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浅析

2018-01-27 18:15时胜涛
中文信息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摘 要:在针对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刑法》规定基础上于2011年6月20日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公布刑事案件应由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对此进行明确,更加有利对危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本文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和道德建设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犯罪特点和构成 发展趋势 计算机信息系统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2-000-01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

1.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界定

本人认为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行为故意直接对计算实施侵入或者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它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相关法律法规,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主要以协议的计算机犯罪为出发点进行论述。

2.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特点分析

2.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

大多数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时犯罪分子只需向计算机系统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一般不会造成损害,作案手段隐蔽,一般人很难察觉。

2.2犯罪侵害的对象目标比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非法占有财富、蓄意报复或者炫耀展示自己能力,引起关注,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企业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

2.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属于技术含量高从行为,一般要从结果向上倒退进行侦查,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置服务器实施犯罪,取证困难,犯罪证据不易固定保存。

2.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社会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普及程度,起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后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

3.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热人和单位。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对计算机犯罪主体职业无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一般来说能够进行此类犯罪的都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而且这种水平还比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对计算机操作系统非常熟悉。

3.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管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性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两种。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故意犯罪,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对社会造成危害,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3.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所谓侵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有侵害的危险,如计算机病毒虽未使计算机不能运行,但有导致系统上数据不能运行的危险性。

3.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的特征。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通过完成一定行为,从而使危害后果产生。而计算机犯罪客观要件的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其实是刑法所禁止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实施的,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发展趋势

1.犯罪分子年龄进一步低龄化

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主体的年龄上来看,已经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根据有关调查统计,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主要为18-46岁,平均年龄约为25岁,例如互联网病毒“熊猫烧香”其6名制作者,最大年龄仅25岁,最小的才21岁。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上网聊天和玩网络游戏的人占到60%以上,许多未成年成年人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良影响有关,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知识,从开始游戏化操作到最后被利益趋势或者为了炫耀自己高超的技术能力走上犯罪道路趋势更加明显。

2.犯罪后果影响国际化

网络无国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使得时空或者国家的界限不再明显,这也使得现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些犯罪冲破了地域的限制,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犯罪行为不在局限于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都是跨地域作案,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两者分离。

3.犯罪行为技术手段时代化

以前大部分信息系统犯罪是守株待兔类型,犯罪分子只需要把病毒等通过系统植入计算机即可等待结果发生,但现代社会高科技快速发展,人类智力水平也达到一定高度,现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也正在向着智能化和现代化发展,犯罪分子能掌握时机利用最有效的社会的热点和关注点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犯罪行为披上时代化的外衣进一步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进入犯罪陷阱,如现在热播《战狼2》,影片第一天刚上映,第二天网路就出现了《战狼2》电影播放链接的病毒。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道德建设

防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源头治理就是要加强道德建设,发展良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文化。让利用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可以使得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人生价值相统一,加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从现有情况出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者尤其是青少年和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使社会道德能够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中进行延伸和拓展,形成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社会主体的伦理规范,这样才能够更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问题。

四、小结

我认为我国应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现状,及时对这种类型的犯罪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形成更为有效地犯罪打击网络,尤其是结合该类犯罪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前制定出更加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措施。同时也要结合现实情况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道德建设,更加有效和全面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发生。

作者简介:时胜涛,男,汉族,(1979.7-),河南临颍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现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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