事人的举报信息,调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2.人员优势

检察室工作人员具有明显的岗位优势。检察室和人民法院同属于基层政法干线,在各项政法专项行动、各类政法会议当中,两个派出机构的人员都会共同参加,作为基层派出机构,人员又相对较少,在共同合作当中更能建立起工作上的交流。换言之,基层人民法庭更能接受基层人民检察室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3.时间优势

传统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多发生在当事人在案件结案后的举报,检察机关很少也很难能够提前介入诉讼环节进行检察监督。而基层检察室因其独特的地理优势、人员优势,能更方便地做到同步监督,即在诉讼进行当中,同步跟进对诉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二)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模式

有学者指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方式可以抽象出四种:一是干预型模式;二是法治型模式;三是保障型模式;四是公益型模式。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的模式应是法治型和保障型两种模式兼顾统一的新模式。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司法公正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最根本目的。 维护司法权威应包括对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支持和对独立审判的维护。这便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过程中,既要对违反程序公正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纠正,也要保障法官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实践探索

为破解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在实践中的难题,2015年5月,笔者所在的N县人民检察院M镇检察室开始试行对M镇人民法庭的民事诉讼监督的新模式,截止2017年1月共对55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在案件数量、监督范围上均有了重大突破。

(一)增設“庭前检察宣告”

庭审程序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庭审秩序的好坏直观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活动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长期被庭审秩序混乱、藐视法庭、暴力抗法等视法院权威如儿戏的乱象所困扰; 另一方面,从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不难发现法官随意更改庭审实践、开庭迟到、开庭打手机、临时变更合议庭成员、不着法袍、不使用法槌等情形,这些情形违背了司法的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庭审活动开展检察监督,既有助于法庭维护庭审秩序,又能督促法官规范举止言行,为庭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庭前检察宣告”顾名思义,是一项设置在民事诉讼庭审前的检察宣告制度。此项制度目的在于检察监督的“亮剑”,公开亮明检察身份,宣告检察监督在庭审中的开始。首先,宣告程序设立在庭审活动开始之前,这样既不突破现有法律的框架且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程序,同时又可以在庭审活动前起到检察监督先声夺人的效果。其次,用法律仪式化的宣告辞促使检察监督权的规范行使,固定化的宣告辞可以增强法律仪式感,展现庭审中的检察身份,进而起到强化法庭严肃性,规范庭审程序的作用。

(二)列席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指多名(奇数)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在法庭在开庭审理后,就案件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的评议活动。合议庭评议是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起着贯穿审理和裁判全过程的作用。

在2014年年底,L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开“大陪审制”试点,以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更好体现司法民主。在此背景下,为更好地保障合议庭民主决议,让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评议中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M镇检察室在与人民法庭的沟通后,形成了一种新的合议庭模式,由法官主导法律适用,人民陪审员主导事实认定,检察官则开展对评议过程的合法性监督。这改变了以往法院合议庭评议活动封闭无法介入监督的格局,同时,检察室对法庭的监督活动从开庭旁听延伸至合议庭评议环节,实现了对法庭庭审活动的全程参与和监督。endprint

(三)开展对民事调解的监督

由于民事调解本身具有的快捷、简便、成本较低等特點,所以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法院和公民都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争议。 然而,在民事调解中,法官具有审判者、调解者双重身份,身份的重叠导致了法官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以非明示行使而存在的强制力,此种强制力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力。同时,刑九修正案将民事诉讼中以捏造事实妨碍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入罪。因此,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调解领域即可以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作用,又能起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的作用。

M镇检察室与M镇人民法庭达成合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举报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由法庭邀请或检察室要求介入的方式列席调解,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从而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法庭在诉讼中的主导性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

从诉讼角度上看,法庭是诉讼争议双方的第三方,根据法律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而对审判活动而言,法庭则是相对于原被告的另一方,是裁判主体,原被告则是裁判对象。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否,如果仅从法庭自己的角度去评价,很难得到裁判对象的认可,此时就需要检察室以监督者的身份予以介入。实践中,法庭也从中感受到了检察监督介入的好处,在复杂、敏感案件的审理中,主动邀请检察室的介入,检察室从开始的“上门监督”逐渐转为“应邀监督”。

三、基层检察室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从在笔者所在省试运行的情况看,将反贪、反渎、职务预防等检察职能剥离对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改革实施之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权威主要来自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改革后,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威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士所应该思考的问题。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无疑是强化检察权威,牢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而推进基层检察室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能更好地修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短板,扩充检察监督权的内容,用公正的司法维护司法的公正。

(一)出台和完善检法配套合作机制,完善基层法庭硬件配置

在基层检察室开展对法庭庭审的检察监督中,检察监督的席位设置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监督者,席位不能偏向原、被告的任何一方,这使得检察监督的席位设置成为难题。在实践中,检察监督席位设置在法庭审判席位对面,位置上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席位相同,与庭审法官四目相对,不仅不利于展示检察在法庭庭审中的监督地位,同时也容易造成庭审法官的对立情绪,与作为监督者列席法庭的原意相违。

笔者建议在审判席的两边增设检察监督席位,这样即可以使得检察监督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中立的第三方“旁观者”,还能最大限度地在不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对法庭庭审的全程进行监督。

(二)激活“检民联系卡”,加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辐射范围

“检民联系卡”的设置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务便民和执法公正,旨在搭建检民联络桥梁。然而,实践中的“检民联系卡”却大多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在接待办理检察业务的当事人时发放联系卡,因当事人本身已和检察机关相互联络,联系卡的作用难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活动向外发送的联系卡,接收的对象虽广,但很少有当事人有联络检察的需求,加之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剥离,民众的检察需求更小。但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使用“检民联系卡”,不仅可以提供民事检察监督的反馈途径,还能通过联系卡推广检察监督的在民事领域的辐射范围。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室在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尝试性地在法庭庭审开始前、结束后分别向当事人双方、列席旁听的人员发放“检民联系卡”,试行的一段时间内,陆续收到诉讼代理人、诉讼利益相关人员请求监督介入的邀请,很大程度上激活了“检民联系卡”的功效。

(三)加强民事相关业务培训,打造民事检察监督专业团队

在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重刑轻民”的传统检察业务培训机制容易造成列席“监督”的检察人员出现“能力恐慌”,在开展监督相关的工作中,束手束脚,无法深入到民事诉讼当中。同时,“门外汉”的监督也只能在表面上发挥“功效”,很难真正地震慑住那些可能影响到程序公正的不法行为。

实践中,正是由于缺乏民事诉讼相关的专业知识,检察监督人员更多的是“被动”的接收他人反应问题,很少能自行发现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改变监督纠错式考核模式,以服务和保障作为监督立足点

在传统的监督考核模式中,一般都以发现多少问题、纠正多少问题作为监督制度本身成效的考量点。而在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成效考核中,笔者认为,纠错固然重要,但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更为重要。

注释: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高检发(1993)19号)第二条 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同上第三条: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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