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按揭购房财产分割建议

2018-01-30 08:46孔晓琳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孔晓琳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人们消费观念改变的同时按揭购房已经成为了满足普通人购房需求的必要条件。因为商品房按揭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按揭房产的归属权问题在现如今的离婚财产分割中成为了社会中炙手可热的热门话题,与此同时它也逐渐的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从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夫妻婚前按揭购房,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例入手,对于审判中登记在一方名或者双方名下,以及直到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产这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出在法院日常的审判中,对于审理这类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对于预防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会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婚前房屋按揭;房屋增值;产权归属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保护自我利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在夫妻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当代社会,在双方离婚的同时财产分割的纠纷也大大的增加。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房产便成为了多数普通家庭中的大额财产,由于购房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按揭购房的普遍化等因素的产生,离婚时按揭房产权所属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核心话题。在碰到实际的案例时,由于财产分割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的特性,及新《婚姻法》与之相关的法律解释对于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的法律认定,缺少明确的界线。因此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上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尤其是对房屋分割的纠纷处理结果的好坏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着眼于夫妻婚前按揭购房离婚财产分割的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情况,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试图将房产分割中的各种情形进行透彻的分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探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何解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力图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及矛盾,我对婚前按揭购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推行

1、婚前财产协议是身份象征的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可以说是婚姻关系的安全保障,它标志着我们社会的进步,婚前财产协议是身份象征的财产约定,约束了婚姻双方当事人,有利于防止财产分割争议的发生,更能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对夫妻财产约定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婚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依靠简单的书面形式已经无法达到现代社会的需求,缺少公信力。立足于现代社会,我认为,不仅仅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及提升定立夫妻双方协议的观念,还应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例如夫妻双方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以及如何财产公证。

2、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

婚前财产协议签订时需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是的按揭房屋必须是夫妻双方有权处置的房屋,不得自作主张对与第三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约定,一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此约定无效。第三,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使第三方违背了自我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这种情况时,对方有权撤销。我们还应该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在实际的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质疑协议的真实有效性,而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无需再举证证实,法院在审判时也会更倾向经过公证的协议。

(二)在离婚按揭房产分割中应考虑的有关规则

1.家务补偿原则

在离婚分割按揭房产时,应适当考虑对另一方家务劳动的补偿,16年《婚姻法》修改后开始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开创了我国法律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起点。尽管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进行了书面的约定,约定了财产分配和相关权利义务。但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法律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为适应家庭收入、消费的多元化,立法也应该逐步建立无形资产的转化与补偿制度,对于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提升自身价值的,在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2.经济帮助原则

在离婚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法律有必要采取一定救济措施,并赋予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经济条件较好一方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的权利,以解决离婚后的暂时困难。该措施主要是指住房的帮助,如给予困难方一定的房屋居住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必需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赋予了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经济帮助请求权,在解决一方经济困难时,既保障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防止由于婚姻破裂导致的社会动乱,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保护。

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关系与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财产关系尤为主要。婚姻新司法关系的变革体现在对物质的推动作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关注利于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时出台《婚姻法解释(三)》,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夫妻逐渐分明的财产关系,对传统观念具有很强的冲击,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稍有影响。如果因财产关系而导致婚姻终结,唯一能说明的就是这种婚姻本身是不稳定的。存在最大争议的条文是《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不动产支付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按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在我看来,条款是公平的,并没有特别不利于女方,并且财产关系的透明与清晰不会对婚姻造成损害,反而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这一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把婚前按揭房产绝对地认定为个人财产。所以,规避这项条款潜在的影响实际上是很容易的,夫妻之间对该房产归属进行合法有效的约定即可。尽管《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相关内容不够详尽和细致,没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我认为,立法上,应当就按揭购房的不同目的及婚后是否共同还贷来分别讨论,不同情形下按揭房产的权属和增值部分的定性、分割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仅要积极推行完善相关立法和律师咨询制度,还应当关注婚前预防,倡导人们用正确观念看待婚前协议,鼓励在婚前签订一个关于财产归属与分割的婚前协议。

【参考文献】

[1]赵英杰.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效力分析与纠纷处理[D].浙江大学,2018.

[2]崔灵珺. 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和补偿问题的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3]张莹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