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合同的法律价值及风险防范

2018-01-28 21:23党德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对外经贸法律语言

党德强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一、对外经贸合同的意涵及应用

(一)问题的提出

毋庸置疑,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器。近年来,我国外贸净出口额已经达到国民经济总量的20%。通过长期的对外贸易实践来看,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对外贸易业又是一个隐含着高风险的领域。这个领域所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更加复杂,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其他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外贸合同法律风险。

外贸合同又称对外经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对外经贸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也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对外经贸合同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外经贸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对外经贸活动对合同的要求

对外经贸活动与一般的经济贸易活动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带有明显的涉外性。基于此,对外经贸活动对对外经贸合同有着特殊的要求。

1.对外经贸合同具有很强的涉外性

对外经贸合同作为专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文字凭证,其使用的目的、任务和对象都是十分具体而明确的,其约束的主体不但包括国内企业,也约束国外企业。正是由于这种合同约束主体的涉外性,使得对外贸易合同比一般的财经合同的制作具有更高的要求。在制作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到国内政治、经济甚至文化背景,还要考虑到贸易交流合作中外国主体的政治、经济背景。必要时,对外经贸合同还需要有不同的翻译文本,并且翻译文本要求表意准确,翻译精准,不能使各方出现理解偏差。否则,在贸易活动中出现纠纷的时候就无法保障对外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对外经贸合同的标的物涉外。也就是说,对外贸易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物在国外。尤其是对外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合同、购销合同等合同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

2.对外经贸合同对政策法规的要求更高

众所周知,对外经济贸易必然会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因此,在我们日常制作常用对外经贸合同中时,首先要熟悉并遵守有关各方所属国的法律、法规,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对外经贸合同的质量。加上对外经贸具有标的额大的显著特点,一旦对外经贸合同制作不当,有可能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甚至伤及国家利益。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政策的不同,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制作合同时,既要注意与国外的法律、法规、惯例相适应,又要注意灵活机动,注意策略性,以保证对外经贸业务的顺利进行。

3.格式规范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毋庸置疑,涉及经济利益的应用性合同都具有格式固定、用语规范的基本要求。但是,对外经贸合同由于其涉外性强的特征,它的格式与国内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对外经贸合同的拟制和使用时,对格式规范性都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类合同更加注重不同语言文本的相互适应性,在合同语篇中要尽最大的可能使用标准句式,注意语言的严谨,庄重、准确,以免对经济贸易业务产生不利的影响。除过格式固定规范性之外,对外经贸合同还具有准确性强的特点。例如,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双方的各项协议、合同等一经签订,就具有了对双方具有较强制约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涉外经贸合同十分注重内容的准确性,文字、数字都必须准确清楚,切忌模棱两可,更不可以产生歧义。另外,对外经贸合同还应追求严格的时效性。所为时效,就是及时有效,涉外经贸合同特别强调时效。市场信息、商品价格、经济发展趋势等,都处在不断变动中。因此,在涉外经贸合同的起草使用过程中,应有较强的时效意识。

二、反思与强调:对外经贸合同的法律价值解析

如上所述,对外经贸合同包括契约类、经济报告类合同、招投标类等三大类。在惯常的对外经贸实践中,业内往往停留在对譬如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契约类合同的关注上,认为只有这类合同约束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纠纷时可以对保护己方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这种理念固然有理,但是却显得极为片面。

一方面,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契约类合同,如对外经贸合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等都是对外贸易企业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任务,把双方有机地联系起来,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在出现法律争议时,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这类对外经贸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对外经贸活动中的经济报告类合同如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经济预测报告、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招投标类合同如招标合同、投标合同不直接约束交易双方,不像契约类合同那样有明显的约束力,而是给某一单方的外贸企业参与对外经贸活动时提供一定的信息和决策参考,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却会在外贸企业陷入法律风险时表现出其法律意义,也就是会对对外经贸纠纷起到必要的促进和影响作用。

因此,包括契约类、经济报告类合同、招投标类合同在内的所有对外经贸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价值,在经济法治社会的今天,对外经贸合同的价值在于它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可以使外贸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维护交易安全,明晰法律责任。作为文字凭证,其所具备的价值自然不容小觑。

三、现实与问题:对外经贸合同制作的不足

据《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六成以上受访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贸中遇到国适用法律问题和争议。可见,在当前全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外贸企业逐渐加快了全球化进程。外贸企业快速发展历程中,对外经贸合同制作失范而使外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纵观我国当前诸多对外经贸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合同格式化明显,但合同要素不完整

毫无疑问,对外经贸合同属于应用文的范畴,因此其制作都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当前,对外经贸合同格式化特色非常明显,包括拟制合同的标题、语篇结构、落款、署名、用印等都有固定的要求。从我国当前对外经贸合同的制作现状来看,个别合同存在基本要素不完整的问现象。比如,在个别国际贸易合同中只写明了合同号、买方信息、卖方信息、货物描述、货物规格、单价、总价、运输条款、付款条款等要素约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对于货物规格、包装规格等基本要素却约定不明。另外,对于违约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出现纠纷时无法保障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

