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区域化视阈下“一带一路”国际区域金融合作问题探讨

2018-01-28 09:55王学信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区域化金融机构一带

王学信,刘 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

自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1]至今,已经历了5个年头。期间,学者们对“一带一路”的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但多数研究“就事论事”,少有金融区域化的视阈。金融区域化指的是地理位置相邻或经济联系紧密的国家或地区,随着金融合作程度的不断加深形成的支付结算便利化、机构设置和金融业务跨境化、金融产品价格决定市场化、金融资源流动自由化的趋势和过程。金融区域化是一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直面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与国际同业挑战并与全球金融业对接的过程,也是一国金融业经受区域“环境”和“气候”的锻炼使本国金融竞争力日益增强并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区域化首先表现为少数金融机构受到客户金融需求的牵引、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动以及满足增加盈利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而走向区域化,其结果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起其他金融机构走向区域化,最终形成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金融业的区域化。同时,金融区域化是一国的金融文化与国际市场深度融合,金融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过程。而金融全球化正是把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各国的金融业务摆脱时间和空间约束的过程。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区域金融合作是“一带一路”金融地域系统的重构,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国际区域金融合作,实现金融开放和金融资源在更大地域空间的流动和配置,其结果不仅对国际区域金融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加快了“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的金融全球化进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区域金融合作是金融区域化的实现路径,其合作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就是行为主体基于自身经济和金融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不断协调利益的过程,也是行为主体通过金融开放和金融自由化进而实现金融深化的过程。本文以金融区域化的视阈,将“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区域金融合作作为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区域金融合作面临的挑战,旨在探讨进一步推进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对策,进而加快我国与相关国家的金融区域化进程。

1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区域金融合作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必由之路

1.1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信息合作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信息合作为引导区域资金流向、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监管效率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政策沟通为沿线国家国际区域金融合作提供了平台,设施联通、贸易畅通、民心相通又为沿线国家金融信息合作提供了条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族众多,跨越了儒家文化、伊斯兰文化、印度教文化、东正教文化和天主教文化等不同文化圈层,经济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有发达经济体(12国)、发展中经济体(35国)、新型经济体(17国)[2],金融发展水平和国家主权信用等级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沿线国家金融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是推动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发展进而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区域化的重要保障。

1.2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机构合作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财政能力较差,基础设施落后,实现设施联通的资金缺口较大。因此,通过组建诸如丝路基金、亚投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满足沿线国家的投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本身就是我国国内各地区进一步开放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经过4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企业拥有了雄厚的资本积累,城乡居民拥有了丰厚的个人储蓄,银行积累了大量金融剩余,政府则拥有了充足的外汇储备。近年来,企业资本和居民个人海外投资需求快速上升,政府也迫切需要提高储备资产的使用效率。随着企业和政府在沿线国家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国内的金融机构通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金融并购以及与沿线国家在支付结算、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方面加强合作,以满足他们在海外的金融需求。

1.3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市场合作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应有之义

金融市场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枢纽。近年来,在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贸易额持续快速上升的背景下,人民币离岸交易量日益增大,人民币国际化指数不断上升,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活跃[3],这对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分享世界经济发展和金融区域化带来的红利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合作将有助于国内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国内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互相开放与合作,可缓解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紧张局面,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定价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有助于提高沿线国家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

1.4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监管合作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重要保障

金融稳定是地区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利益又是一国的核心利益。通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区域风险预警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监管协调机制,符合沿线各国的利益诉求。目前,沿线国家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有别,金融发展水平各异,金融需求也有很大不同,金融制度与金融文化存在较大差异,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监管制度各不相同。我国作为多极世界中的一极,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内含的金融监管智慧,以及历经多次国际金融危机而屹立不倒的能力,足以成为沿线国家学习、借鉴的对象。因此,在彼此尊重国家主权和金融关切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互学互鉴金融监管经验,共同推动区域金融发展,是“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必由之路。

