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所存在的问题

2018-01-29 20:53郝煜玮��
考试周刊 2017年5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郝煜玮��

摘 要: 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化,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至关重要,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官的道德素质,而且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气。本文在论述司法职业道德内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司法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体制;法官职业;司法公正

一、 司法人员角色定位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的作用尤为突出。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司法人员则是这道屏障得以起作用的保证。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言人,社会对其的要求是做好争议的裁判人,扮演好执行法律、维护公平、解释法律的角色,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霍布斯曾说过:“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之一要对自然法中的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和理性地深思熟虑。其次是要藐视身外赘物即利禄的精神。”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法官断一事之为公正也,无所取益于其间。”这就要求我们规范法官职业伦理、加强法官职业角色的建设,这是法官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主体要素,也是核心要素。

法官职业伦理、职业角色的定位与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官制度的完善、司法职能的实现和法治发展的水平。法官职业伦理具体体现在培养端正、刚正不阿的品行,博闻强记、良好的法律素质,思维严密的逻辑素养。职业角色的定位与实现则主要体现在法官独立裁判以及司法权威。

关于法官立法,法官不能仅仅按照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他们应该本着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的构思和意图去行事。然后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这就意味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

二、 当代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

独立审判的艰难确立与现实障碍。法官在纠纷裁判中常常会受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媒体的干涉,同时也受到上级法院、本法院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干涉,从而难以实现独立裁判。

第一,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例如国务院信访局工作人员牛司良利用职权干预山东省沂水县法院司法行政的案件;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违法强拆事件中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公函;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曾给当地法院发去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曾有一名法官坦言:“虽然自己身为法官,但遇到以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法院依法办案,让法官主动及时地向同级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似乎已经很难做到。其原因在于,既然是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法官们惹不起的,因此要他们向上级汇报基本上就更加不现实了。”

第二,人大对司法的干预。人大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对个案的监督已远远地超出范围。例如2011年的辽宁人大代表联名监督个案插手司法。由于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两院的工作报告有表决权,对官员任命有选举权。司法机关惧于人大代表的表决权和选举权,最终致使正当的查办、审理案件受到干扰。

第三,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传媒打着民意的旗号左右裁判结果。经现代媒介手段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感官正义”与现代法治所一贯追求的司法正义偏差越来越大,一些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的非正常性压力左右着中国司法,使司法缺乏自觉性与独立性。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論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

第四,法院的内部体制即法院行政化管理制约了法官,最终独立导致了司法不公。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中的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说明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方式不利于法官独立,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选任、晋升以及业绩评定等方面的影响,最终导致司法不公。

三、 在司法改革体制下完善对策

对于目前我国存在的缺陷,我们应当重新构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及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改革相关的体制、完善相应的机制,促进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角色的确立和实现。

第一,塑造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通过制定更严格的资格条件来提高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同时要设立专门化和独立化的遴选机构。提升法官的能力素质,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运用法律的能力,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和了解裁判纠纷领域的情况,同时法官要拥有处理好纠纷裁判的政治素质,并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第二,在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要着重改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规范党委过问具体案件的职权;减少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保障法院办公经费和法官工资;区别对待不同级别人大与相应级别法院的关系,杜绝人大代表对未决案件进行个案监督。

第三,在法官履职保障方面,要着重扩大法官选任范围,加大法官个人事项公开力度,提高法官薪金报酬,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加强对法官的外部监督等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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