(二)对外经贸合同翻译失真

对外经贸合同相对于一般的财经合同,在于其具有极强的涉外性,也就是有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参与特定的经贸活动中。这就要求具体特定的经贸合同不但要严谨规范,权利义务约定准确全面,还要翻译成相应的语言文本。在对外经贸实务中,有的外贸企业中文文本的合同拟制规范准确,但是在翻译成外文文本时,却表意不清,导致原始的合同失真失范、表意不清,造成交易双方各方对文字内容理解出现偏差不一样,出现纠纷时各执一词。比如:“必须”“应当”这两个词语作为对外经贸合同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各自表达的意思就有所不同,前者表示强制性规范,也就是交易主体双方必须遵守。后者则是提倡性规范,也就是说交易主体最好如此,如果不能,亦无所谓,最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很大。由此可见,对外经贸合同的翻译要求文字高度准确,尤其是对外经贸合同中对货币金额、货物名称、时间要求等更是要求绝对精确,要减少避免对外经贸合同翻译的失真问题,应深刻理解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语言特征,并经常进行这方面的翻译实践。

(三)对外经贸合同语言模糊有余,精确不足

任何合同载体都是以语言为基本要素,而语言有模糊语言和精确语言之区别。在一般性文章中,往往以模糊语言为精确语言的有效补充,这种补充也不会影响到接受者的理解。但在对外经贸合同中,模糊语言则是大忌。比如有的对外经贸合同在约定货物的标准时,不参考国际通用标准,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还有关于交货日期约定为“一个月”,这就属于模糊语言,这“一个月”到底是30天?还是31天?表意不清总之,对外经贸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精确性语言,可以避免交易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思考与规制:对外经贸合同规范化路径

(一)加强专业法务参与度,发挥其参与的积极性

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外贸企业应该重视专业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发挥其参与对外经贸实务的积极性。企业法务人员也应密切关注对外经贸领域的新趋势、新发展、新问题,重视外贸企业法务的理论研究,以满足外贸企业对于专业知识的现实期许。同时,外贸企业法务人员还应该熟悉相关领域的国际惯例、准据法规定等知识,以更高的站位、更开拓的思维、更专业的管理,指导外贸企业进行风险管控。

(二)提升外贸企业对经贸合同价值的认识

外贸企业在进行对外经贸活动时,往往看重的是特定交易活动为自己带来的巨额经济利益,容易忽视交易活动中不可预期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作为特定对外经贸活动的文字凭证和依据,其制作质量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法律风险是否可以规避。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外贸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对外经贸合同在特定交易活动中所具有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才会投入更多的关注力在对外经贸合同拟制中,制作规范完整的对外经贸合同,才能在纠纷出现前做到风险防范,为特定的对外经贸活动提供有效保障。

(三)表达准确,加强对外经贸合同的语言锤炼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实质大于形式。对外经贸合同固然有固定规范的格式,但格式也仅仅是合同的外在形式,其核心并不在于格式而在于具体内容。在拟制对外经贸合同时,其语言不同于一般性文章的语言,它需要以最准确语言表达贸易主体最明确的意思,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由于中国语言文字涵义的丰富性,一些字词可能在不同语境下会产生不同的意思,产生歧义必然会导致在出现争议时理解不一,一份对外经贸合同完全可能因为一个小的字词失误或差错使合同所表达的意思谬以千里。因此,在对外经贸合同的拟制过程中,应结合具体特定的经贸活动,对合同中的关键性句段、关键性字词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保准确无误,没有歧义。类似于“可以”“大约”“尽量”之类的字眼一般不能使用,以防造成纠纷。此外,合同中还要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比如“甲方必须以最新的材料使用最好的工艺生产产品”,其中“最新”和“最好”显然都属于模糊性词语,在现实中完全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这样就很容易给对方违约制造合理的借口。

(四)对外经贸合同翻译准确,忠于原始文本

在特定的对外经贸活动中,对外经贸合同对国内外企业具有平等的约束力,这决定了对外经贸合同的翻译必须用词准确,结构必严谨得当,专有词语必须用词准确。词是构成语言的最小的最基本的独立运用单位,在把中文文本的对外经贸合同转换成外文文本的合同过程中,译者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选词,就不可能准确地再现原文,继而影响对外经贸合同的最佳使用效能。因此,翻译时选用词汇必须准确。在翻译时,关于标题、文号、正文、落款及日期等因素也应该准确无误,另外,还要尽可能地维护合同本身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五、结语

毋庸讳言,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的稳步实施,我国对外国际贸易活动会越来越频繁。这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国际贸易风险。外贸企业在看到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更需要理性看待利益与法律风险共存的现实问题。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充分发挥专业法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拟制对外经贸合同的重视度,认识对外经贸合同在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从合同的要素完整、表意准确、翻译精确等方面入手,提高对外经贸合同制作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推动对外贸易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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