2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区域金融合作面临的挑战

2.1 信息合作面临的挑战

2.1.1 复杂的地缘政治关系

信息合作虽然处于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最底层,但会直接影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沿线国家地缘政治关系复杂,既有人口繁盛、政治上寻求安全和大国势力平衡的东南亚国家,又有受宗教冲突、战争频仍的西亚和中东国家;既有经历了经济转型且备受大国影响的东欧国家,又有背负着沉重地缘政治历史包袱、恐怖主义盛行的中亚和南亚国家;也有曾提出欧亚经济同盟设想、在中亚和中东地区拥有强大影响力的俄罗斯,更有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上步履蹒跚、政治上有较强趋同性的欧盟成员国。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前提是稳定的地缘政治,而沿线国家纷乱的地缘政治关系,无疑会增加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变数。因此,信息合作是沿线国家取得政治互信和“一带一路”共建的基础。我国自1993年以来通过伙伴外交战略发展同沿线国家的友好关系。而伙伴关系的层次与战略利益认同度呈正向变化关系,战略利益认同度又与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密切相关[4]。基于政治纷争、宗教冲突、恐怖主义盛行和民族矛盾不断升级背景下的地缘政治环境,以及在此基础上生成的金融信息,是国际区域金融合作进而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宝贵资源。期待合作的中资金融机构能否及时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对双边和多边金融合作至关重要。

2.1.2 沿线国家经济与金融发展差异

“一带一路”共建是国内生产力布局和全球生产链条的重新调整。国内产能过剩,大量剩余资金闲置,经济增速放缓,结构问题突出,利用国内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和较强的装备制造能力,通过与相关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缓解国内的经济压力、提高国内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一带一路”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然而沿线国家的文化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开放程度也不相同,熟悉和掌握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文化习惯、金融制度就变得格外重要。在国内企业资本外移和生产力外移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信息,要求处于现代经济核心地位的金融业及时作出反应。长期以来,国内金融业业已形成的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局面,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领军人物的脱颖而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一带一路”倡议,这些金融机构的响应也最为积极,他们对沿线国家相关金融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判断是否正确,对于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1.3 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伙伴外交战略以来,与沿线国家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伙伴关系,并与东盟、阿盟、非盟、欧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建立了对话机制,与相关国家建立和增强了战略互信关系。然而,金融在一国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国际区域金融合作必定建立在密切经济合作和充分战略互信基础之上。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沿线国家在经贸、投资、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增多,双边和多边高层接触不断,但缺乏常态化的双边会晤和多边磋商机制。要推动与沿线国家的金融业在机构、市场、监管等面的合作向纵深发展,双边和多边金融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

2.2 金融机构合作面临的挑战

2.2.1 开发性金融难以满足“一带一路”设施互联互通所需要的资金缺口

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需要长期、大额、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而这些国家中大多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社会资本不愿投入。目前,亚投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已经在一些沿线国家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均较长的项目给予了金融支持,但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缺口仍然较大。据亚洲开发银行测算,2010—2020年亚洲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缺口额达8万亿美元,单是东南亚国家非跨境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规模就超过1.2万亿美元[5]。单纯依靠这些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是难以维持的。

2.2.2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哄而上难免滋生金融泡沫

截至2015年底,9家中资商业银行在沿线24个国家设立了56家一级分支机构[6]。中国工商银行在国际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一段时期,争取境外机构覆盖“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达到50个。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中资银行也做出了类似规划。在“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中,政府与金融机构拥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函数也不尽相同。商业性金融机构过快过多地在沿线国家布局分支机构,难免造成“赔钱赚吆喝”的局面。

2.2.3 地方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定位需要审视

目前到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是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机构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在存贷款等方面还拥有寡头垄断地位,地方金融机构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偏低。地方金融机构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和发展,资产质量、经营能力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部分地方金融机构仍然面临着人才短缺、金融创新能力薄弱、金融服务技术落后等困境,如果盲目鼓励他们参与跨境金融合作,不仅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反而会成为“一带一路”合作的拖累。

2.2.4 多样化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文化是金融机构跨境合作的重要约束性变量

“一带一路”金融机构合作实质上是双多边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的交融。每一个国家在国内金融业不断发展和变革中都会形成有别于他国的金融制度,每一家金融机构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也都会形成独特的文化。在国际金融史上,曾发生过多起因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差异导致金融并购失败的案例。因此,熟悉和适应相关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成为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的必修课。

