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

2018-01-31 11:34张振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张振予

摘 要: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虽己大体完备,但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仍非常薄弱。本文通过对受损人受损失、受益人获利益、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等一般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德国等外国不当得利制度,重点研究三人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关系。

关键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受益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法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文只规定了一般的不当得利原则,而对不当得利的取得方法、多人不当得利情形等均未加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内容,尚有待于学说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补充。依据对《民法通则》的权威解释,《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应取得财产而未取得两种情形;(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与对方受损失的事实的同一性,而不是指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一方取得利益对方未受损失,或受到损失的不是对方;一方虽受损失,对方未取得利益或取得利益的不是对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4)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如合同)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不存在的(如合同被撤销)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是一方取得利益。若无人获利益,即无得利可言,更无所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中一方受利益是不当得利与侵权法区别的所在。德国民法第812条将此要件规定为“有所得(etwas)”,其涵义包括了所获得的物或其价值。

(二)一方受有损失

不当得利中的损失可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利益包括以下情形:财产减少或责任增加;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财产被他人使用。

(三)损失与获利益的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解决不公平的财产价值的移转。在不当得利的财产移转过程中,受益人所受的利益源自受损人的损失,因此,得利人获利益与受损人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中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在不当得利的构成中,均有对损失与利益的因果关系的要求。因果关系的确定不仅具有决定不当得利构成的意义,也具有确定不当得利债权人的范围的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处所称“造成他人损失”中的“造成”即意指损失与利益的因果关系。在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如基于无效合同向他人为给付,或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权获利,此时因果关系易于判断。但若存在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在获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第三人的介入时,因为因果关系的链条过长,此时,对因果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与判断对于界定不当得利请求权人的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仅有获利益、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要件,尚不足以构成。如果得利人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其取得该利益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自不存在返还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则称的为“合法根据”应当指出的是,不当得利法中所称的法律上的原因与合同法中的原因不同。不当得利法中的原因指得利人依有效的法律行为或使其保有所得利益的正当理由。

二、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中最复杂者系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若财产的价值流转有第三人行为介入,则无论是因果关系、还是无法律上原因,或者是受益人、受损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均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第三人以代理人身份为法律行为

直接代理。第三人以代理人身份并以本人名义所为的给付行为或受领行为为本人的行为。若第三人系受损人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而为给付,受损人虽未亲自为利益移转的行为,其加利行为乃由代理人代为促成,若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则应由受损人本人为不当得利债权人,对受领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间接代理。在交易中,也常有代理人不披露本人之间接(隐名)代理的情形。有观点认为,此时只要代理人实际上为本人打算,该代理人的行为仍应视为本人的行为,只不过此处的利益移转乃由间接给付造成。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规定:当代理人代表本人为本人非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时,本人任何因该法律行为或为履行该法律行为的得利与不利益,均被视为代理人的得利或不利益。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无效交易主体不当得利的返还仅发生于该交易主体之间。

(二)第三人以独立的法律行为介入当事人间利益的移转

第三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为的法律行为,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后者较为复杂。

第一,第三人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若第三人自受损人处得利益后,又以单方法律行为如所得利益赠與他人者,此时,应认定该他人所得利益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损人可向该他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第二,第三人独立的双方法律行为。

(1)双重瑕疵的连环交易。在连环交易中,若每一个交易关系效力均有瑕疵,称之为双重瑕疵。

(2)指示给付。指示给付,意为指示人要求被指示人付款、汇款、转账于第三人处。指示人的指示方式有口头、书面、票据、网上转账指令等方式。指示给付的三角关系的瑕疵可分为原因关系瑕疵与指示瑕疵两种情况。

所谓原因关系瑕疵,指三方的原因关系欠缺或不生效力。所谓指示瑕疵,此种瑕疵多发生在多付款项、伪造票据、盗刷信用卡及挂失后银行仍为付款的情形。在此种纠纷的处理上,要在银行支付交易的便捷与善意受领人的信赖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三、结语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制度的,对于交换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当得利法的内容深邃,构思巧妙,尤其是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在面对不当得利的多人关系中,应当准确分析把握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方面,才能从中找出准谁是真正的受益人谁是真正的利益受损人。

参考文献:

[1]孙亚明主编,江平等著.《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150页.

[2]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3]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4]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5]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endprint