2.3 金融市场合作面临的挑战

2.3.1 沿线国家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差异较大

沿线国家中,东南亚和西亚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市场运行机制较为完善;中亚、南亚、东欧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机构运行、业务运作和市场运营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外汇管制较为严格,金融效率偏低。凡此种种,均会直接影响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双多边金融市场合作的开展。

2.3.2 沿线国家金融风险较为突出

其一,沿线国家主权信用等级差异较大。沿线国家跨越了B–级、A级再到AAA级等多个主权信用等级。全球高风险国家主要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这些国家的执政者更为关注政权稳定,对于具有长期经济利益的建设项目兴趣不浓。其二,不少沿线国家银行业不良资产比率过高。2014年,半数以上的沿线国家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于国际通行安全标准。其中,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的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更是超过了20%[7]。不少沿线国家货币汇率波动较大,并引发了大量资本外逃。其三,大多数沿线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财政能力较弱,经济结构不健全,出口结构单一,国际收支平衡能力较差,外汇储备较少,一旦出现持续性的财政赤字和国际收支逆差,外汇市场必定动荡,金融风险就会暴露乃至于发生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地除了美国和拉美南锥体国家以外,全部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3.3 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

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债券市场组成的货币市场和由股票市场与中长期债券市场组成的证券市场以及与金融衍生品市场之间的关联度较低,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金融市场深度不够;信贷市场的寡头垄断局面突出,市场化程度较低[3];证券市场发展不全面,过度倚重股票融资功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股票市场波动频繁,证券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有效性不足,市场风险较大;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发展滞后,交易机制不规范,交易规模偏小;以自贸区为平台的离岸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对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暂时还不能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同时,金融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衡,金融集聚的区域差距较大,金融资源的地域运动受到金融机构的纵向管理和地方政府横向分割的限制,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缓慢;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地方金融机构创新能力欠缺严重。

2.3.4 资本与金融账户管制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障碍

“一带一路”与人民币国际化之间存在着相向而行、协调发展的内在逻辑[8]。近年来,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货币日益普及。随着人民币被正式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并占10.92%的权重,人民币将加快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9]。现阶段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人民币可兑换,但在资本与金融账户方面,尤其是金融账户中的证券投资、短期资本流动等项目,仍然实行严格管制。随着“一带一路”合作的开展,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额迅速上升,沿线国家对人民币的储备和支付需求快速增加,资本与金融账户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虽然屏蔽了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窜入,但在客观上抑制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降低了沿线国家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也削弱了人民币在国际支付和大宗商品交易定价等方面的功能和地位。

2.4 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

2.4.1 国内缺乏对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跨境合作风险监管的经验

“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可能次序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对接—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投资与贸易—产能合作。金融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支付结算、融资和投资顾问等功能。目前处于“一带一路”共建的初期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先行,相关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财政能力低下带来的财政风险、地缘政治冲突不断以及大国势力在沿线国家角逐引发的地缘政治风险,双多边投融资和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风险等,都存在给诸如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单边开发组织、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同时,亚投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也会遭遇相同的风险。对于违约国来讲,对单边投资开发机构违约只会受到该国的制裁,而对多边投资开发机构违约,则会遭到多国的集体制裁。因此,违约国对单边投资开发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违约的几率要大于多边投资开发机构。这就要求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国内的单边投资开发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合作中信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制定出有别于国内金融监管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

2.4.2 国际区域金融合作中的风险窜并不容忽视

与“一带一路”共建合作次序相对应的是,基础设施因其与生俱来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投资收益率低,投资回收期长,国家开发银行、亚投行、丝路基金等开发性金融先行,接下来的资源与能源开发利用、投资贸易以及广泛的产能合作将会创造出商业性金融机会,从而诱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紧随其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沿线国家布局分支机构或跨境金融并购,势必产生大量资金链,一旦各种风险叠加导致资金链断裂,则不仅会冲击一国的金融体系,还会对区域国际金融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沿线国家中的东欧、中亚、东盟等都存在不同层次的多边金融合作框架,在“一带一路”共建过程中,国内的区域金融合作进程由于目标的一致而加速,并形成与多边金融合作框架的对接,客观上容易造成金融风险在不同地区乃至跨境传播和膨胀,这无疑对区域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然而,目前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与沿线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建立联动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也未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3 “一带一路”倡议下进一步深化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路径

3.1 与沿线国家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3.1.1 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政策沟通与协调

可凭借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东盟10+3金融合作机制、博鳌论坛、金砖国家部长会议、达沃斯论坛、中阿合作机制以及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合作机制等平台,披露相关信息,促进政策沟通,协调沿线国家立场,增强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共建合作战略利益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同时,将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处置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模式交流给沿线国家,以帮助他们改善资产质量。通过双边和多边会议安排,加强政策沟通,促使沿线国家在金融合作方面达成共识。

3.1.2 加大媒体对“一带一路”共建合作宣传报道的力度

通过国内媒体,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制度与金融文化、民族习惯等内容的宣传和介绍,普及相关知识,拓宽国民的视野;及时报道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最新合作成果和沿线国家亟需共建合作的领域,增强相关主体跨境金融合作的风险意识,帮助相关主体及时发现和捕捉跨境金融合作机遇。

3.1.3 增加对“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研究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研究经费投入,动员越来越多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研究部门以及企业所属研究机构,参与到“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调研中来,不断挖掘共建合作的潜力和机会,为金融机构跨境合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以跨境合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以降低合作中的操作风险。

3.2 依次推进对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合作

3.2.1 循序渐进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

与“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次序相对应,在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合作初期,应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主;在进入资源能源开发利用为主的阶段之后,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熟悉并掌握沿线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寻找金融合作的契合点,在互设分支机构、股权合作、跨境并购、银团贷款、投融资顾问、融资代理等方面开展合作。

3.2.2 区别对待地方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中的角色和地位

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稳健、盈利能力和金融创新能力较弱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应鼓励他们参与和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而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人才储备较为充足、又处于经济开放程度较高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政府应鼓励他们走出国门,根据自身的业务特色,参与“一带一路”金融合作。

3.2.3 充分发挥国内相关地区与沿线国家的地缘优势

“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各地区全面对外开放。应鼓励那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密切地缘关系的地区(如毗邻越南的广西省、与俄罗斯一衣带水的黑龙江省等),以及在宗教文化上与沿线国家有密切交流的地区(如与阿拉伯国家交往频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作为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桥头堡,政策上赋予这些省份、区域“先行先试”的优势,拓展他们与沿线国家金融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3.3 进一步加强与沿线国家金融市场交流与合作

3.3.1 对沿线国家应区别对待

选择那些市场开放度较高、金融市场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领域优先展开合作;暂时回避那些主权债务信用等级低、容易出现双赤字(财政赤字和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同时,通过合作帮助金融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的国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促成区域国际金融市场合作的条件,提高金融效率。

3.3.2 进一步开放和完善我国国内金融市场

应尽快完善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调整证券市场结构,扩大公债券、地方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规模;借助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等国内自贸区平台,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和互换交易,加快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进一步促进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3.3.3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和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前提下,加快资本与金融账户开放,增加人民币的输出规模,满足沿线国家在贸易、支付结算、投融资、增加官方储备资产等方面的需求,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共建合作的协同发展,逐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逐步向区域货币一体化方向发展。

3.4 深化与沿线国家金融合作的风险监管

3.4.1 加强对参与合作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单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中跨境金融合作的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个别国家违约带来的风险。在对参与合作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应对拟任境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拟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在境外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

3.4.2 加强与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

鉴于“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的综合性,国内各专业监管部门之间应密切跟踪协调;同时,加强同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适时监测金融合作项目的运行状态,保护本国的金融利益不受损失。另外,还应发挥国内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对外协调作用,逐步建立与沿线国家非政府金融团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4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区域金融合作尽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却是实现金融区域化的必由之路。“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金融抑制,金融发展水平与金融开放程度各不相同。“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打开金融门户,互利合作,互学互鉴金融发展经验,在信息、机构、市场、监管等方面不断加强合作与交流,日益密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双边和多边支付结算系统,互设金融机构,在信贷、证券投资、信托、租赁、保险等领域不断深化合作,逐渐缩小沿线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差距,在沿线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推动下,最终形成统一市场,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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